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注:其中增加的内容采用了下划线“ ”,删除的内容采用了删除线“ ”,对部分修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解释”。)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
2、下简称个税补贴办法)实施人才认定工作的配套办法。已享受我市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补贴内容的人才优惠政策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修订解释:将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扩展为同类型相关奖项。】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应根据前海对境外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市场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修订解释:人才认定办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市场化认定原则。】第四条 人才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定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第五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3、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和归国留学人才;必要时,前海管理局可要求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进行认定。【修订解释:经询侨务部门,在目前情况下,一是华侨难以精确定义;二是华侨很难找到有效手段进行辨别。为进一步细化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参考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
4、发20095 号)文件,第一条:“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被认证人员提供材料进行认定: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我们将原文中“境外长期居留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二)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属于前海重点发展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产业领域;(三)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修订解释:删除了“前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的表述,参考目前自贸区负面清单做法,纳入全部在前海工作的人员。】(三四)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四)申请年度在前海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
5、;(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订解释:解决未满一年不予补贴的问题,因前海目前并未实际完全建成、且并不是封闭区域,难以判断是否在前海实际工作,因此我们修订为上一年度在前海工作需连续满3个月,不在时间上对人才流动作出限制,充分允许人才流动。】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二)在前海注册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或技术类人才;(三)在前海注册的其他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四)
6、拥有国际认可执业资格或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的人才。具体认定标准由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和人才紧缺情况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修订解释: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人才认定具体标准纳入办法中,整合同类型文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一)不依法纳税;(二)有不良诚信记录;(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内;(二)三年内,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不依法纳税行为的;(三)三年内,申报单位或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
7、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四)三年内,申报单位或个人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五)申报时,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对申报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内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不得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单位其他个人不受影响。【修订解释:1、明确具体不得补贴的行为,删除了较为含糊的表述,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表述;2、参考处分期限等做法,在纳税或诚信记录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年的期限,三年后即解除限制;3、参考了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表述。】第九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程序:(一)个人单位申报。申请人向所
8、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复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任职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核实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二)人才认定和补贴审核。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和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人才认定和补贴审核。市前海管理局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市地税局等进行协助审核。(三)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市前海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四)出具认定意见。前海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才人出具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人才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护照等出入境
9、证件、工资表、劳动合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二)申请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三)其他有助于认定申请人人才身份、资质、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修订解释: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人才认定所需提交资料纳入办法中,整合同类型文件。】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及个人、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前海内享受个税补贴办法、出入境便利政策、人才住房等的依据。【修订解释: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已逐渐扩展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以直接评定为自贸片区高层次人才,并相应享受绿卡和为随行家政人员办理签证服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申请人才住房。因此我们在办法的适用领域增加了出入境便利、人才住房等。】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受理人才认定审核,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前海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修订解释: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深圳前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优惠政策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此办法暂按此时限执行。】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