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规范基层工会主席民主推荐和选举产生的制度,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根据工会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除区、县级市总工会以外,市属的所有基层工会组织。第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基层,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2、。 (二)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五)新任职的,其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必须能完成一个任期(连任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第五条 企业出资合伙人及其近亲属、外籍职工不推荐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推荐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六条 基层工会换届、届中调整或新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候选人的民主推荐应按照公开职位、公开任职条件、广泛听取会员群众意见和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
3、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并经全体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和同级党组织根据较多会员的意愿提出较高素质的候选人;同级党组织会同上级工会对候选人进行共同考察确定候选人;工会主席候选人名单公示;同级党组织函报上级工会同意。未建立党组织的基层工会,其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上级工会会同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确认工作。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第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获推荐提名票数一般应达到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第八条 如有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基层工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工会主席候选人。第四章 民主选举第九条
4、 依法选举、规范程序。严格按照选举原则和民主程序进行操作,坚持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第十条 基层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其一,首先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再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等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其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也可采取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第十二条 召开选举大会时,会员(代表)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过半数选票时
5、始得当选。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基层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基层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按企业副职级和中层正职管理人员条件配备,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以职工代表身份依法按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配备。非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在职
6、期间,应享受一定的职务津贴。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在当选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学习。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候选人。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每年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测评。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
7、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六章 撤换或罢免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换罢免案,须经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一)基层工会主席连续两年在年度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中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的;(二)基层工会主席有违法、违反工会章程或其他失职和违背广大会员意志行为,严重损害本工会权益或者名誉,严重损害会员权益的;(三)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不少于10人)联名向所在单位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提出罢免撤换不称职工会主席书面建议的。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撤换罢免案,同级党组织
8、和上一级工会共同进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确认其能否继续担任现任职务。上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书面撤换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对撤换或者罢免建议案的答复意见。对能够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应责令其改正。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作出同意撤换罢免案的决定后,应指导所在单位工会按程序进行撤换罢免。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工会职务的申请,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意,报基层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