1、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导则 2016-11-XX发布 2016-11-XX实施发布 厦 门 市 建 设 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前 言为系统地提升我市夜景照明工程,厦门市建设局组织熟悉夜景照明工程的相关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本导则。编制组对国内外大量夜景照明工程和规范文献资料进行了深入实测调查和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共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要求,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工程施工,工程调试,工程质量验收,运行、维护与管理等。本导则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厦门市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2、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厦门市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高新园合立道大厦;邮编:361004)。组 织 单 位:厦门市建设局 主 编 单 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中易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曾文源 韩晓安 许林英 徐 斌 秦碧芳 黄茂能 施 尉 江清源 孔令秋 林连上 余 露 张 勇 蒲国柱 蔺秀华主要审查人:韩明清 李章根 郭燕萍 王 伟 杨喜云 陈子鹏 赵龙民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设计要求
3、43.1 一般规定43.2 照明设计53.3 照明配电63.4 光污染控制74 控制系统84.1 系统架构及控制方式84.2 控制中心84.3 控制软件84.4 系统通信94.5 终端控制系统105 安全防护115.1 电气安全防护115.2 防雷与接地115.3 防水和防坠落126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136.1 一般规定136.2 灯 具136.3 控制装置146.4 配电箱156.5 电线电缆166.6 缆线保护管167 工程施工177.1 一般规定177.2 导管敷设177.3 电缆敷设197.4 灯具安装207.5 配电箱(柜)安装218 工程调试238.1 一般规定238.2 工程调试
4、.239 工程质量验收2510 运行、维护与管理27附录A LED灯具主要性能要求28附录B 夜景照明工程试运行记录30附录C 夜景照明工程效果评价31附录D 夜景照明工程维护内容及要求32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33引用标准名录34条 文 说 明35 III1 总 则1.0.1 为在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塑造城市夜间形象,增加城市魅力,丰富人们夜间生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效节能、保护环境、使用安全、方便维护管理,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商业步行街、广场
5、、公园、广告与标识等的夜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1.0.3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合同文件和施工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中所采用或要求的技术性能,不得低于本导则的规定。1.0.4 夜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夜景照明 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2.0.2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
6、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2.0.3 轮廓照明 contour lighting,outline lighting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的轮廓的照明方式。2.0.4 内透光照明 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 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的照明方式。2.0.5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为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的照明。2.0.6 动态照明dynamic lighting通过对照明装置的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2.0.7 特种照明special lighting 用特殊方法营造
7、照明效果的照明(一般是指霓虹灯、激光、光导管、光纤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2.0.8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 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 lx=l lm/ m2 。2.0.9 色温和相关色温 color temperature and co-related color 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度。该量的符号为Tc,单位为K。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该量的符号为Tcp,单
8、位为K。2.0.10 色品容差 chromaticity tolerance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2.0.11 光束角 beam angle在通过光束轴线的平面上的两条给定直线之间的夹角,这两条直线分别通过灯的正面中心和发光强度为中心光强50%的发光点。2.0.12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0.13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
9、面影响的总称。2.0.14 灯具效能v luminaire efficacy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15 (光源的)寿命 lifetime灯工作到失效时,或根据标准规定认为其已失效时的总时间。注 :灯寿命通常用小时表示。2.0.16 安全特低电压(SELV) safety extra-low voltage电路中与电网电源隔离的ELV,该隔离至少达到GB 19212.7安全隔离变压器一次电路与二次电路间的绝缘或与其等效的绝缘。注:在特殊要求中,尤其允许直接接触载流部件时,可规定最大电压低于50Va.c.r.m.s.或1
10、20Vd.c直流无纹波。2.0.17 夜景照明控制 nightscape lighting control对夜景照明设施照射的亮度、色彩、时间与空间进行调节的总称。2.0.18 灯的控制装置 Lamp controlgear 连接在电源和一支或若干支灯之间用来变换电源电压、限制灯的电流至规定值,提供启动电压和预热电流,防止冷启动,校正功率因数或降低无线电干扰的一个或若干个部件。2.0.19 进场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器具等,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2.0.20 验收 acceptance建筑工程质
11、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3.1.1 夜景照明工程应根据城市景观规划及夜景照明环境的定位、特征、文化内涵、艺术风格等,进行夜景照明设计。3.1.2 按夜景照明专项规划要求需设置夜景照明工程的,应进行夜景照明工程的设计。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经专项审查,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重点区域的夜景照明设计鼓励采用三维立体动画、BIM等技术来体现设计照明效果。施工图宜送
12、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3.1.3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的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和电气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采用BIM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管理的项目工程,则夜景照明则应同样采用BIM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管理。3.1.4 夜景照明工程应推广应用可靠、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3.1.5 夜景照明工程应根据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及其各类照明对象选择合适的夜景照明方式。3.1.6 夜景照明工程应避免或减少破坏白天的景观,其灯具及管线选型、颜色、安装位置
13、、固定支架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齐美观,灯具和管线宜隐蔽安装。外立面线缆采用线槽敷设时,应优先采用铝合金线槽, 装设在建筑外墙的设施应避免因集灰、锈蚀而污染外墙面。3.1.7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充分考虑厦门市沿海城市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3.1.8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航空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3.1.9 对于背景亮度过高而按规范规定不能使被照建筑物突出时,应降低背景亮度而不应靠提高被照建筑物照度或亮度来使其突出。3.1.10
14、 夜景照明系统应具有可维护性,其光源及控制装置应安装于便于调试、检修的地方。3.1.11 道路两侧边线内的建(构)筑物、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的夜景照明不应与道路的功能照明相冲突,夜景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相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夜景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和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等不应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3.1.12 夜景照明工程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主要灯具应在照明设计人员指导下现场试灯,以确保夜景照明实施后达到设计意向和效果。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3.1.13 夜景照明工程设计
15、尚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要求。3.2 照明设计3.2.1 夜景照明设计一般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3.2.2 夜景照明规划:1 夜景照明规划应符合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夜景照明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的规定;2 夜景照明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体现城市风貌特点、注重灯光的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3 夜景照明规划应强调城市夜间视觉形象的总体效果。要做到层次分明。既有变化,又统一协调、和谐美观的夜间光环境;4 在充分体现照明艺术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亮度、照度、色温、显色性、对比度等技术参数。3.2.3 夜景照明方案设
16、计:1 夜景照明方案设计说明:应描述项目的背景,进行现状分析;结合夜景规划的要求,提出总体设计意向和思路;并提供重点建(构)筑物或节点的夜景照明效果图或可视化媒体效果文件;2 节能与环保措施;3 提供主要照明灯具、光源及附件技术参数,提供用电量资料供配电方案;4 编制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工程概算。3.2.4 夜景照明施工图设计:1 在夜景照明方案设计得到批准的基础上,开展施工图设计;2 绘制照明立面定位图、照明平面配置图、照明供配电系统图、绘制电源进线电缆路径图和电缆沟横断面图、控制原理图或逻辑控制表;3 防雷及接地保护要求、节能与环保措施;4 绘制灯具安装大样详图;5 提供全部照明灯具(含附
17、件)及各类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提供工程量清单;6 编制工程预算书;3.2.5 夜景照明可采用多种照明方式,达到设计的意向和总体效果。照明方式可分为: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重点照明、特种照明等。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静态夜景照明、动态夜景照明。1 泛光照明:为较常用的手法,玻璃幕墙及表面材料反射率低于0.2的建筑不应采用泛光照明;2 轮廓照明:应慎用该照明方式。在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上可选用轮廓照明方式,宜与其它照明方式结合使用;3 内透光照明: 内透光照明方式适用于玻璃幕墙、建筑立面开窗较多、有艺术阳台或镂空立面装饰的场所。采用内透光照明时,需避免对室内光污染的影响,并尽可能采
18、用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内透光照明,宜与其它照明方式结合使用;4 重点照明:其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应与建筑的整体风格协调统一;5 特种照明:应对特种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3.2.6 应优先选用光效高、控光性能好、显色性高且获得认证的LED光源或灯具,也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电磁感应灯等光源。在对显色性要求不高的场所也可以选用高压钠灯。3.3 照明配电3.3.1 夜景照明配电应根据使用场所和功能,合理确定电力负荷等级。夜景照明负荷等级通常按三级负荷设计,特殊场所、重要建筑的夜景照明可按二级负荷设计。3.3.2 夜景照明配电宜由独立的配电线路供电。新建建
19、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的配电设计应预留独立的夜景照明配电回路。3.3.3 夜景照明设备供电电压宜为0.23/0.4kV,供电半径不得超过1km。照明灯具端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并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3.3.4 夜景照明配电设计容量应有不小于50%的余量。3.3.5 夜景照明采用三相配电时,各相负荷应分配平衡。3.3.6 三相配电线路中性线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其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室外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双重绝缘的铜芯导线,照明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3.3.7 夜景照明工程应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表。3.3.8 LED照明灯具的外置开关电源应采用隔
20、离型,且安全隔离变压器应满足本导则5.1.1-6的规定。3.3.9 控制装置的防护箱外壳应可靠接地;采用变换电源电压的装置供电时,变压装置的负载率不应大于额定负载率的80%;变压装置的供电范围应满足末端电压降不大于10%。3.3.10 控制器及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便于专业人员检修的位置,禁止安装在建筑外墙立面上;安装在室内吊顶内的设备应有专用的检修口。3.3.11 控制装置应标识控制范围。3.4 光污染控制3.4.1 光污染的限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应防止夜景照明产生的光污染; 2 限制夜景照明的光污染,应以预防为主,避免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 3 对已出现光污染的场所,
21、应同时做好防止和治理光污染工作; 4 应做好夜景照明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工作,防止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光污染。3.4.2 光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时,应对限制光污染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措施; 2 在设计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时,应按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要求进行设计; 3 夜景照明亮度、照度设置应适当合理,避免产生眩光;4 夜景照明的设置,不得将光线直接指向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的窗户以及阳台、露台等场所,避免对室内人员的日常生活作息 造成不利影响。应将照明的光线严格控制在被照区域内,限制灯具产生的干扰光,超出被照区域内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 5 夜景照明的设置不得遮挡日照、采光;6
22、道路两侧、路口等,不应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避免对交通指示信号和行车司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应设置合理的防眩光装置;7 河(海)岸边、桥梁等位置设置的夜景照明设施需避免对航(通)行人员视觉及航(通)行信号的影响;8 铁路、航道附近的夜景照明设置,需避免干扰铁路、航道、机场跑道的信号和驾驶人员视觉;9 夜景照明的设置需避免或减少对动植物的影响,在规定为自然夜空保护区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10 应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夜景照明; 11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的最大允许值”、“居住区和步行区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
23、限制值”、“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等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要求; 12 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4 控制系统4.1 系统架构及控制方式4.1.1 厦门市夜景照明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对夜景照明进行集中控制、统一管理。控制系统的架构应按夜景照明的控制逻辑关系和照明线路拓扑构建,并应由市级控制中心、区域控制中心和终端控制系统形成三级逻辑层,且三级逻辑层之间应通过两级通信层进行联络。4.1.2 采用自动控制的夜景照明系统,应同时有人工控制的措施。终端系统或模块应支持脱网运行。
24、4.1.3 无论何种控制方式,选择控制设备时都要考虑检修夜景照明的安全措施,避免因误操作或自动控制的固定连锁程序给检修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4.2 控制中心4.2.1 夜景照明控制中心周围不应有网络屏蔽和信号干扰,方便接入通讯线路;市级控制中心应设置独立的永久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m2;区域级控制中心宜设置永久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2。4.2.2 控制中心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控制、运行管理、能耗监测和系统管理等功能,并应能完成夜景照明系统的实时监测、控制、调度和管理。4.2.3 针对媒体屏幕、大型联动演绎的夜景照明控制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1 可实现主题模式的节目
25、存储、传输、播映和管理,根据时间、表演内容可编制不同的控制模式,开启不同的回路,选择不同的场景模式,也可以根据需要手动切换;2 通过图片、视频及视频监控等多媒体方式对亮化设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直观感受夜景亮化效果;3 控制系统具备扩展性及兼容性,应能实现与音响系统联动,实现规定的节目效果;4 控制系统将强电和弱电系统同时纳入一套系统进行管理控制;5 具备统计、报表、分析、查询、负荷数据显示、实时抄表、用电分析等计算功能;6 具备自动查报故障并发回反馈提示功能。4.2.4 控制中心系统与公共网络间应设置防火墙,以保障系统安全运行。4.2.5 市级控制中心应能监视全市的夜景照明工作状态,并能开启和
26、关断全市的夜景照明灯具。4.3 控制软件4.3.1 控制中心的控制软件应能录入城市电子地图,地图中应能对应显示各个终端夜景照明的运行情况。4.3.2 针对媒体屏幕、大型联动演绎的夜景照明灯光控制中心软件应具备以下功能:1 根据设计所需对灯光效果和媒体素材进行软件编程,并能做可视化模拟,预览各种素材在媒体屏上的播放效果;2 软件应能对视频进行实时合成和编辑功能,能导入多种常用格式的视频文件,结合字幕、特效生成工具,通过多层、多轨道的视频编辑和合成技术,制作出所需的视频素材,并播放到相应的灯光载体上;3 软件日常运营应能实现无人化自动运行,并满足下列功能需求:1)按日期、时间定时播放;2)按日出、
27、日落时间定时播放;3)按工作日、节假日改变灯光效果;4)按小时改变灯光效果;5)按时间段改变亮度输出;6)来自BA系统的控制信号。4.3.3 照明系统应有纠错功能,在系统软件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运行。4.3.4 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软件符合设计和合同所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2软件的操作界面使用方便,风格统一,层次简洁;3软件具有可扩展性,系统预留可升级空间;4能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能进行系统参数的设定;5有自动巡检纠错、容错、抗恶意攻击、干扰等功能; 6有远程控制设置要求的,凭权限能够通过网络远程控制 、操作,达到所需要的各种设置和效果;7与因特网连接的控制系统应安装防火墙及防病
28、毒软件;8有集成要求的系统,其运行测试需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4.4 系统通信4.4.1 系统通信硬件应保持电气隔离,并应采用可靠的接地方式。4.4.2 控制中心与控制终端的通信应达到100%的可控性。宜采用有线的通信方式或专用无线数据传输网络。当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时宜优先租用光纤网络系统。4.4.3 控制终端的控制模块通过总线连接,每路总线最长不得超过1000米,每路总线设计电源模块,为总线上的控制模块、开关面板提供电源。4.4.4 通信协议应开放夜景照明控制系统信息交换标准。对设备地址、设备参数、运行状态、控制信息应采用统一数据格式。4.5 终端控制系统4.5.1 终端控制设备宜安装于有人值班
29、管理的配电间、控制室或大堂、门卫值班室等室内场所。若必须放置于室外,则应安装在带锁具的控制箱内,控制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4.5.2 一般的终端控制系统应在程序主令开关前装设联动控制接口,并采用以下方式控制:1 可通过时间控制开关,由时间程序(天文时钟)自动控制;2 兼有功能性照明的回路可通过光敏传感器和定时开关,实现光与时间共同作用的智能控制; 3 可采用日照自动控制、自动顺序循环、分割空间控制、GPRS远程实时控制等多种方式进行控制。4.5.3 较大型的夜景照明项目,照明装置应分部位、分组、分段或分色彩进行控制;并且能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日期(平时或节假日)、不同时段确定投入部分或全部灯
30、组;控制装置的设计要具有能灵活控制的条件,以达到节能和适时改变光影氛围的目的。4.5.4 控制系统中应有联网监控的接口,为联网监控提供接入条件。5 安全防护5.1 电气安全防护5.1.1 夜景照明工程电气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采用O类灯具,一般场所可采用、类灯具,水池、水下等场所应采用类灯具;2 在室外使用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除庭院灯、景观灯不低于IP54外,其它不低于IP65,地埋灯不低于IP67、水下灯不低于IP68;3 夜景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必须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4 安装在喷泉、喷水池等潮湿场所、水池及水下场所的夜景照明用电设备的供电必须采用电压不超过12
31、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5 安装在防护栏上且人员正常活动时容易触及的夜景照明装置,必须采用不超过12V特低安全电压(SELV)供电;6 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系统的电源如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与较高电压回路隔离,则安全隔离变压器应符合安全隔离变压器和装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IEC61558-第2-6部分的相关规定;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7 夜景照明工程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可采用TN-S、TN-C-S或TT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2) 安装于室外的夜景照明距地上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
32、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距地上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直接接地。5.1.2 安装于室外的控制装置,应安装于借助于钥匙或工具方能开启的防护箱内,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4。5.2 防雷与接地5.2.1 夜景照明工程的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雷类别应按其安装位置确定,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2 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当其不能满足要求时另行设置;3 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并具有防直击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4 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
33、其电源配电箱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要求安装电涌保护器(SPD)和其它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5 灯具及其相关设备应具有符合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抗雷击浪涌能力。5.2.2 夜景照明工程的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雷接地装置与电气接地装置可共用;2 接地电阻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时应不大于10;3 接地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4 I类灯具金属外壳、灯柱、配电箱(柜)、控制装置及金属导管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5.3 防水和防坠落5.3.1 夜景照明工程的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的防水等级应不
34、低于本导则第5.1.1条的规定;2 室外配电箱(柜)、控制器、接线盒应有与其安装环境相适应的防水措施,其安装位置应在洪(潮)水淹没线以上;3 室外明敷设配线管路有防水措施;4 施工中不得破坏外墙、屋面结构,若需在外墙、屋面固定时有可靠的防渗水、漏水措施。5.3.2 夜景照明工程的防坠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固定型式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并与其重量相适应;2 灯具及其外部部件固定、安装型式应能承受超强台风,而没有损害灯具安全的可见失效;3 固定的灯具部件或外部部件除了至少用两个装置固定外,应有附加的防坠落措施。6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6.1 一般规定6.1.1 夜景照明灯具、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时,施
35、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已批复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开箱抽检,并做好记录,抽检合格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应与样品品牌、规格、型号、外观对比一致。6.1.2 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程、行业标准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6.1.3 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材料、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6.1.4 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灯具、电线电缆及配电箱等主要材料和设备(产品),应有许可证
36、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列入CQC认证的产品应提供CQC认证证书。6.1.5 灯具、光源、电缆、配电箱等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或合同有规定必须抽样送检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下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合同要求进行检测,LED灯具可按附录A的内容进行检测。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6.2 灯 具6.2.1 灯具的光电参数、配光曲线、外形尺寸、外观颜色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与安装位置、安装环境相适合。具有
37、控制变化功能的灯具应选用具有标准通信协议的产品。连续安装的线性灯具的长度尺寸尚应保证安装后无无明显的间隔空隙。灯具的电气安全防护、防雷接地和防水防尘应符合第5章要求。6.2.2 灯具的质量除应符合GB7000系列相应的国家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外观质量1) 外形尺寸、外壳材料及色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外观无明显缺陷;2) 结构符合产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各部件齐全;安装部件安装方便、牢固可靠;3) 灯头灯座、电气和信号连接端口、电缆连接线等配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以及设计和合同要求; 2 产品标志产品标志主要应包括: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输入电源规定、额定功率、防水等级、安全认证标志、灯具
38、安全类别、安装面材料类别、环境符合性标志等,标志应清晰耐久。3 灯具的功能与性能: 1) 灯具的功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2)灯具主要指标参数:工作温度5510;贮存温度8520;额定功率、供电电压、配光曲线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 LED灯具效能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或符合附录A的规定;其它灯具效率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LED灯具所用的LED光源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其它灯具所配的光源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光源能效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并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4 包装要求:1) 外包装箱上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厂名或商标、光源种类、采用的额定电压和额定
39、功率、执行标准、产品批号、数量,及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规定的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标志;2) 产品应有独立包装箱,避免划伤、碰伤及损坏,包装箱内附有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6.2.3 灯具现场检测内容及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灯具功能:现场演示,观察。2 光电机械性能:1) 电性能:用功率计检测电压、电流、功率因数、功率等电参数;2) 光学性能:(1) 颜色及均匀性:针对单色光样品,对照封样,用色彩照度计测量灯具发光面中心位置的主波长;色温:用色彩照度计测量灯具发光面中心位置的相关色温和色坐标x,y;(2) 照度:用色彩照度计测量灯具发光面中心位置的照度(环境光照度:
40、不大于1.0 lx,测试距离:0.3米);(3) 检查灯具效能或灯具效率及光源能效标称值并对照封样,观察。3)机械性能:拉力计测试连接线强度和安装部件强度。3 可靠性及安全性:1) 生产企业提供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 灯具的绝缘电阻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检测。6.3 控制装置6.3.1 控制装置应符合灯的控制装置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510.1;LED灯具还应符合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19510.14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装置在190V264V供电电压范围内,其输出信号的稳定性能保
41、证LED灯具的光学性能稳定,输出信号变化幅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稳压型控制装置:(1) 空载时输出电压变化(绝对值)额定值的2;(2) 带载时输出电压变化(绝对值)额定值的1(输出电流2A);(3) 带载时输出电压变化(绝对值)额定值的5(输出电流2A);2) 恒流型控制装置:输出电流变化(绝对值)额定值的5(在额定输出电压范围内);3) 具有短路及过欠压保护功能。2 外形尺寸、防水等级、电气功能与性能、外壳材料及色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3 外观完整,无划痕、色斑、开裂、变形等现象;4 产品外观标志清晰耐久,标志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商标、型号、输入电源规定、额定功率、防水等级、工作温度与贮存
42、温度、环境符合性标识等; 5 环境试验(温度试验、湿热试验)、电磁兼容、防潮、绝缘、阻燃性等有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的严格度等级要求的试验报告;6.3.2 夜景照明控制器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的通信协议,可控制各种采用标准协议的设备。控制装置宜选用具有功率补偿装置的产品,功率因数宜0.85。6.4 配电箱6.4.1 配电箱(柜)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及原理图、接线图等随带技术文件;2 具有注明厂名、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的铭牌,随带的附件、备件齐全;3 箱体壁厚符合规定,外观无损伤和变形,油漆完好;4 设备内的电器元器件齐全,
43、无接线脱落、损伤、裂纹等缺陷,绝缘导线材质符合设计要求;5 室外配电箱(柜)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低于IP54,电气功能与性能符合设计、合同、现行规范标准要求。6.4.2 配电箱(柜)的配置不低于厦门市建设工程照明配电箱配置及安装质量验收规程的规定。6.5 电线电缆6.5.1 进场材料必须具有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原件;6.5.2 包装完整,包装上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报验单一致;6.5.3 材料实体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机械损伤等缺陷;2 电线电缆的喷码,其品牌、规格、型号应与报验单一致,长度误差不超过
44、总长度的0.5%;6.5.4 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线芯的直径及电气性能,其结果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6.6 缆线保护管6.6.1 缆线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出厂合格证及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2 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3 钢导管焊缝均匀、内壁光滑,无凹扁、劈裂、砂眼、棱刺等缺陷,镀锌钢导管为热浸镀锌,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属软管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材料;4 镀锌钢导管的管材及连接配件应适配,且均为热浸镀锌产品,并宜用同一生产厂家配套产品,其专用工具应配套,满足现场施工要求;5 绝缘导管及配件无碎裂现象,外壁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管内外应光滑,无凸棱、凹陷、针孔及气泡等缺陷,管壁厚度均匀。7 工程施工7.1 一般规定7.1.1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7.1.2 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超高层建筑室外夜景照明工程施工不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