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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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984年5月1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轻型井点第三节 喷射井点第四节 电渗井点第五节 管井井点第六节 深井井点第三章 地基第一节 灰土地基第二节 砂和砂石地基第三节 碎砖三合土地基第四节 重锤夯实地基第五节 强夯地基第六节 预压地基第七节 砂桩第八节 土和灰土挤密桩第九节 振冲地基、第十节 旋喷地基第十一节 硅化地基第四章 桩基础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钢筋混凝土

2、预制桩第三节 板桩第四节 钢管桩第五节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第六节 木桩第七节 工程验收第五章 地下连续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墙体施工第三节 工程验收第六章 沉井和沉箱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沉井第三节 沉箱第四节 工程验收附录一 轻便触探“检定锤击数”试验方法附录二 硫磺胶泥的配合比和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附录三 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要点附录四 选择锤重参考表附录五 施工记录表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O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

4、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 106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

5、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条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参照本规范 “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 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1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01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第一节 一般规定

6、第211条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设备选择,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可按照表211选用。 第212条 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二、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必要时应设双电源。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三、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井点管路与施工道

7、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四、喷射井点降水应附高压水泵、循环水池(箱)的位置及排水管(槽)的安装详图; 五、电渗井点降水应附阴、阳极和直流电路的布置祥图; 六、深井井点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机械设备要求; 七、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第213条 复杂土层应按降水要求作补充勘察,查明相对含水层和不透水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主要含水层和下卧层等的情况。 第214条 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槽)位置。 第215条 井点滤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第216条 降水设备的管道 、部件和附件等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并妥善保管。 第217条

8、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孔应垂直,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径宜上下一致; 二、滤管位置应按要求位置埋设,如井孔淤塞,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如要降低成层上中的地下水位时,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土层中,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三、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内泥浆适当稀释,井点管应居中,灌填高度应符合要求,灌填量不得少于计算值的 95; 四、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管内; 五、井点施工时应参照附表51做好记录。 第218条 在降水过程中,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保证不断抽水。 第219条 抽出的地下水中含泥量应符合规定,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泥砂流失引

9、起地面沉陷。 第 2110条 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2111条 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及逐根拔除井点管。土中所留的孔,应立即用砂土填实,如果地基有抗渗等特殊要求时,孔口应按有关要求填塞。 第 2112条 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 2113条 冬期施工应对水泵机组和管路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泵后必须立即把内部积水放净。 第 2114条 土洞发育地区如进行井点降水,必须注意和防止可能引起邻近地面塌陷。第二节 轻型井点

10、第221条 轻型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挖井点沟槽,敷设集水总管; 二、冲孔,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将井点管同集水总管连接; 三、安装抽水机组,连接集水总管; 四、试抽。 第222条 集水总管、滤管和泵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 井点系统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防止漏气。连接集水总管与井点管的弯联管中的短管宜采用软管 第223条 按封闭方式布置单套井点设备时,集水总管宜在抽水机组的对面断开;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各套井点设备的集水总管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 第224条 井点管的沉设可按现场条件及土层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一、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 二、用冲水管冲孔(亦可同时用压缩空气或使用加重钻杆协助

11、冲孔)后,沉设井点管; 三、套管式冲枪水冲法或振动水冲法成孔后,沉没井点管。 第225条 冲孔孔径不应小于300mm,深度应比滤管底深0.5m以上,管距一般为0816m。 第226条 每根井点管沉设后应检验渗水性能;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很快下渗,方为合格。 第227条 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必须及时试抽,并全面检查管路接头质量、井点出水状况和抽水机械运转情况等,如发现漏气和“死井”应立即处理。检查合格后,井点孔口到地面下0510m的深度范围内应用粘性土填塞。 第228条 轻型井点按抽水机组类型分为干式真空泵井点、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 干式真空泵井点

12、,可根据含水层渗透系数大小选用相应型号的真空泵和水泵。 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适用于粉砂、轻亚粘土等渗透系数较小的上层中降水。 第229条 干式真空泵井点的水泵与排水管连接处,宜装置逆止阀。 气水分离箱与总管连接的管口,应高于水泵的叶轮轴线。 第 2 210条 射流泵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喷嘴和混合室完好和光洁,并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第2211条 隔膜泵底座应平整稳固。出水的接管应平接,不得上弯。皮碗应安装准确和对称,使工作时受力均衡。 第 2212条 每套隔膜泵井点需装设两台泵,也可和射流泵组成混合机组,以保证连续抽水。 第2213条 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流量、真空度和观测孔内

13、水位,并参照附表52做好记录。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第三节 喷射井点 第231条 喷射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安装水泵设备(包括循环水池或水箱)及泵的进出水管路; 二、敷设进水总管和回水总管; 三、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接通进水总管后及时单根试抽; 四、全部井点管在沉设完毕后,接通回水总管,全面试抽。 第232条 井点管组装前,应检验喷嘴混合室、支座环和滤网等。组装后,每根井点管应在地面作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定。地面测定真空度不宜小于7O0mm汞柱。 第233条 进水总管与滤管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井点管路应安装严密。各根井点管的连接管必须安装阀门。

14、 第234条 高压水泵的出水管必须装有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以控制水压力。 第235条 井点管的沉设方法和检验应按第224、226和227条的规定执行。当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法时,应先沉设外管,待下沉结束后再安装内管。 第236条 沉设井点管前,应先挖井点坑和排泥沟,坑的直径应大于冲孔直径,坑内不得有石子等硬物。 第237条 冲孔孔径不应小于4OOmm,深度应比滤管底深lm以上,管距一般为23m。 第238条 每根打点试抽时排出的浑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时间的长短,应根据井点出水由浊变清程度而定。 第239条 井点的内管与外管底座接触处,必须安装严密,内、外管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

15、连接。抽水时,如发现井点管周围有翻砂冒水现象,应立即关闭此井点,及时检查处理。 第2310条 工作水应保持清洁。全面试抽两天后应用清水更换、在降水过程中应视水质浑浊程度定期更换。 第 23 11条 每套喷射井点宜控制在 3O根左右,并配相应水泵。各套进水总管均应用阀门隔开,各套回水总管应分开。 第 2312条 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工作水压力、地下水的流量、井点的真空度和观测孔水位,并参照附表53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进行调节。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第四节 电渗井点 第241条 电渗井点阴、阳极的制作与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阴极可用

16、原有的井点管,阳极可用直径25mm以上的钢筋或其他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考虑电蚀量; 二、阴、阳极的数量宜相等,必要时阳极数量可多于阴极数量。阳极的设置深度宜较井点管深约500mm,露出地面为200400mm; 三、阴、阳极应分别用电线或钢筋连接成电路,并接至直流电源的相应极上; 四、阳极埋设应垂直,严禁与相邻阴极相碰; 五、在不需要通电流的范围内(如渗透系数较大的土层)的阳极表面可涂绝缘材料。 第242条 电渗降水施工前宜通过必要试验,确定合理的电压梯度和电极布置,井点设于基坑四周时,阳极应布置在井点圈内侧,与阴极并列或交错。 阴、阳极的一般距离:采用轻型井点时,为0.81.0m;采用喷射井点时

17、,为1.21.5m。工作电压不宜大于60V,土中通电时的电流密度宜为0.51.OAm2。 第243条 在阴、阳极间的地面上,应清除掉无关的金属和其他导电物。 第244条 降水应经试验后选择连续或间歇通电方式。通电时间应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而走。 第245条 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电压、电流密度、耗电量及观测孔水位等,并参照附表54做好记录。第五节 管井井点 第251条 滤水井管的埋设,可采用钻孔法成孔。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200mm以上。井管下沉前应清孔,并保持滤网的畅通。井管与土壁之间应做好滤层。 第252条 井管宜用直径为 20Omm以上的钢管或其他管子制作。过滤部分可采用钢筋焊接骨

18、架,外缠镀锌铁丝,并包滤网。 第253条 吸水管底端应装逆止阀,设于管井内抽水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第254条 降水过程中应对抽水设备进行检查。按时观测管井内水位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5做好记录。第六节 深井井点 第261条 深井钻孔方法可根据土层条件和孔深要求,选用冲击钻孔、回转钻孔或水冲法施工。 第262条 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300mm以上 。深度应考虑抽水期间内沉淀物可能沉积的高度适当加深。孔深、孔径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63条 钻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孔位附近不得大量抽水; 二、孔口设置护筒; 三、设置泥浆坑,防止泥浆水漫流; 四、应取大样,核对含水层的范围和土的颗粒组成。 第

19、264条 根据钻孔时的土层情况和设计要求配齐所用管材,并按照沉放先后顺序堆放在孔位附近。 第265条 深井井管沉放前应清孔,需要疏干的含水层均应设置滤管。在周围填砂滤料后,应按规定及时洗井和单井试抽。 第266条 降水井内装首深井泵时,电动机的机座应平稳牢固,转向正确,严禁逆转(可装阻逆装置,防止传动轴解体。装置潜水深井泵时,潜水电机、电缆及接头的绝缘必须安全可靠,并配置保护开关控制。 第267条 安装水泵或调换水泵前,均应量测井深和井底沉淀物厚度,必要时清洗水井,冲除沉渣。 第268条 各管段、轴件的连接,必须紧密,牢固,使用前必须检验,不得漏水 第269条 排水管路的连接、埋深、走向和坡度

20、均应按规定施工。排水口应设在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第 2610条 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施工要求,确定启动和暂不抽水井点的数量。按时观测水位下降情况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6做好记录。第三章 地 基第一节 灰土地基 第311条 灰土的土料,宜采用就地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15mm。 第 312条 用作灰土的熟石灰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 5mm。熟石灰中不得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也不得含有过多的水分。 第3. 1. 3条 灰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 一般为2:8或3:7。 第3. 1. 4条 基坑(槽)在铺打灰土前必须先行验槽。如发现坑 (槽)内有

21、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应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或通知设计单位确定处理办法。 第315条 灰土施工时,应适当控制含水量。工地检验方法,是用手将灰土紧握成团,两指轻捏即碎为宜,如土料水分过多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润湿。 第316条 灰土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拌好后及时铺好夯实,不得隔日夯打。 第317条 灰土的铺设厚度,可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按照表 317选用。各层厚度都应预先在基坑(槽)侧壁插定标志。每层灰土的夯打遍数,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干容重在现场试验确定。 第二节 砂和砂石地基第321条 砂和砂石基地所用的材料,宜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在缺少中、粗砂和砾砂的

22、地区,可采用细砂,但宜同时掺入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如采用其他工业废粒料作为基地材料,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 砂和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 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材料除应符合上列要求外,含泥量不宜超过 3。 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 第323条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面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基坑(槽)保持无积水状态。 注:如用水撼法或插入振动法施工时,应有控制地注水和排水。 第324条 铺筑前,应先行验槽。浮土应清除,边坡必须稳定,防止塌土。基坑(槽)两侧附近如有低于地基的孔洞、沟、井、墓穴等,应在未做

23、地基前,加以填实。 地基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完工后,如无技术措施,不得在影响其稳定的区域内进行挖掘工程。 第325条 砂和砂石地基底面宜铺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时,基土面应挖成踏步或斜坡搭接。搭接处应注意捣实,施工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 第326条 人工级配的砂石地基,应将砂石拌和均匀后,再行铺填捣实。 第 327条 分段施工时,接头处应作成斜坡,每层错开 O.51m,并应充分捣实。 第328条 砂和砂石地基的捣实,视不同条件,可选用振实、夯实或压实等方法。施工时应分层进行,在下层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每层铺筑厚度不宜超过表328规定的数值。分层厚度可用样桩控制。土太干,

24、应补浇灰浆,并随浇随打。 第336条 碎砖三合土分层铺设至设计标高后,在最后一遍夯打时,宜浇浓灰浆。待表面灰浆略为晾干后,上铺一层薄砂土或炉渣再整平夯实、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0mm。 第337条 夯打完的碎砖三合土,如因雨水冲淋或积水破坏表层灰浆时,可在排除积水后,重新浇浆夯打坚实。第四节 重锤夯实地基 第341条 重锤夯实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稍湿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施工。 第342条 当夯击振动对邻近的建筑物、设备以及施工中的砌筑工程和浇筑混凝土等产生有害影响时,不得采用重锤夯实。 第343条 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试夯,选定夯锤重量、底面直径和落距,以确定最

25、后下沉量及相应的最少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 最后下沉量一般可采取下列数值; 粘性上及湿陷性黄土 102Omm 砂 土 510mm 注:最后下沉量系指重锤最后2击平均每击土面的沉落值。 第344条 重锤夯实所用的起重设备,直接用钢索悬吊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3倍;采用脱钩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15倍。 第 345条 夯锤重量宜采用 1530t,落距一般采用 2545m。锤重与底面积的关系,应符合锤重在底面上的单位静压力为015O2kgfcm2。 夯锤形状宜采用截头圆锥体,可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其底部可填充废铁并设置钢底板,以使重心降低。 第346条 试夯点(试坑)的数量应根据需夯

26、实地基的土质条件决定。土质均匀时试夯可以在一处进行;土质不同时,应分别在各个不同地段进行。 第347条 采用重锤夯实分层填土地基时,每层的虚铺厚厦,一般以相当于锤底直径,夯击遍数应由试夯确定。 试夯的层数不宜少于2层。 第348条 试夯前应测定土的含水量,当低于最佳含水量2以上时,应在天然湿度及加水至最佳含水量的基土上分别进行试夯。 土的最佳含水量可通过试验确定。 试夯后,应挖探井检查试坑内的夯实效果,测定坑底以下 2.5m深度内,每隔 0.25m深度处夯实土的密实度,与试坑村天然土的密实度相比较。对于分层填土,应测定每层填土试夯后的最大、最小及平均密实度。 第349条 土的试夯结果达不到设计

27、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要求时,应适当提高落距,增加夯击遍数,必要时可增加锤重,再行选点试夯。 第 3410条 试夯结束后应提出试夯报告,并附重锤夯实试夯记录,参照附表 57。 重锤夯实施工应根据试夯结果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夯实面积、场地布置和施工顺序; 二、夯实设备的选定; 三、锤的落距、夯击遍数和夯击路线; 四、使土达到最佳含水量的措施; 五、地基夯实的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 六、设计要求的地基夯实深度和密实度。 第 3411条 基坑(槽)的夯实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开挖时,坑(槽)每边比设计宽度加宽不宜小于 0.3m,以便于夯实工作的进行。 坑(槽)边坡应适当放缓。 夯

28、实前,坑(槽)底面应高出设计标高,预留土层的厚度可为试夯时的总下沉量加50100mm。 第3412条 夯实施工前,应检查基坑(槽)中土的含水量,并根据试夯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加水。坑(槽)加水,需待水全部渗入土中一昼夜后方可夯击。如土的表层含水量过大,夯击成软塑状态时,可采取铺撒吸水材料(干土、碎砖、生石灰等)、换土或其他有效措施处理。 分层填土时,应取用含水量相当于最佳含水量的土料。如土料含水量太低,宜加水至最佳含水量。每层土击铺填后应及时夯实。 第 3413条 在基坑(槽)周边应作好排水设施,防止向坑(槽)灌水。 第3414条 在大面积基坑(槽)内夯击时,宜一夯挨一夯顺序进行;在独立柱基基坑内

29、夯击时,一般采用先周边后中间或先外后里的方法进行。 夯无遍数,应按试夯确定的最少遍数增加 l2遍,一般为 812遍。 注:同一夯位夯击一下为一遍 基坑(槽)底面的标高不同时,须按先深后浅的顺序逐层夯实。第 3415条 夯击时,按规定的落距,落锤应平稳,夯位准确。 夯击分层填土时,必须控制每层铺土厚度。 第3416条 夯击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有无坍塌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4 17条 夯实完后,应将基坑(槽)表面拍实至设计标高。 第 3418条 冬期施工时,必须在不冻的状态下进行夯击。一般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逐段开挖,逐段夯击,互相紧密衔接; 二、开挖时,适当增加预留土层厚

30、度,临夯实前挖除增留土层; 三、在坑(槽)已冻结的情况下,有条件时,可采取地表加热解冻措施 四、必须在坑(槽)内加水时,宜采用盐水,其浓度可按夯击期间的最低气温决定; 五、随时清除积雪,避免融化后渗入坑(槽)中。 第3419条 在夯击过程中,应参照附表 58做好记录。 第 3420条 重锤夯实地基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除应符合试夯最后下沉量的规定外,并应检查基坑(槽)表面的总下沉量,以不小于试夯总下沉量的90为合格。也可采用在地基上选点夯击检查最后下沉量。 夯击检查点数,每一单独基础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30m2应有1点;整片地基每100m2不得少于2点。 检查后,如质量不合格,应进行补夯,直

31、至合格为止。第五节 强夯地基 第351条 强夯适用于碎石土、破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地基的施工。 注:淤泥与淤泥质土地基,试验证明施工有效时,方可采用强夯。 第352条 当地下水位距地表面2m以下且表层为非饱和土时,可直接进行夯击;当地下水位较高不利于施工或表层为饱和粘性土时,可铺填0520m厚的中(粗)砂、砂砾或片石等材料后进行夯击。 第353条 强夯施工场地应平整并能承受夯击机械重量。施工前,必须清除所有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等。 第354条 强夯所产生的振动,对现场周围已建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有影响时,不得采用强夯施工、必要时,应采取防震措施。 第355条 强夯施工的主要机具

32、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重机 宜选用起重能力15t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他专用起重设备,但必须符合夯锤起吊和提升高度的要求,并均需设安全装置,防止夯击时臂杆后仰; 二、自动脱钩装置 应具有足够强度,且施工灵活; 三、夯锤 可用钢材制作,或用钢板为外壳,内部焊接骨架后灌筑混凝土制成。夯锤底面为方形或圆形。锤底面积一般取决于表层土质;砂土,一般为34m2;粘性土,不宜小于6m2。夯锤中宜设置若干个上下贯通的气孔。 第356条 强夯施工的技术参数; 一、锤重和落距:锤重不宜小于8t,落距不宜小于6m; 二、夯击点布置,一般按正方形或梅花形网格排列。其间距可根据夯击坑的形状、孔隙水压力变化情况及建

33、筑物基础结构特点确定,一般为515m; 注:按上列形式和间距布置的夯击点,依次夯击完成为第一遍,第二次选用已夯点间隙、依次补点夯击为第二遍,以下各遍均在中间补点,最后一遍锤印应彼此搭接,表面平整。 三、确定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时,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土的体积竖向压缩最大而侧向移动最小; 2最后两击沉降量或最后两击沉降量之差小于试夯确定的数值。 一般为310击; 四、夯击遍数一般为25遍。对于细颗粒多的土层、透水性弱的土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夯击遍数可适当增加; 五、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取决于孔隙水压力的消散,一般为 1 4周。地下水位较低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场地,可采用连续夯击; 六、平均夯击能

34、,在一般情况下,砂土可取50100tmm2:粘性土可取150300 tmm2。 第357条 强夯施工前,应试夯,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在施工现场选取一个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试验区,平面尺寸不小于20m20m。该试验区亦可选在需作地基的土面上。 二、在试验区内进行详细的原位测试,取原状土样,测定有关数据。 三、选取合适的一组或多组强夯试验参数,并在试验区内进行试验性施工。 四、施工中应做好现场测试和记录。测试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计要求确定。 五、检验强夯效果。一般在最后一遍夯击完成14周以后进行,其方法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对比检查。 六、当强夯效果不能满足要求

35、时,可补夯或调整参数再进行试验。 七、做好强夯前后试验结果对比分析,确定正式施工时采用的技术参数。 第358条 强夯施工,必须按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以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为施工控制数值,也可采用试夯后确定的沉降量控制。 第359条 夯击时,落锤应保持平稳,夯位准确,如错位或坑底倾斜过大,宜用砂土将坑底整平,才能进行下一次夯击。 第3510条 每夯击一遍完成后,应测量场地平均下沉量,然后用土将夯坑填平,方可进行下一遍夯击。最后一遍的场地平均下沉量,必须符合要求。 第3511条 雨天施工,夯击坑内或夯击过的场地有积水时,必须及时排除。 冬期施工,首先应将冻土击碎,然后再按各点规定的夯击数施工。

36、第 3512条 强夯施工应参照附表 59和 510做好记录。 第3513条 强夯施工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及各项技术参数,并应在夯击过的场地选点作检验。一般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轻便触探等测定。 检验点数:每个建筑物的地基不少于3处,检测深度和位置接设计要求确定。第六节 预压地基()一般规定 第361条 预压适用于软土和冲填土地基的施工。 第362条 预压地基的施工。一般采用加载预压力、砂井加载预压及砂井真空降水预压等方法进行。 第363条 预压地基施工前,必须熟悉地质勘察资料,施工时做好控制性观测和预压效果的测试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与正常施工。 第364条 如采用井点降水预压地基时,其降

37、水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排水砂井 第365条 砂井的成孔,可根据现场地质情况和施工条件,选用适当的成孔工具或机械设备,亦可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灌注桩的成孔机具选用。 第366条 制作砂井的砂,宜用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宜大于3。 第367条 砂井的灌砂量,应按井孔的体积和砂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计算,其实际灌砂量(不包括水重)不得少于计算的95。 第368条 采用袋装砂井时,砂袋必须选用透水性和耐水性好以及韧性较强的麻布、再生布或聚丙烯编织布制作。 第369条 灌入砂袋的砂,应捣固密实,袋口应扎紧,砂袋放入井内应高出井口500mm,以便埋入砂地基中。 铺设砂地基,应按本规范第三

38、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 3610条 砂井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井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15。()加载和卸载 第 3411条 地基预压前,应设置垂直沉降观测点、水平位移观测桩、测斜仪以及孔隙水压力计、其设置数量、位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加载应分期分级进行。对地基垂直沉降、水平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应逐日观测并做好记录。 加载速度应根据逐日观测记录和现场实际情况控制。 第3612条 预压加载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土、砂、石和水等材料。 第3613条 地基预压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分期分级卸载。但应继续观测地基沉降和回弹情况。第七节 砂 桩 第371条 砂桩适用于软土、人工填土和松散破土的挤密加

39、固地基。 第372条 砂桩用砂,含泥量不宜大于5;含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饱和土中施工时,采用饱和状态; 二、在非饱和的并能形成直立的桩孔孔壁的土层中,用捣实法施工时,采用79。 第373条 砂桩成孔宜采用振动沉管及锤击沉管等方法。振动沉管时宜用活瓣式桩靴 第374条 砂桩施工应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其施工方法应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套管成孔灌注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5 条 砂桩的灌砂量应按本章第367条规定核算。 第376条 砂桩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桩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5。 第377条 桩身及桩与桩之间挤密土的质量,均可采用标准贯入或轻便触探检验,亦可用锤击法检查其密实度和

40、均匀性。第八节 土和灰土挤密桩 第3. 8. l条 土和灰土挤密桩一般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深度为 51Om的湿陷性黄土、素填土或杂填土的挤密加固地基。 第382条 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成孔、夯填工艺和挤密效果试验、并确定分层填料的厚度、夯击次数和夯实后的干容重等要求。 第383条 土和灰土桩的填料,一般采用黄土或灰土。土和灰土的质量及配合比,应按本规范第 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执行。 第384条 土和灰土挤密桩的成孔,可选用下列方法: 一、沉管法:用锤击或振动沉桩机打、拨成孔;二、爆扩法:用钻机或洛阳铲等打成小孔,然后装药,爆扩成孔;15t; 三、水泵及供水管道,供水压力宜大于5kgfcm2

41、,供水量宜大于20m3h; 四、控制设备,控制电流操作台,附有150A以上容量的电流表(或自动记录电流计)、5OOV电压表等; 五、加料设备,其能力必须符合施工要求。 第393条 振冲前,应按设计图定出冲孔中心位置并编好孔号。 第394条 施工应先通过现场试验,确定下列施工参数:成孔施工合适的水压、水量、成孔速度、填料方法、达到土体密实度时振冲器电机的电流控制值以及需要的加固时间等。 第395条 振冲施工所用的填料,一般可用碎(卵)石、角 (圆)砾、砾砂、粗(中)砂、矿渣或其他无侵蚀性和性能稳定的硬粒料。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5Omm。填料的含泥量不宜大于10,且不得含粘土块。 注:作为抗液化加

42、固的排水桩,宜采用粒径550mm级配合适的硬粒料。 第396条 振冲施工可在原地面定位造孔,也可在基坑(槽)中定位造孔。孔位上部有硬层时,应先挖孔后振冲。 造孔时,水压一般保持38kgfcm2,振冲器贯入速度一般为12mmin。每贯入0.51.0m,宜悬留振冲510s钟扩孔,待孔内泥浆溢出时再继续贯人。当造孔接近加固深度时,振冲器应在孔底适当停留并减少射水压力。 第397条 振冲填料时,宜保持小水量补给。采用边振边填,应对称均匀;如将振冲器提出孔口再加填料时,每次加料量以孔高0.5m为宜。每根桩的填料总量应符合规定要求。 填料的密实度,以振冲器工作电流达到规定值为控制标准。 第398条 振冲造孔的方法可选用下列几种: 一、排孔法 由一端开始,逐步造孔到另一端结束; 二、跳打法 同一排孔隔一孔造一孔,反复进行; 三、围幕法 先造外围23圈(排)孔,然后造内圈。采用隔一圈造一圈或依次向中心区造孔。 第399条 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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