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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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 规 定(2015年修订版)目 录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乡用地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66公共设施227道路交通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39景观与环境4410特定区域4611附则47附录一:用词说明48附录二:名词解释49附录三:计算规则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660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 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

3、1985国家高程基准。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阶段详细规划阶段组团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2.3 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

4、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 城乡用地用地分类3.1 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用地统计和管理工作。3.2 佛山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

5、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表3.3.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参考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072农村宅基地、104农村道路、102公路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10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10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

7、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105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107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095殡葬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091军事设施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

8、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062采矿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111河流水面、112湖泊水面、113水库水面、114坑塘水面、115沿海滩涂、116内陆滩涂、117沟渠、119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

9、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01耕地、02园地、03林地、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122设施农用地、123田坎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043其他草地、121空闲地、123田坎、124盐碱地、125沼泽地、126沙地、127裸地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参考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071城镇住

10、宅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11、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081机关团体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

12、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083科教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A3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

13、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

14、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092使领馆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094宗教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051批发零售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

15、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媒体等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BB3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051批发零售用地B4

16、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095殡葬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061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

17、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063仓储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103街巷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101铁路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

18、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101铁路用地、103街巷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103街巷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103街巷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U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

19、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关房、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

20、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

21、,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087公园与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085文体娱乐用地土地整合开发3.4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消防、卫生、日照、景观等有关规定和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调整规划条件。3.5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

22、,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宜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地块控制标准3.6 城市用地开发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为依据进行划分;地块划分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等,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引导性道路)和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确定,不同使用性质适宜的地块尺度宜参照表3.6。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面积超出表3.6地块面积上限标准时,宜在用地内增设城市道路或公共通道。表 3.6 地块尺度一览表用地性质地块面积(m2)支路、公共通道间距(m)(m2)商业80001000090150居住1000020000100200工业15000350

23、001002003.7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7的规定。表 3.7 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2)新区(m2)低层建筑5001000多层建筑100015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3.8 零散地块不足表3.7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不受其限制:(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难以调整、合并的。土地使用兼容性3.9 各类建设用

24、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9的规定执行。表 3.9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R2R3A1A2A3A4A5A6B1B2M1M2S1S2S4G1G2G3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

25、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物流仓储用地W城市道路用地S1轨道交通用地S2交通场站用地S4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注:1、可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4、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如涉及商业兼容居住的还

26、应单独核准居住部分的相关控制指标满足表4.4的规定。居住用地3.10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0的规定。表3.10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3.11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3.12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1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67.37条款

27、的规定执行。3.13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工业用地3.14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3.15 工业区配套设

28、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培训中心、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物流仓储用地3.16 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9、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3) 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3.17 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 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2)上述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

30、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17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3.18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

31、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338.36条款的规定。(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城市绿地3.19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cm,形成下凹式绿地。3.20 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3.21 城市绿地内建

32、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内的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不宜大于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2)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3.22 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原则上各控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原则上不宜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原则上按不

33、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用地。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3.23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高速公路两侧

34、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米;城市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0米。(2)国家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15米;城际轨道参照执行。(3)有污染的工业用地周边应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地,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4)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设置应按照省有关水域保护条例执行。(5)西江、北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

35、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3.24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24规定执行。表3.24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率新区旧区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0%25%行政办公用地A130%25%文化设施用地A235%25%高等院校用地A3140%40%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35%35%中小学用地A3335%35%体育用地A435%25%医疗卫生用地A540%4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36、地B35%25%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用地W/M40工业用地M10201020特殊物流仓储用地W40普通物流仓储用地W10201020备注:1、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2、大型商业建筑、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或与城市公园绿地直接相临的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上表控制确有困难的,绿地率新区不得低于25%,旧区不得低于20%,但应加强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2)“1+2”组团范围内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屋顶绿化,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3.25 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

37、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等规定执行。3.26 新建道路的道路两侧及中央绿化带均宜设置为下凹式绿化带,现状道路宜随着道路改造项目的实施将道路两侧及中央绿化带改造为下凹式绿化带,绿化带高程宜比道路路面低0.150.25米。其它用地3.27 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内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控制)。3.28 寄宿学校配套的学生宿舍,可按现行国家、省相关标准进行配套建设。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8、建筑容量4.1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4的规定;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下同)、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特别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结合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经济分析、城市设计和方案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中,三旧改造项目的住宅建筑极限容积率在中心城区不得超过4.2,其他地区不得超过3.8。4.3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4.4 表4.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表4.4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容量类型旧区新区DFARDFAR住宅建筑低层30%D50%1.0FAR1.530%D43%1.0FAR1.3多层33%2.030%1.8中高层30%2.527%2.2高层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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