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关岭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创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关岭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县外和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本县现有企业再投资新建项目及本县城乡居民创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三)购买 、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区内国有企业;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五
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的投资者,到我县进行投资开发。 (一)鼓励投资者到我县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鼓励兴办以我县境内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鼓励投资者兴办、建设、经营农、牧、林和水产种养殖基 地,农副产品加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鼓励投资者参与交通、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科技、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信息等领域进行投
3、资。 (四)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注资等多种形式对我县国有企业依法实施改制改组改造。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依法购买“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权机关批准,投资者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二)独资、控股、参股的生产性企业 ,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区外投资者参股兴办企业,可在五年内保留划拨用地。 (三)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享有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四)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形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
4、五)投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按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出让,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社会效益以及是否进入产业园区等因素划分项目类别,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 -征地拆迁补偿 -税费 -上缴省级部分,下同)的不同 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一)。 表一: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 千万元至 5 千万元 5 千万元以上 1 万平方米至 2 万平方米 2 万平方米以上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80% 100%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
5、目 60% 80%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90% 100% 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工业项 目 100% 10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80% 90% (六) 投资旅游业、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同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分别见表二、表三 )。 表二:投资旅游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 千万元至 1 亿元 1 亿元至 2 亿元 2 亿元以上 旅游业项目 35% 55% 75% 表三:投资商贸物流
6、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 亿元至 2 亿元 2 亿元以上至5 亿元 5 亿元以上 商贸物流业项目 35% 55% 75% 第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区留成部分按相应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四)。我县现有企业在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对照相应的项目类别奖励比例,第三至五年每年增加 15%的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占其贷款总额 50%以上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 司,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
7、分 50%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表四:投资工业项目以税计奖扶持标准表 项目类别 纳税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65% 65% 65%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55% 55% 55%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100% 100% 75% 75% 75% 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85% 85% 85% 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90% 90% 9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100% 100% 100% 100% 100% 现有企业再投资新
8、建工业项目 +15% +15% +15% (三) 对租用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进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连续补助三年(见表五)。 表五: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租金补贴标准表 项目类别 年度租金补贴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租用普通标准化厂房工业生产性项目 70% 50% 30%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90% 70% 50% (四)外商投资企业 5 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 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中方
9、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五)投资煤化工、磷化工以及新型产品生产的项目,在县内所用的煤炭原料免征煤炭调节基金。 第七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房地产类除外)的过程中,涉及贵州省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县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全免,是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是自收自支的单位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企业投产或开始经营后 2年内,县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
10、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减半。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需上交市级以上的收费,由县财政等额列支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 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对投资规模达 1 亿元以上的县重点鼓 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均可在县城区落户,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对外来投资者在关岭投资兴办的企业依法进行保护,除公检法依法办案和税务、工商、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
11、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检查前应先与企业取得联 系,并报经县政府办同意。 (三)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给予优先安排和保证,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 (四)凡在关岭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包抓项目责任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优惠政策兑现 (一)兑现优惠政策产生的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成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审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县投资促进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贸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组成。 本政策所规定的优惠条款,由投资企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县 招商引资优
12、惠政策落实审核工 作组 进行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 (三)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审核工作组负责督查落实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县的其他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此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 政策 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关府办 2012 241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关岭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13、织,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县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招商项目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对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通过 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旅游项目最低投资 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 (一)引进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原有的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 BT项目、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 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对引进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奖励条件的,引资者只可以用一个标准进行奖励,不可重复奖励。 第六条 项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