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二、项目依据: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移交范围、要求、时间及责任,并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三、申
2、请受理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决定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办理条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七、申请材料:建设单位需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印章)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八、办理程序:(纳入并联审批程序)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在查验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无误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建设单位签订完成返回窗口一份。九、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十、证件及有效期:十一、法律效力:十二、收费:不收费。十三、年审年检:十四、监管措
3、施: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二、项目依据: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建设部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
4、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三、申请受理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决定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办理条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七、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填报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准备好已预验收合格的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齐全、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申请验收。八、申请表格: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该申请表在长宁县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其他”栏目下载后使用。九、办理程序:(纳入并联审批程序)1、申报材料预审承办:县城建档案室(
5、馆)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有关规范要求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经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同意申请验收。经预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补充、完善,符合要求后申请验收。 2、受理承办:县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建设单位在长宁县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栏目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提出申请。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时限:当场办理3、审查承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股(具体由城建档案室(馆)审理)岗位职责
6、及权限:县城建档案室(馆)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县城建档案室(馆)核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验收。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县城建档案室(馆)备案存底。建设单位在档案验收后,由县城建档案室(馆)发放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及时移交给县城建档案室(馆)。时限:5个工作日4、制证及文书承办: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准相关证书,并制发办结
7、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时限:当场办理5、发证并告知承办: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时限:当场办理 6、立卷归档承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相关部门及业务股室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十一、证件及有效期:十二、法律效力: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收费:不收费。十四、年审年检:十五、监管措施:未获得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