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率成果報告,中央健康保險局 97.12.26,2,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作業相關法規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措施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對民眾之好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與釋出現況提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與釋出,報 告 大 綱,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作業相關法規,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作業相關法規(一),藥事法第102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2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 本法第102條第2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
2、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5,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作業相關法規(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8條 慢性病患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時,除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外,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慢性病計98種; 同一慢性病,以開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6,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作業相關法規(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9條 保險對象持特
3、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調劑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時,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7,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作業相關法規(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8條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3個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92日;同一處方箋,得分次調劑;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9條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
4、前7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超過1個月,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或出海等相關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次之全部給藥量以2個月為限。,8,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措施,9,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措施,調高特約診所及醫院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之門診診察費免除門診藥品部分負擔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比率列為西醫基層總額及醫院總額品質確保方案指標之一,10,調整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診察費,11,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對民眾之好處,12,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好處(一),固定就醫,有效追蹤病情變化,且因有效期三
5、個月,可不用經常上醫院,減少看病次數 可選擇自己方便的地方領藥(原處方之特約醫療院所或健保特約藥局),節省交通、時間成本節約醫療資源,節省部分負擔及掛號費的支出,13,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好處(二),註:利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且配合前往基層診所就醫,以1位慢性病人需每月拿藥(按:藥費以每月500元為例,需繳藥品部分負擔 100元),總計1年的健保部分負擔支出,節省了5,320元!(5,520-200=5,320元),1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與釋出現況,15,西醫院所慢性病案件數 (92-96年),資料來源:92年至96年倉儲門診處方明細檔及藥局處方調劑明細檔。,(仟件),16,西醫院所慢性
6、病連續處方箋開立件數(92-96年),資料來源:92年至96年倉儲門診處方明細檔及藥局處方調劑明細檔。,(仟件),17,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率計算公式,開立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案件數/慢病案件數 定義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案件:案件分類為04,06,且診察費項目代號為開立連續處方箋之案件 慢病案件數:案件分類為04慢性病,06結核病之案件,18,西醫院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率(92-96年),資料來源:92年至96年倉儲門診處方明細檔及藥局處方調劑明細檔。,19,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比率(94年),1.第一次開自調: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一次開立時,由醫院自行調劑。2.第一次藥局調:係指慢性病連續
7、處方箋第一次開立時,處方箋釋出由藥局調劑。3.醫院自行調劑: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以後,由醫院自行調劑。4.藥局調劑: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以後,由藥局自行調劑。,(仟件),20,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比率(95年),1.第一次開自調: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一次開立時,由醫院自行調劑。2.第一次藥局調: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一次開立時,處方箋釋出由藥局調劑。3.醫院自行調劑: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以後,由醫院自行調劑。4.藥局調劑: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以後,由藥局自行調劑。,(仟件),21,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比率(96年),1.第一次開自調: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一次開立時,
8、由醫院自行調劑。2.第一次藥局調: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一次開立時,處方箋釋出由藥局調劑。3.醫院自行調劑: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以後,由醫院自行調劑。4.藥局調劑:係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以後,由藥局自行調劑。,(仟件),22,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比率(第2、3次於藥局調劑)層級別),2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比率(第1、2、3次於藥局調劑),24,提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與釋出,25,透過宣導加強加民眾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認識與使用之方便性及好處。配合醫藥分業政策,逐步落實醫師專責診療、藥事人員執行調劑業務專業分工目標。持續維持開立與釋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診察費誘因。持續掌握各層級特約醫療院所開立與釋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情形。,推 動 策 略,26,尊重醫師自主性及醫療專業,病人是否適合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由診治醫師視病人病情治療及用藥情形,審酌決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立,27,取決於病人領藥習慣、醫療院所作業流程、藥事法第102條之落實,不適訂定釋出率為觀察指標。改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環境:配合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修正,自95年7月起,加強西醫基層診所交付處方流程,由病人持有處方箋,確保病人自由選擇調劑處所權利。提升特約藥局藥事服務品質,協調廠商以不高於健保支付價格供應特約藥局。提升社區藥局藥事照護功能。,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釋出,28,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