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 结合我市实际,对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梳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绥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要求缴存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票据、文件均指原件,中心(管理部)对照审核后,原件进行扫描存档。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如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配偶到场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涉及依据省外异地提取资料的提取行为,还需要提取人提供房屋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
2、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支付房租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的。第三章提取要求第五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如同时存在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取。第六条缴存人购买期房(未取得产权证)提取公积金的,需提取人在增值税发票取得日期的下个月
3、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期房提取只适用于绥化行政区域内全款购房。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必须为配偶关系或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血亲关系。第七条贷款职工须连续正常还款12期以上,方可办理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第八条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仅指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和辖区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开展冲还贷业务,即月对冲、一次性结清对冲、部分还款对冲,按绥金管呈【2018】49号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没有提取行为的,可持全款票据办理一次提取。第十条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和辖
4、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及租房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所提供的要件日期距提取日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一条租房提取,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第十二条缴存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通过全国公积金接续平台完成转移接续相关手续。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合并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原缴存地再就业的,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第四章提取凭证第十三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的:1.绥化区域内购房: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
5、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取暖)费据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明;2.绥化区域外购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明。(2)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以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如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3) 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当地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
6、权证。(四)购买被纳入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十四条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辖区外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须对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结清购房贷款提取。职工须提供还款凭证、贷款结清证明、借款合同和个人征信。(二)年还款本息提取。须提供近期三个月还款明细、借款合同和个人征信。第十五条租房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个人信用报告;承租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第十六条退休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第十七条出境定居
7、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第十八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合法继承证明。第十九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伤残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二)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三)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8、第五章提取额度第二十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按契税开具时间点对应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数提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按购房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点对应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数提取,以上两种提取额度均不得超过票据显示的购房总价。第二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第(三)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第二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结清贷款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合计余额。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
9、四条第(二)款情形的,一年之内可提取一次,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总额(月还款12个月)。第二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情形的,一年之内可提取一次,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第二十五条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的,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对应提取资料显示的额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同时废止绥金管201116号文件、绥金管20145号、绥金管201517号文件。- 7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