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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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城市河道整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河道环境质量状况恶化现象较为普遍,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影响了城市居民生产生活。为切实加强城市河道环境保护,现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市、县两级城市河道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统筹推进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

2、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二、治理目标通过3年时间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清岸绿、鱼虾洄游、环境优美”的目标。2013年,省辖市城市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2014年6月,苏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2015年6月,苏中、苏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三、重点任务(一)控源截污。重点做好河道沿岸工商业、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结合城市建设、老城改造或因地制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达标排放。(二)环境整治。规范垃圾收运清理,做好河岸与河道保洁,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

3、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疏浚活水。针对重点河段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加快水系沟通、引清释污,提高环境容量。(四)生态修复。做好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及景观建设,以及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等生态工程建设,促进水质提升及生态美化,恢复与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四、进度安排按照“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持续改进”的要求,重点抓好3个阶段工作:(一)调查摸底,明确治理范围。1调查摸底,建立河道档案。各市、县(市、区)对照建成区地理信息系统,对天然河流及人工河道(除全封闭的排水通道)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城市河道基础台账,评估筛选,逐

4、一建立“黑臭”河道档案,并提出综合整治计划。2重点核查,明确治理范围。省环保厅针对地方提出的“黑臭”河道清单进行核查,督促地方进一步补充完善,确定河道综合整治计划。各市、县(市、区)于2013年5月中旬前完成城市河道建档及 “黑臭”河道筛选,并制定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以省辖市为单位报省环保厅(具体要求见江苏环保网)。(二)专项部署,制定整治方案。1专项部署。通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解落实年度整治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2制定整治方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制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安排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等治污工程,对照目标时限要求,倒排工程进度。各地于2013年6

5、月底前完成“黑臭”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三)落实责任,推进工程实施。1严格落实责任。根据治理河段,明确责任地区;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实施分段包干,责任到人。2推进工程实施。责任部门、施工单位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行综合整治计划和方案,加快推进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沟通水系、景观美化等工程建设,并建立长效维护保洁工作机制。3加强督查评估。各级环保部门定期组织水质监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动态跟踪治理进程,及时汇总并向本级政府报告。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参照“河长制”做法,明确地方政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整治工作的监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二)强化持续推进。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狠抓落实,持续推进,切实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投入到位,确保工程质量,确保长效运行维护,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三)强化监督考核。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河道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考核。对综合整治不力、污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对有关责任地方通报批评、约谈政府负责同志,并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治不力的地方,暂停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各类环保创建,取消创先评优资格。(四)强化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公布各地整治计划、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进展,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进行重点宣传报道,对治理不力的地方和突出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集中组织媒体专家访谈,宣传城市河道对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3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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