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书证 :是以其记载或 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2.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 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 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3. 级别管辖 :是上下 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4. 刑事诉讼法 :是指国 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 参与人) :是参加刑事诉讼 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 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 以外的人。6. 强制辩护 :是指人 民法院审判时必须有辩护人参 加,否则法院不能进行审判。7.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
2、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的记 载。8. 侦查实验 :是指为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把当时的情况和条件, 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9. 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10. 证明责任 :亦称举 证责任,是指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 轻重,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 实的责任。11. 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12. 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 在他们没
3、有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 护的一种辩护形式。13. 侦查 :是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14.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15. 回避 :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检察、 侦查等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16. 送达 :司法机关依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17. 搜查 :是指侦查 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 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对有关的人身、处所、
4、物品等 进行的搜索和检查。18. 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 :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19. 刑事诉讼 :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20. 辩护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 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21. 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2. 上诉 :是指除被害人以外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
5、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23. 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4. 监外执行 :是对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25. 上诉不加刑原则 :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26. 审查起诉 :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
6、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27. 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 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所依据的原则或尺度。28. 立案管辖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换言之,就是解决哪类犯罪案件,应由公、检、法哪个部门最先接受并处理、立案侦查或立案审理的问题。29. 判决 :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即对被告人是否定罪量刑的决定。30. 取保候审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31. 刑事诉讼证据 :
7、是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32.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33. 共同辩护:是一个辩护人同时为一个案件的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34.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35. 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8、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 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36. 拘留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37.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38. 审判组织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39.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为其进行的辩护。40. 原始证据 :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的证据资料。41.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方式、方法及顺序,
9、属于特别审判程序。42. 逮捕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43.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又可称为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构或刑事诉讼的主义。44.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指以刑事诉讼的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通常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二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可将刑事诉讼分为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三种。45. 拘传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
10、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46. 法定证据种类:指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面形式为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包括: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结论、 视听资料七种。47.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时所应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所应遵循的顺序。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48.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以外的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49. 证明要求:指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50. 辩护权:指国家法律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针对指
11、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一项诉讼权利。51. 延期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52. 独任庭:指按照独任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审判庭,独任制是指由审判人员一人负责开庭审判刑事案件的制度。53. 提起公诉:与自诉相对应的控诉形式,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54. 侦查终结 :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结束侦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时,即可终结侦查工作。55. 两审终审制 :
12、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在我国则是指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类各级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宣告判决、裁定后,如果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作出的判决、 裁定宣告后,除特殊情况外,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对案件的审判即告终止的制度。56. 开庭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开庭的形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等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57. 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外,其他
13、审判程序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58. 地域管辖(地区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 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59. 专门管辖 :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60. 刑事审判(=刑事诉讼 中的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61. 鉴定结论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62. 被害人 :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63.附带民
14、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64. 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65. 自诉人 :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66. 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的一种诉讼形式。67. 期限: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 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68.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69. 证人:是指直接利害冲突双方
15、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 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70. 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处理,向有决定权的人或机构提出回避要求。71. 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 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7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监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代。7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是指犯罪嫌疑
16、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 诉的申辩和解释。74.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是公民个人的,一般都是直接遭受犯罪行 为侵害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75.公诉人:是检察机关指 派出席法院支持公诉的人,同时兼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的职能,检察人员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都是一样的。76. 实物证据:也称广义物证,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77.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17、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78.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公安机关的性质相同。79. 犯罪地:对于犯罪地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如果作狭义解释,是指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主要行为的实施 地或完成地。 如果作广义解释, 犯罪地还应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首涉及到的其他地区。80. 侦查权 :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有权行使侦查权的 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81
18、. 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 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82. 中止审理 :是人民法 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 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83.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一种证据。 84. 自诉案件 :是指被害 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的案件。85.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是以阶级实质为标准对历 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 讼所作的划分和分类。86.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
19、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87.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提出的回避要求。88. 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89. 验明正身:就是在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90. 自行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91.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92. 鉴定 :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
20、种侦查活动。93.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94.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据传统的法学理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某种诉讼权利并承担某种诉讼义务的人,都应该是诉讼主体。95.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96. 证人证言:是证人将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97.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98. 弹劾
21、式:是一种不告不理,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可以互相辩论、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的诉讼形式或模式。99.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100.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 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101. 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某种诉讼行为。102.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 当庭发表意见, 并可以相互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103. 裁定:是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22、104. 书面审理:是不传唤当 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第 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105.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 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提出回避,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而是有关负责人发现后,决定令其 回避的某种诉讼行为。 106. 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 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 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 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107. 勘验: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 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 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 讼活动。108. 法庭调查:是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真实情节的活动。109. 人身检查:是为了确定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