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局行政审批流程图(一)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批准办理流程 说明:1.产生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污治理责任制度,配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保证正常运转,健全运档案。2.污染物设施故障、检修等无法正常运转的,应当采取停产、减产或其他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2)、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基本资料一套;(3)、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的污染物的替代处理措施;4、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在实施拆除、闲置行为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环保部门批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超过20日未做
2、决定的,视为批准。承办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服务电话:4032137监督电话:4020765(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受 理申 请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查1. 材料审查2.现场勘查 3.公参调查(3个工作日答复)决 定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下达批复。送 达决定受理(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 承办机构:市环保局环评室服务电话:4032135监督电话:4020765(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办理流程申 请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 理审 查2. 材料审查2.现场勘查 3.公参
3、调查(3个工作日答复)决 定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下达批复。送 达决定受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承办机构:市环保局环评室服务电话:4032135监督电话:4020765(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流程受 理送 达决 定审批前公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下达批复。申 请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办机构:市环保局环评室服务电话:4032135监督电话:4020765(三)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办理流程市环境监察大队不同意夜间施工,书面答复申请人。市环境监察大队同意夜间施工,出具准许夜间施工证明。施工单位持经审核后的夜间施工申请表及夜间施工公告方案
4、在施工前3日向市环境监察大队申请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填写夜间施工申请表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将夜间施工方案及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准许夜间施工证明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施工单位将夜间施工方案及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准许夜间施工证明在施工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开展夜间施工。承办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服务电话:4032133监督电话:4020765(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受 理(当日)申请人申请审 查(15个工作日)决 定决定前公示送 达承办机构:市环保局总量室、环境监察大队服务电话:4032130监督电话:4020765(5)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承办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服务电话:4032133监督电话:4020765(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建设单位在完成主体工程和环保配套设施建设试运行3个月期满前,向市环保局环境监测室提交验收申请评审同意验收公示(5天)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验收批复根据验收组验收意见,有关单位修改验收文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室收到修改后的验收文件后,对项目验收进行批复。专家评审(现场查勘、监测报告审查,形成意见) 承办机构:市环保局监测室服务电话:4032137监督电话:402076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