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邵小鹏、王芬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产品、电器、建筑材料、预包装食品、各类紧固件、标准件、机械配件、机床附件、机电产品、刀具、金属材料、焊丝、焊材、橡胶制品、橡塑制品、磨料、磨具、劳保用品批发兼零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2、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邵小鹏 XXXXXXXXXX王芬 XXXXXXXXXX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 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缴纳注册资本期限邵小鹏255现金51%2015年4月30日前缴足王 芬245现金49%2015年4月30日前缴足年 月
3、 日前缴足第七条 各股东按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股东缴纳注册资本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
4、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
5、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
6、明的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会
7、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
8、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6)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定人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
9、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九章 财
10、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11、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 不可抗力事件制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 宣告破产。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