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定综合及单项奖励的直接依据,作为评先和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指标,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方式遵循定量与定性,评议与记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指标体系及测评办法 第
2、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由学业成绩和素质拓展成绩两部分构成。学业成绩包括必修课程成绩和学业拓展成绩两部分。素质拓展成绩包括基本素质成绩和发展素质成绩两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取以下公式计算: (一)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学业成绩+素质拓展成绩 1、学业成绩=(必修课程测评成绩+学业拓展成绩)*80%。 2、素质拓展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发展素质测评成绩)*20%。 第七条 学业成绩以记实的办法测算,由必修课程成绩和学业拓展成绩两部分组成: (一)必修课程成绩是指学年内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五级计分的,按优=99分,良=89分,中=79分,及格=69分,不及格=5
3、9分计分),成绩按在各课程所占学分比重加权计算,方法为: 必修课程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教学计划课程总学分。 (二)学业拓展成绩由学年内在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之外学生自主选、辅修课程的成绩累加获得。 第八条 素质拓展成绩总分为100分。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各50分。测评以评议和记实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基本素质成绩,满分为50分。是对学生综合表现的基本评价,评价分为3个等级:优良(50-40分)、合格(40-30分)、不合格(30分以下),采取评议和记实办法进行,符合以下要求的学生即可获得50分,根据实际表现,在50分基础上酌情扣分,直至递减为0分。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刻苦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诚实守信,严以律己,自觉履行义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勤俭节约,自立自强;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按时完成实践报告或活动总结。 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基本素质成绩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直接扣至0分。 (二)发展素质成绩。采取记实累加的方法获得,根据学生表现累加奖励分数,直至加至满分50分,超出部分不再作为测评成绩计算。 1.思想政治素质:考评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如参与党校、团校
5、学习,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形势与政策报告会),学生党员、团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各种思想政治性学生活动参与情况等; 2.道德品质素质:考评学生在校内外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综合表现;在各级各类文明创建等活动中的表现和成绩,在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先进事迹,以及获院系以上的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3.学习科研素质:考评学生在攻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及考研的情况;英语、计算机等学习和考级的情况;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活动竞赛情况;在校级以上各级各类报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以及获奖情况等。在校、市、省、国家级报纸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在CN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 4.艺术、体育素质:考评
6、学生参与各种校园文化活动情况。学生参加院系以上艺术、文娱、体育类等活动比赛,参加各类文艺演出或赛会服务以及发表各种非学术性文章等情况; 5.实践创新素质:考评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各种创业和创新成果等。学生积极参与院系以上组织的“挑战杯”竞赛、课外学术科研成果比赛、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志愿者服务活动、创业计划大赛等情况; 6.组织管理素质:考评学生干部履行职责和学生自我管理、团队意识的情况; 7.其他发展素质:本条未能涵盖的其他素质,参照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学生工作助理、(团委)书记助理、学生社团等负责人及主要干部加分参照学生干部考评计分标准。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生实际,
7、累加分数要遵循加分有据、加分公平、加分科学的原则,获奖以证书或文件为凭;同一性质奖励不重复加分;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者,就其最高职务标准一次性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指导和监督,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成立相应测评工作机构; (二)组织开展实施和指导监督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审定测评结果。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
8、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年测评的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7月。毕业班学生测评时间截止到次年5月。 (一)个人总结。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内容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二)民主评议、量化考核。以班级为单位对同学进行评议、量化考核,核算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三)综合排序。以年级专业为单位,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 (四)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学生对成绩如有异议,可向本院、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请,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应在三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五)审核。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对综合测评结果审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各院、系根据本办法,结合教学情况和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