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公法,主讲:谢海滨,第一章 导论,1、教学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3)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4)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6)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与趋向;(7)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2、教学难点(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1、 国际法的名称;2、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设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3、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许多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家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4、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西方一些学派的学说;(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2、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司法判例(3)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4)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1、 国际法的编纂的形式和类别;2、 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3、 外交会议的编纂;4、 国际组织的编纂;,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
3、内法的关系,1、 西方学者的有关学说: 1)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学说; 2)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说; 3)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2、 中国学者的有关理论;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第五节 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与趋向,1、 近代国际法的演变过程;2、 现代国际法的起点及其基本形成;3、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第六节 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1、 古代中国与国际法;2、 西方国际法学说在近代中国的传播;3、 新中国与国际法的发展,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1、 教学重点: (1)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2、教学难点:联合国宪章原则及和
4、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2、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3、 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宪章第2条规定:(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4)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5)对联合国依宪章的行动予以集体协助的原则;(6)不干涉在本质上属国家管辖的内政的原则。,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 互不侵犯原则;3、 互
5、不干涉内政原则;4、 平等互利原则;5、 和平共处原则。,第三节 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1、国际合作原则;2、民族自决原则;3、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1、 中国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2、 中国对外政策与国际法基本原则;3、 中国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实践。,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1、 教学重点:(1)国际法主体的范围;(2)个人和法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论;(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特点;(5)国际法上的承认;(6)国际法上的继承;(7)中国在国际法主体方面的理论与实践;2、 教学难点
6、:(1)个人和法人国际法主体资格;(2)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联系与区别;(3)国家的管辖权;,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1、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 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2、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3、 个人和法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论。简言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和某些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或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第二节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它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2)国家是主权者,因而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7、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2、 国家的概念和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3、 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2)联邦;(3)邦联;(4)被保护国;(5)永久中立国。4、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5)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1、 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能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格;(2)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3)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求偿权;2、 争取独立的民族。,第四节 国际法
8、上的承认,1、 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承认一般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作的任意行为,是彼此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2、 国家的承认。(1)新国家的产生;(2)不承认的义务;3、 政府的承认。(1)政府承认的对象;(2)新政府获得承认的条件;(3)托巴主义和爱斯特拉达主义;4、 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5、 承认的方式和效果。,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1、 继承的概念: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2、 国家的继承:(1)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3、 政府继承;4、 国际组织的继承。,第六节 中国在国际法主体方面
9、的理论与实践,1、 中国的国家类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 中国对国家司法豁免的理论与实践;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继承,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1、 教学重点:(1)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2)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4)引渡、庇护和难民;(5)中国对国际法上的居民及其管辖的理论与实践;2、 教学难点: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第一节 国籍与国籍法,1、 国籍的概念与国籍法。所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关系;2、 国籍的取得:(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主要有以下三种:血统主义、出
10、生地主义和混合主义;(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主要情况有申请入籍、婚姻和收养;3、 国籍的丧失与恢复;4、 双重、多重国籍的产生与解决。双重、多重国籍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出生、婚姻、收养、入籍;5、 无国籍的产生与解决。无国籍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出生、婚姻、剥夺及其他原因。,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 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2、 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3、 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2)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
11、受的待遇;(3)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第三节 引渡、庇护和难民,1、 引渡的概念;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 引渡规则:(1)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对象;(3)双重犯罪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5)引渡的程序;4、 庇护。(1)概念;(2)庇护的对象;(3)庇护的法律依据;(4)域外庇护;5、 难民。(1)概念;(2)难民地位的标准;(3)难民的待遇;(4)难民产生的社会根源。,第四节 中国对国际法上的居民及其管辖的理论与实践,1、 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1)在出生国 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
12、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2、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3、 中国关于引渡、庇护的立法和实践。,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1、 教学重点:(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2)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区别;(3)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4)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2、 教学难点:国际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的比较;,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1、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国际组织;(2)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2、 国
13、际法律责任的发展与演变;3、 国际法律责任的作用和意义,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 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可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 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1)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情况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2)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包括: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犯国际不当行为
14、;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犯国际不当行为时,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一国受他国胁迫犯某项国际不当行为而犯国际不当行为时,胁迫国应负国际责任。3、 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4、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从国际实践看,可以排除行为不当性的因素有:(1)同意;(2)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况。,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1、 限制主权;2、 恢复原状与赔偿;3、 道歉。,第五节 中国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1、 中国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论;2、 中国政府在国际法律责任方面的实践;3、 中国政府在国际法律
15、责任方面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第六章 国际条约法,1、 教学重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一般缔结程序;(3)条约的解释;(4)条约的修改;(5)条约的终止;(6)条约的保留;(7)我国缔结条约和批准的程序;2、 教学难点:(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保留;,第一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2、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3、 条约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4、 条约的名称。(1)条约;(2) 公约;(3) 专约;(4) 协定;(5) 议定书 ;(6) 最后议定书;(7) 盟约、宪章、规约;(8)换文;5
16、、 条约的分类。(1)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4)开发性条约和闭锁性条约;(5)政治性条约、经济性条约、法律性条约、科技性条约、军事类条约等。,第二节 形式的条约法,1、 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2、 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1)谈判与起草约文;(2)签署与开放签字;(3)交存批准书;3、 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1)多边条约的加入;(2)多边条约的保留;4、 条约的登记制度。,第三节 实质的条约法,1、 条约效力的适用范围。(1)条约效力的适用;(2)条约必须遵守原则;(3)条约不拘束
17、第三国原则;2、 条约的解释。(1)条约的解释者:缔约国;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2)条约解释的规则: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根据合理原则来解释;根据有效原则来解释;3、 条约的修改;4、 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施行。(1)条约的终止:经过缔约国的协议而终止条约;非经缔约国的同意而终止条约;(2)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本身的规定;缔约各方另作协议;一方先行重大违约;战争。,第四节 中国关于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1、 中国研究条约法的状况;2、 中国在国内适用条约的实践;3、 中国缔结条约的程序法。,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 教学重点:(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内容
18、和适用范围;(2)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3)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2、 教学难点: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论,1、 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1)正式外交关系;(2)不完全外交关系;(3)非正式外交关系;2、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3、 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4、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1、 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2)政府;(3)外交部;2、 使馆及其职务;3、 使馆人员及其派遣。(1)使馆人员的组成;(2)使馆馆长的等级;(3)使馆人员的派遣及接受;(4)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任期届满;本
19、国招回;接受国要求招回;两国断交;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4、 特别使团;5、 外交团。,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1)代表性说;(2)职务需要说;(3)治外法权说;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和国徽;(2)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3、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外交代表的家属;(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3)服务人员;(4)私人服务人
20、员;4、 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不得把使馆馆舍充作与国际法不相符合的用途;(2)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3)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4)使馆奉本国政府指示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规定应直接或通过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办理;(5)外交人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1、 领馆及其职务:参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2、 领馆人员和领事证书;3、 领事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使用国旗、国徽;(2)领馆
21、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自由的适当尊重和保护;管辖及作证义务的豁免;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其他特权和豁免;4、 领事团。,第五节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1、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国家派遣;(2)根据和内容;(3)承担义务;2、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授权与使命;(2)享受特权与豁免的限度与范围。,第六节 中国在外交和领事关系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1、 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创造性实践;2、 中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立法实践;3、 中国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立法实践。,第八章 领土法,1、 教学重点:(1)国家领土的构成;(2)领土主权及其限制;(3)内水的概念;(4)领
22、土的变更方式;(5)边境法律制度; (6)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北极地区的法律问题;(7)中国对钓鱼岛、南海诸岛主张主权的理论依据;2、 教学难点:(1)领土主权及其限制;(2)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3)领土的变更方式;,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1、 国家领土的概念;2、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4)底土;3、 领土主权及其限制:(1)一般限制;(2)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第二节 内水,1、 内水的概念;2、 内河和其他河流:(1)内河;(2)界河;(3)多国河流;(4)国际河流;3、 内运河和通洋运河。(1)苏伊士运河;(2)巴拿马运河;(3)
23、基尔运河;4、 内湖和界湖。,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1、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2、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1)全民投票;(2)民族自决(3)交换领土;(4)收复失地。,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1、 边界及其划定。(1)边界的概念;(2)边界的划定:边界的形成;划界方法;划界程序;2、 边界争端的解决;3、 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境河流的管理和利用;(3)边境居民往来。,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1、 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1)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2)南极条约体系:1959年南极条约;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
24、护的条约;有关南极矿物资源的条约;2、 北极地区的法律问题。,第六节 中国的领土边界问题,1、 中国与俄罗斯等国的边界问题;2、 中印边界问题;3、 钓鱼岛和南海诸岛问题,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1、 教学重点:(1)海洋法公约对各类海域的界定;(2)海洋内水;(3)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4)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公海自由制度;(5)国际海底区域;(6)我国有关海洋立法的规定;2、 教学难点:(1)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2)海上各种通行制度及其适用;,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2、 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3、 海洋法公约
25、对各类海域的界定,第二节 海洋内水,1、 海港和内海区;2、 内海和历史性海湾;3、 内海峡和领峡。,第三节 领海法律制度,1、 领海的概念和范围。2、 国家领海主权:(1)对领海内资源的独占权利;(2)对领海内国内航运的独占权利;(3)在领海内进行国防安全保卫的权利;(4)制定领海内海洋科研、环保、海底电缆铺设、关税、卫生、移民等法律、规章,并具有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权利;(5)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行使一定的司法管辖权;3、 无害通过制。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第四节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1、 毗连区;2、 专属经济区;3、 大陆架;,第五节 公海以及其他特殊海域,1、 公海法律制度:(1)公海上的航行制度;(2)公海上的管辖制度:登临权;紧追权;2、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 群岛水域。,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1、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2、 单一开发制和平行开发制;3、 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第七节 中国的海洋立法与实践,1、 中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及其法律保障;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 中国的其他海洋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