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株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查处回复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第二条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对涉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诉求。查处回复仅针对署名方式的举报投诉;匿名举报投诉的,应当组织查处。新闻媒体或网络信息反映的涉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也应作为举报投诉的来源。第三条 凡涉及餐饮、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
2、下简称食品药品)方面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适应本制度。第四条投诉举报中心承办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工作,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移交、移送、回复工作。第五条举报投诉的查处应本着依法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回避: (一)是本举报投诉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举报投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举报投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投诉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七条在举报投诉查处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3、,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第八条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不影响或替代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第九条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它举报投诉和突发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事件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受理第十条安排指定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接待、受理、答复和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第十一条不受理下列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受理或处理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的。(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第十二条受理审核(一)受理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举
4、报投诉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管理与受理,并做好接待、登记、转交、提醒和催办工作。(二)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的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能受理的举报投诉,对来访、来电的举报投诉人应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信函、网络、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等有明确的联系方式的应以相应方式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内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其原因和理由,并做好记录。(三)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如实登记,认真填写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详细如实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对不宜或不能妥善保管的物品应书面客观记录物品情况,必要时可拍照、摄像,并经举报投诉
5、人签字确认;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应退回举报投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四)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执法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工作负责,并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举报投诉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交负责人审批确定调查处理人员。(五)举报投诉同一违法事实的应分别受理,合并处理。(六)对非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负责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对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投诉。(七)本制度规定所指移送指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交举报投诉;所指移交指在管辖权范围内交相应部门处理。移送、移交举报投诉应办理相关
6、书面手续,明确责任。第十三条举报投诉样品的处理:(一)对来访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样品,可以由执法人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请样品提供人签名。(二)对来访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样品,不宜保存或不能检验、无检验价值的,应说明理由,退回来访举报投诉人,作书面记录后由举报投诉人签字确认。(三)提供样品的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样品发票等有效凭证,以便由该样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四)已拆封的密封包装的样品或未经确认的样品、自制食品一般不做检验。第三章 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片区监管小组负责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如发现举报投诉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五条执法人
7、员原则上以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为线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的收集,注重法律程序。必要时可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制订书面调查方案,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第十六条负责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城区不超过1小时,乡镇不超过4小时,节假日不得超过24小时,应当展开现场调查工作,7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情况。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第十七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但已到达现场展开调查的,应将本次现场调查工作完成,然后将有关
8、材料一并移交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凡查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对调查情况作详细记录,举报投诉调查终结。对在短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建议,由负责人审批后作中止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存。执法人员发现新的有价值的线索,或举报投诉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的线索,可经负责人审批后恢复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对待举报投诉事项,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出具举报投诉调查终结报告,经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交受理人员归档保存。第四章 回复第二十条对待举报投诉事项,负责调
9、查的执法人员应在调查处理终结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反馈或书面告知情况。第二十一条受理工作人员应在举报投诉受理之日起,对未在7日、60日之内办结的事项进行提醒、催办,以便及时回复。第二十二条接待处理投诉举报时,如举报人购买经核实定性为假药,且能出具真实合法票据的,可由本局先行退回货款。第五章管理与责任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存档。第二十四条负责受理、接待、调查、处理和答复的执法人员应按本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文明礼貌接待举报投诉人员,妥善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一)对收到的举报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执法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是否受理、处理信访事项的。(四)向被举报人或第三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举报投诉事项,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