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柳州市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编办发201585号)和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区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教人20161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聘用教师的招聘和管理,促进全市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特制订本文。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聘用教师为柳州市公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聘用、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第三条 聘用教师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聘用教师管
2、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校聘用教师控制数总量,在总量内批准每年的使用数量。财政部门按照聘用教师数量、岗位等级等拨付人员经费。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聘用教师的招聘和管理。第二章 公开招聘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按照核定的聘用教师控制数,于每年10月份前提出下一年度聘用教师招聘数量,经市级教育、编制、人社、财政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教师。第六条 聘用教师招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考试结果
3、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招聘,也不得超出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聘用教师。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三)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和教师资格证,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要求相一致;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八条 招聘程序(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四)笔试;(五)面试;(六)考核、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八)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聘用教师公开招聘计划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
4、门审定,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核准后随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共同制定,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的统一要求发布。聘用教师公开招聘考试与编制内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同时进行。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将聘用名单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未向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认可其聘用教师身份。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聘用学校应与聘用教师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学校根据聘用教师的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合同的,一般合同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
5、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注意与试用期的区分。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合同即行终止。属于合同期限届满且聘用教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教师经聘期考核合格以上,且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续签程序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未经公开招聘考试程序聘用的原已在编外聘用的教师、教辅人员,不得续签。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规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十五条 聘用教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学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的,聘用学校应当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与聘用教师办理工作交接及其他手续。第四章 工资和待遇第十七条 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7、教护10%、教龄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核定聘用教师工资。按照国家和柳州市有关政策为聘用教师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 参照在编人员工资核定标准和流程,经聘用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核定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聘用教师工资。聘用教师工资核定(包括新进人员工资核定、年度考核调资、岗位晋升调资等),原则上一年统一办理两次,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聘用教师经费由市、县(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
8、章 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 聘用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教师进行考核,建立以劳动合同和聘用教师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参照在编人员的考核进行。第二十一条 聘用教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聘用教师聘期考核优秀或者聘期内有2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者聘期内有2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应向较
9、低等级调整岗位。聘用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聘用教师和在编人员享有同等的继续教育机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聘用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聘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5年36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第六章 岗位管理、流动和晋升第二十四条 聘用教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聘用教师控制数纳入单位岗位设置总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管理。聘用教师岗位聘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
10、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111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在有空编的情况下,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且聘期考核合格的聘用教师,可通过考核择优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可按本单位原聘岗位等级聘用,择优考核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聘用学校制定。第二十六条 聘用教师可以在本县(区、新区)内流动,流动办法由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跨县(区、新区)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必须参加流入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确定岗位等级。第二十七条 聘用教师可通过考核担任学校副职领导及中层干部,具体方式按照干部考核任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人事档案管理和劳动争议处
11、理第二十八条 聘用教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参照在编人员档案管理的做法,由县(区、新区)人社部门或聘用学校统一保管。聘用学校要按规定将聘用备案表、劳动合同、岗位认定、工资变动、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相关应入档的材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第二十九条 聘用教师与聘用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聘用教师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中小学校应采取公开招聘、分流、辞退等措施在2018年底前消化原已在编外聘用的教师、教辅人员。今后,除自治区统一组织、批准或授权的招聘以外,不能再另行聘用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8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