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 题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学 院 理学院 专业班级 物理111 学 号 2011211670 姓 名 周娟娟 任课教师 王雁琳 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2、,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
3、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
4、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案例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案例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
5、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案例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
6、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案例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
7、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8、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案例4、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
9、争取从宽处理。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案例分析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
10、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5名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教师所谓的“劣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案例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
11、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伤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多次侮辱他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学还轮流打他,让他喊自己是“大傻子”。 2008年2月6日,她的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认为,是学校的部分老师和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
12、导致了这种可悲的结果。为此,她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学校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的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骂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13、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案例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
14、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案例分析1本
15、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王雪的隐私权。(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
16、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
17、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7、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2009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 。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
18、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 “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现欣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通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想起当时的情形,她的奶奶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的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 名同
19、学3份遗书。 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还有她留下的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老师的:“王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的隐私权您无权干涉”“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 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对,但老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孙女的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老师的话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
20、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上倾注了很多关爱”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
21、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22、、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王教师面对违纪的学生,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当堂没收学生手机,查看并当众读出其中的部分内容,属于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课后也未能及时与学生交流;席嘉欣因此未来上学后,也未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 责任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
23、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王老师的上述行为对席嘉欣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是其自杀的直接导火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等。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王老师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的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
24、后,学校可根据王老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启示:(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2)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波动,加强与学生及其家庭的沟通,解除其不良心理隐患,杜绝变相体罚行为。(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4)学生应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
25、,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并应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与教师交流和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不断提高自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珍惜生命。案例8.: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案例分析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
26、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案例9、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 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我们觉得好神气、好
27、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案例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校和学生。2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
28、非法干涉”的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
29、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3)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方式进行创收,并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
30、生。(3)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案例10、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某校初中教师林青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他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说学生信奉该宗教。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其谈话,进行教育,并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林青不听。学校领导欲将其解聘,但林青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信仰宗教的自由。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教师林青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
31、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林青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是违反教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意味着宣传自由。教育法和学校限制的是林青的宗教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生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林青的宗教宣传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教师,但是我觉得林青老师认识上有错误,通过教育还是有挽救的余地的。不必要动不动就要解
32、聘教师。案例11、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 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
33、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案例12、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为达目的,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的“自
34、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名学生之外的其他32名学生捐出10.4万元奖金。案例分析: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
35、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案例13、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
36、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案例分析: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