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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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研究生教学事故,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全面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课堂教学、考试及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给学校研究生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研究生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一)一般教学事故1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造成不良影响;2专业课未经学院同意,公共课未经研究生院同意,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3在上课

2、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4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无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成绩;5未按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落实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影响;6命题或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二)重大教学事故1授课内容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2专业课未经学院同意,擅自请他人代课、停课、缺课、未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授课,擅自安排课程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3公共课未经研究生院同意,擅自请他人代课、停课、缺课,未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授课,擅自安排课程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4在考前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

3、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5监考教师在考前未做好准备工作或试卷出现严重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6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擅离岗位或对学生违纪、舞弊行为熟视无睹、姑息纵容;7不按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8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制订好教学计划,影响教学任务落实;9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学籍或学习成绩处理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第四条 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确定事故等级,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与学院无关的一般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会

4、同有关部门酌情处理;重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按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案和处分建议。第六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第七条 对一学年内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责成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学院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一学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一学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发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第八条 取消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和处分期内的各种教学评优评奖资格。对发生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还应照章赔偿。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主题词:研究生教育 教学事故 办法 印发 通知华南理工大学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9月3日印发(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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