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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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9)水文地质类型

2、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

3、区进行处理。(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

4、专项安全技术措施。(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6)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12)危险级排土场。3、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库区和尾矿坝

5、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6)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第二、

6、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新建矿山不核准、不发采矿许可证1.低于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开采年限小于三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三百米的;4.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未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产,限期消除隐患1.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村庄、重

7、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有严重水患或者自然发火倾向,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民用爆破物品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未治理,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分台阶开采或者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以及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露天矿山企业未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未治理的;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分层无两个安全出口

8、的;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未按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未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未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未按设计排放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以及危库、险库未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石油企业未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气象灾害措施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三)予以取缔

9、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第三、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2.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3.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

10、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4.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5.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6.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7.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9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

11、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1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11.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12.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13.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14.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

12、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15.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16.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1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1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19.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

13、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0.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2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2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四、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1.2米以下(不含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4主要井

15、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第五、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

16、禁止使用);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4. 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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