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民宗委行政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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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黔西南州民宗委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1. 权限内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书2、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3、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4、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5、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6、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2、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2.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

3、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7、建设资金证明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4、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3. 权限内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表2、安全工作方案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4、责任人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5、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

5、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业

6、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4.权限内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书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3、捐赠使用计划申请收件、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7、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5.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的审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8、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必要的资金证明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

9、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二、黔西南州民宗委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

10、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

11、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2. 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主办的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

12、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

13、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3.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

14、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4. 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15、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

16、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5.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

17、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18、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6.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者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19、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

20、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7.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

21、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8.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立

22、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

23、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9. 对宗教教职人员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24、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

25、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10.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立案宗教业务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案件审查宗教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委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6、。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23529(宗教一科,负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0859-3111730(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天主教),监督电话:0859-3110119三、黔西南州民宗委行政确认类权力运行流程图1.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2、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证

27、件(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确认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确认决定书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10个

28、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四、黔西南州民宗委其他类权力运行流程图1. 权限内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前的审核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筹备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表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拟成立团体的章程草案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意见;不予成立、变更、注销的应当说明理

29、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审核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2. 权限内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教务活动区域外(跨市、州)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跨州(市)举办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证明(身份证和教职资格证复印件)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

30、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备案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

31、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3.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的审核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必要的资金证明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7、县级国土、规划、消防、民宗部门审核意见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32、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上报审批或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不予上报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审核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4. 权限

33、内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注销备案资格备案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2、拟备案教职人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宗教团体认定文件注销备案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宗教团体的申请报告2、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资料3、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决定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备案决定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业务电话:0859-3236793,监督电话:0859-3110119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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