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简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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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即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解决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的基本法。 2.刑法的解释:是法的解释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5.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即刑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效,是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还是以一定范围的公民为准则,

2、还是以保护一定范围的利益为准则等,从而有了不同的标准。6.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未决犯,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旧法)进行罪与刑的评价。但是当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时,新法可以溯及既往。8.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9.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0.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

3、社会关系。 11.犯罪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12.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 13.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4.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6.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7.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8.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4、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人即社会组织单位。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0.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2.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3.犯罪的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

5、理态度。 24.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与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2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6.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6、28.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9.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1.假想防卫: 是指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行为。 3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

7、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32.特殊防卫: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3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5.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36.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7.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8

8、.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0.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4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4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45.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46.刑事责任

9、: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47.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48.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49.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50.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51.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

10、,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因而规定加重刑法的犯罪形态。52.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罪犯适用的限制和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53.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54.刑罚体系:刑罚种类及其组合。55.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56.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57.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58.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11、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59.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60.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6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62.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63.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

12、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64.缓刑:是指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暂缓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或者暂缓刑事判决的宣告、或者暂缓所判刑罚的执行。65.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66.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67.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68.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免除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69.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

13、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70.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3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原则包括: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

14、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15、防卫意图。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3、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

16、,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1、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

17、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1、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

18、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19、2、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客观特征之一。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罪名的原因所在。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3、什么是一般缓刑?适用一般缓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

20、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1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只有法律明文

21、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2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起因条件危险的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2、。3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分为三种:第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1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1)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23、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2简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1)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24、:第一,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3简述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5、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1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1)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26、)二者的区别: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

27、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第二,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律性;第三,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

28、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2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3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1)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第一,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第二,

29、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第三,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第四,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第五,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第六,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1)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回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 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持有的是听之任之,

30、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持有的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2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第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3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 (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

31、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2)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第一,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第三,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第四,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1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它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32、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 这是指,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下列问题:第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3简述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

33、件。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1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

34、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1)特别累犯,亦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

35、罪分子。(2)构成条件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3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我国刑法把各种犯罪的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四个不同的档次,即: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

36、民检察院核准。1 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3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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