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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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残联部门和残疾人的密切联系,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信访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镇残联应当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残疾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残疾人的监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残疾人信访工作应当在市残联执行理事会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五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二章 信访渠道第六条市、镇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残疾人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四周的周一为领导成员定点接访日。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反映信访事项。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八条信访人对残联部门、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残联部门、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残联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

3、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4、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三条残联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不属于残联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二)属于残联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5、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十五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十六条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十七条对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

6、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第十八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由领导批示承办科室,给出意见。承办信访事项科室,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镇(区、街道)残联和村(社区)进行调查。承办科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十九条对于上级部门、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形成信访事项办理报告,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签发,进行回复。报告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答复意见明确。第二十条对已经办结的信访接访,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资料、影像资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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