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概論,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第三節 法律之淵源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Chapter 1,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壹、法律之意義一、實質意義之法律 實質的法律或稱廣義的法律,即以正義為基礎,而為維持社會秩序或解決紛爭,能以國家強制力實現之人類社會生活規範。(一)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二)法律是為維持秩序或解決紛爭的規範(三)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的規範(四)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實現的規範,二、形式意義的法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一、法
2、律與道德(一)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1.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法律是最低限度之道德,道德又是法律的基礎。2.法律與道德互為補充:(1)有些行為道德與法律均加以禁止。(2)有些行為道德所禁止,但為法律所許可。(3)有些行為為道德所許可,但為法律所禁止。(4)有些行為道德所不許可,法律不禁止。,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3.法律與道德具關連性:(1)道德有時直接形成了法律(2)道德觀念影響對法律的解釋(二)法律與道德之區別1.產生方法不同2.作用不同3.制裁不同4.觀念不同5.對象不同6.內容不同,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二、法律與宗教(一)法律與宗教之關係1.法律與宗教意
3、識互為表裡2.以法律為推行宗教的工具3.以宗教為國教(二)法律與宗教之區別1.產生方式不同2.效力不同3.對象不同4.內容不同,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5.關係不同6.作用不同三、法律與習慣 習慣是法律之來源之一,原則上具有補充效力,例外,則具有優先效力,為一輔助性之法源。,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一) 國內法乃指凡法律由一國所制定,且僅能在其領域內施行並發生效力者,稱之。(二) 國際法乃指法律為國際社會團體所公認之法則,其施行區域不以一國之領域內為限,其效力及於國家與國家之間者,稱之。,第二節法律的分類,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一) 成文法係
4、指凡由有立法權之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一定手續公布之法律,謂成文法,亦稱制定法。(二)不成文法係指非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而由國家認許之事項,具有法律之效力者,亦稱非制定法。,第二節法律的分類,三、普通法與特別法(一)普通法(二)特別法1. 以人為其區別標準2. 以地為其區別標準3. 以事為其區別標準4. 以時為標準,第二節法律的分類,四、強行法與任意法(一)強行法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不得自由選擇變更適用,須強行適用之法律。(二)任意法法律適用與否,在私法自治的範疇內,任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變更之。,第二節法律的分類,五、公法與私法(一)主體說(二)利益說(三)權力說(四)
5、法律主體說(五)修正之法律主體說,第二節法律的分類,六、實體法與程序法(一)實體法乃規定權利義務之具體內容的法律。(二)程序法則是關於實現權利與義務之手續的規定,亦即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方法。,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三節法律之淵源,壹、直接法源(成文法源)一、憲法二、法律三、命令四、地方自治法規五、條約六、行政協定,第三節法律之淵源,貳、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源)一、習慣法二、判例三、法理四、學說五、解釋六、外國法,第四節法律之效力,壹、時之效力一、法律經公布施行而發生效力二、法律因廢止而失效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四、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但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亦有例外。(一)從輕原則(二)新普通法不得變更舊特別法,第四節法律之效力,貳、人的效力一、屬地主義二、屬人主義三、折衷主義參、地之效力(一)因在領域外行使本國法之例外(二)在領域內本國法只行使一部份地區而生之例外,第四節法律之效力,肆、事的效力(一)一事不再理原則(二)一事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