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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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 、高效地 开展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最大限度 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保障 公民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特制定本预案 。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等法律法规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内蒙 古自治区 突发 公共 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等预案 。 1.3 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 内发生的并达到应急

2、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 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龙卷风 、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以及 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 生活 饮用水污染事件、 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

3、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卫生应急指挥部, 主要负责组织、指挥全 区 自然灾害 卫生应急 处置 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设在卫生 应急办 ) ,负责自然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并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 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 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 由前方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

4、, 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 工作小 组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监督 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应急办 (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 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 应急办(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 自 然灾害卫生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 组 自治区 卫生计生委在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 准备和

5、 现场处置 的 技术 咨询、指导,对 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提出 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和 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 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 发生后,按照当地政府和 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开展 各项卫生 应急 处置 工作。 2.4.1 医疗机构 自然灾害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抽调相关专业 人员 组建自然灾害 医疗救护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包括医疗 救护 队 )负责灾区和 群众 临时安置点的 紧急医疗救援 、 基本医疗服务、 妇幼保健服务 、心理援助等工作, 并负责

6、伤情、病情 、 疫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报告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自然灾害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 能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组建 自然 灾害 卫生 防疫 防病 队。 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防疫 防病 队)负责灾区和群众 临时安置点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 、 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灾害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建 自然 灾害 卫生监督 队。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 对 灾区和 群众 临时安置点 饮用水卫

7、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工作 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 。 2.4.4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 ,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运输 等工作 。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自治区 卫生 计生委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试行) ,负责 组织 制订 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试行) 。 盟市、旗县 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

8、.2 风险评估 各 级 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 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加强管理、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 ,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

9、急 需要,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 (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各 类 队伍定 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5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 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

10、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6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 和医疗 卫生机构 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 储备适量的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 物资,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 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 路 、交通、民航、公

11、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要结合 自治区卫生 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 现有基础设施 和资源 ,建 立健全自治区 、 盟 市、旗 县、 苏木 乡 镇 四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协调机制 各级 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发改、财政 、 水利、农 牧 业、质检、环保、交通、铁 路

12、、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1 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 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 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4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

13、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 (I 级响应 )、重大 (II 级响应 )、较大 (III 级响应 )、一般 (级响应 )四级。 级应急响应由 国家卫生 计生委 组织实施。 级、 级、 级响应分别由 自治区 、 盟 市、 旗 县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 向 上一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 申请 支援。上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做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特别薄弱及 敏感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 I 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 级响

14、应。 1)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 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 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 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自治区 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统一调动全 区 一切医疗卫生资源 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接收、分析相关信息,向国家 卫生计生委 和 自治区 政府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组织指导伤病员救治;防范和控制灾区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开展伤病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

15、援助。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4.1.2 II 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启动 II 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 I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自治区 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认定 需 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 响应启动后, 自治区 卫生 计生委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 国家卫生 计生委 和自治区 政府报告。灾区 盟 市、 旗 县级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按 自治区

16、卫生 计生委 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4.1.3 III 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盟 市 卫生计生委 启动 III 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 III 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各盟市人民政府 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盟市 卫生 计生委认定 需要开展卫生应急 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 盟 市 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和 盟市人民政府 报告。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灾区 旗 县 卫生计生局 按 盟市卫生计生委 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 4.1.4 IV 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旗 县 卫生计生局 启动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 IV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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