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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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 处级 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 的 领导干部队伍, 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 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2、;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共青团 等 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 办法 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 及其党委组织部 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2 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六条 领

3、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 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兰大,献身兰大,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较为突出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

4、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 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 和 作风养成 ,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 开拓创新 ,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 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

5、结同志包3 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具有在 两个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累计任职年限须达到三年以上)或在一个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四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兼职干部(专业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机关职能部门正职的一般还应有教学科研单位或直属后勤单位班子成员工作经历。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具有在两个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累计任职年限须达到两年以上)或在一个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兼职干部(专业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6、务,一般具有担任 系主任、 研究所负责人 、 党支部委员、 辅导员、班主任 等经历。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 上学位。 (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 岁。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提拔担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破格提拔。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控制越级提拔。 第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 (一)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

7、提出干部考察人选; (二)党委组织部进 行考察,并征求纪委意见后,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三)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对选任制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和选举结果进行审查批准; (四)制发任用文件或选举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的范围是: (一)领导 班子换届 ,一般应在 本 单位全体教职工中 进行民主 推荐 , 提出考察 人选 。 (二) 选拔 机关、直属、后勤等单位 领

8、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 实际情况 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 2/3以上,推荐结果有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一般应按多于拟任职位的 1 至 2 人确定;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 例 一般为 3:1。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人选时,应当把民主推 荐结果作为5 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

9、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中 层党组织推荐 领导 干部人选,必须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组织部从后备干部中提出建议人选,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时,按具名进行民主推荐的,得票超过半数者,可列为考察人选;按非具名进行民主推荐的,得票多者,可列为考察人选。 第十八条 各中层党组织、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 举的,依照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人选。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考察人选确定后,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

10、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 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6 (五) 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 人选 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用 建议 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

11、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 (一)领导 班子换届 , 考察范围为其所在 单位 副高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单位人数在 30 人以下的,考察范围为全体教职工。一般还可在相关人员中考察。 (二) 机关、直属、后勤 领导干部 拟任人选 , 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察人选是教学单位的,考察范围参照本条第一款。一般还可在相关人员中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校纪委意见。纪委根据兰州大学处级干部任职前党委组织部听取校纪委意见和校纪委回复党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予以回复,提出明确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12、考察人选,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人选的情况,写明考察人选德 、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拟任人选的表现情况,由7 组织部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 第五章

13、酝 酿 第二十六条 拟任人选 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 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中进行。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

14、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 党委常委 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以党委常委 会 应到会 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 校长助理、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任免后要 及时报教育部备案。 8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 担任领导职务 的 , 在党委常委

15、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 公示采取在拟任人选原工作单位、拟任职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发布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发布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 ,由组织部和人事处分别起草文件,学校发布任职通知。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校党委、纪委有关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要同干部本人 进行任前谈话。新任和改任领导干部要签定廉政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决定试任时计算;

16、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任期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算。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工会、团委领导干部的任期按照各自章程执行。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根据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般情况下,领9 导干部连续任职超过两届或

17、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都应进行交流。 校党委可以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安排基层与机关、党务与行政 干部之间的轮岗交流。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18、党委组织部、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 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校党委提出辞去

19、现任领导职10 务。 第四十三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经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二)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 务。 第四十五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

20、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 领导干部辞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 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有关干部责令辞职、降职决定作出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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