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 食品 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 规程 (试行 ) 第一条 为 增强 食品生产企业 飞行 检查 (以下简称“飞行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检查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浙江省实施 办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飞行检查,系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根据监管 工作 需要, 依法 对食品生产企业 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定定义务情况 实施 有重点的、不定期的突击性现场 检查 或者暗访调查 。 飞行检查 是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形式, 采取 事先不通知 、 不透露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 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 进行。 第 三 条 飞行
2、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的原则 , 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 本 规程 适用于浙江省 各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辖区内食品 生产环节实施的飞行检查活动。 第五 条 飞行检查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 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 采用 异地检查的方式。 飞行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参与飞行检查的 相关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 查中知悉的被检查 企业 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条 飞行检查的重点 生产企业 是: (一)
3、曾经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有不合格或问题记录的; (三)曾经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 所生产的食品属 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 第八条 飞行检查应重点关注下列环节: (一) 生产 环境 : 是否 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 保持 规定距离 , 生产场所 是否存在 杂乱、饲养家畜家禽 及 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等 问题 ; (二) 食品原料 : 是否使 用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为原料,是否使用 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食品原料 或 掺假掺杂 原料; (三) 食品添加剂使用 :
4、对照 国家 卫计委发布的食品 中可能违法添加的 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和相关标准 ,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 食品 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 问题; (四) 回收食品处置 : 是否存在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再加工 或者使用过期或临近保质期 食品 再加工 等 问题 ; (五) 被 举报 、 投诉 或反映 的 问题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或抽检监测发现 的 问题 处置 和 整改 情况。 第 九 条 飞行检查前,组织实施单位 应 组建 检查组 , 并下达飞行检查任务书(附件 1)。 检查组 应根据任务书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明确 检查要求。 必要时, 组织实施单位 可以与公安机关
5、、 新闻媒体等联合 组织 开展 。 第 十 条 检查组 应当 由 2 名 以上 具有执法资质 的 监管 人员和 1名以上 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员 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 相关 行业 专家参加。检查 组 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一般由行政监管人员担任。 第 十一 条 实施 飞行检查前,检查组应提前召开碰头会议,进一步明确检查 目的、工作分工、 被检查 企业可能存在问题和需要掌握的关键证据等。 根据 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在检查前与举报人取得联 系。 现场检查前, 检查组 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 企业。 同时, 按照属地 管理 原则 , 检查组 应 适时将到达时间 等信息 通知所在
6、地 食品 药品监管 部门 , 所在地 食品 药品监管 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 并 执行 检查组的安排。 第 十二 条 组织实施 单位 应加强对飞行检查的 工作 指导,根据 需要,可建立联合协调机制,指定专人与检查组保持联系。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指导并参加检查工作。 第 十 三 条 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被检查企业有义务协助、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 ,并如实提供相关 进货查验、出厂检验、添加物质、购销台 账、工艺控制等记录,回答检查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 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 复印 相关的文件资料 , 调
7、查询问 有关人员 。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所在地 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相关 证据。 检查组可在被检查单位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公布举报奖励 办法。 第十 五 条 被检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 检查 现场 的负责人 应在食品 及食品添加剂 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记录(见附件 2)和相关检查 记录 材料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被检查 企业 对检查结果 有异议的, 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 , 检查组 应当充分听取 其 陈述和申辩, 并 对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记录 在检查报告中。 被检查 企业 无法 现场 提供相关材料 的 ,检查组可 告知 联系方式,由 其 事后
8、向检查组 提交 或 向 组织 实施单位陈述、申辩。 第十 六 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 应允许 被检查企业现场整改 , 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该缺陷或问题 及 现场整改情 况。不能现场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由检查组委托 所在地县级 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 验收 确认。 第十 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 组织实施 单位 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 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及 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 三 )需要 立即 立案查处的; ( 四 )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
9、 五 ) 其他需要报告 和决定 的事项 。 第十八条 被检查 企业涉及严重违法生产的,检查组应立即通知当地 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或直接依法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并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 检查组 应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 ,由 当地 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 需抽取样 品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检查结束后, 检查组应及时向 组织实施单位 报告检查结果,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提交飞行检查报告(见附件 3),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任务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说明材料,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等,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
10、一并提交。 第 二十一 条 组织 实施 单位 应 对飞行检查 报告 进行审核并 提 出后 处理建议,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处理。 后处理建议包括 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暂停生产 、立案查处 等。 负责后处理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 组织 实施 单位和检查组组长。 根据需要, 组织实施 单位可将飞行检查情况 通报 有关地方政府 。 第 二十二 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飞行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三条 组织和 参与 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
11、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 二十四 条 组织实施 单位 应及时将飞行检查结果录入浙江省食品安全 抽检 监测 和风险等级评价 系统,并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 公布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 二十五 条 本 规程 自发布之日起 试行 。 附件: 1、飞行检查任务书 2、飞行检查现场情况记录表 3、飞行检查情况报告 附件 1 : 食品 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飞行 检查任务书 编号: 被 检 查 企 业 名 称 企业 地址 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检查 时间要求 重点检查内容 检 查 组 姓 名
12、单 位 组 长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组织 实施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食品 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飞行 检查 现场 情况 记录表 企业名称 检查地址 检查日期 企业 现场检查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检查任务书编号 检查 产品 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组 成员 姓 名 单 位 组 长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企业主要参加人员 姓 名 所在部门 职 务 身份证号 附件 2: 食品 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检查过程 中 发现的 主要 问题 序号 企业存在主 要问题 附件 2: 食品 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 员 组 长 见证人 被检查 企业 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 现场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