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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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XXXX 20XX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Code of withdraw housing provident fund (征求意见稿)20XX XX XX 发布 20XX XX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Code of withdraw housing provident fund GB/T 5XXXX 20X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XX年XX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计划)出版社

2、20XX 北 京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依据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规范共6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责任主体及职责;4.基本规定;5. 提取办理;6. 提取管理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邮编:610015),以供修订时参考。

3、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胡旭光 兰雅茜 董泽军翟文晓 杨 昊 周勤生盛 华 张化友 胡 渝刘飞鹏 张中新 陈敏哲姚香花 夏卫兵 胡传定何海峰 蒲海涛 宋佐军王海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XXX目 次1总则. 72术语. .83 提取金额.94提取办理.104.1 提取申请. .104.2 受理审核. .144.3 提取支付.155服务要求.156风险控制.167统计分析.188档案

4、管理.18附录A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0附录B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 .21附录C 约定提取协议书. 22附录D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统计报表. 26附录E 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分析表. 27本规范用词说明.28引用标准名录. 29附:条文说明.30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6 2 Terms .7 3 Monetary Limitation .8 4 Withdrawal Transaction .9 4.1 Withdrawal Application .9 4.2 Reception And Approva .13 4.3 Payment 13

5、5 Service Requirements 14 6 Risk Management .15 7 Statistical Analysis .17 8 Archives Management .17 Appendix A: Applications Form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 19 Appendix B: Applica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20 Appendix C: Agreement of appoint withdrawal 21 Appendix D: Business Statistics Fo

6、rm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 .25 Appendix E: Analysis Table of Withdrawal Rate .2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List of Quoted Standard.Additiong: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 总 则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

7、中心(下文简称“公积金中心”)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核算等业务,增强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业务办理效率。1.0.4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提取 withdrawal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2.0.2 委托银行 agent bank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2.0.3 提取申请人 applicant of withdrawal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

8、.0.4 提取受托人 principal of withdrawal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自然人。2.0.5 自住住房 independent housing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2.0.6 约定提取 appoint withdrawal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3 提取金额3.0.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3.0.2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

9、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3.0.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 离休、退休的。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 出境定居的。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4 提取办理4.1 提取申请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附录A),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可通过业务柜台、网

10、络或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4.1.2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2 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4.1.3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

11、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部门签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5)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凭证。6)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2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

12、发票或收据。4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5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6 租赁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7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8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10 出境定居的

13、,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4.1.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3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自取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5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

14、起申请。6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拍卖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7 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应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申请。4.1.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4.1.6 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在取得无房证明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4.1.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离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4.2 受理审核4.2.1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

15、正的内容。4.2.2 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提取审核印章,返还申请材料原件。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金额符合要求。3 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4 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4.2.3 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附录B),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4.3 提取支付4.3

16、.1 准予提取的,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应即时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完成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4.3.2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5 服务要求5.0.1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要件、申请时间、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应向社会公开。5.0.2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服务热线、网络服务平台等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临柜咨询及电话咨询应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5.0.3公积金中心宜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向职工提供提取业务自助办理服务。5.0.4提取申请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

17、积金,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取申请材料内容与首次提取一致的,可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住房消费票据或凭证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5.0.5 提取申请人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选择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在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应按相关约定办理提取业务,不到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5.0.6 提取申请人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应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办理材料,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协议(见附录C)。5.0.7 约定提取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积金中心称谓及联系方式。 2 提取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信息。 3 提取支付约定,应包括提取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提取申请人

18、结算账户信息。 4 授权约定,应包括约定提取业务审核所需查询公民信息内容、查询时间、查询用途,提取申请人授权许可、授权有效期。 5 协议有效期,协议变更、终止约定。 6 协议纠纷处理流程。 7 签约日期。6 风险控制6.0.1 公积金中心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系统,通过参数管理,由系统对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提取审核流程等审核要素和环节加以控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6.0.2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提取业务分设受理岗和审核岗,并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权限。6.0.3 公积金中心应向下列部门和单位核查资真实性。核查方式包括信息联网、数据交换等。1 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

19、出境定居信息。2 与房产管理部门核查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住房大修信息和公有住房买卖信息。3 与民政部门核查提取申请人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4 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5 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6 与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情况。7 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8 与规划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规划信息。9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离退休信息。10 与其他公积金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等信息。6.0.4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业务数据分析,对已办理提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可疑数据重点排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

20、助开展稽核工作。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提取申请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形成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公积金中心发现提取办理和或者业务流程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完善补救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7 统计分析7.0.1 公积金中心应对提取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填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统计报表(附录D)。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统计报表应包括提取范围、本月提取金额、本月提取人次、本年提取金额、本年提取人次、上年同月提取金额、上年同月提取人次、上年提取金额、上年提取人次、本月与上年同月比、本年与上年比等内容。7.0.2 公积金中心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主要包括对

21、比分析、结构分析及趋势分析等。重点开展提取率分析,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分析表(附录E)。8 档案管理8.0.1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8.0.2 档案编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的有关规定,档案整理原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8.0.3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8.0.4 公积金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存留档案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 身份证明材料及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3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凭证

22、。4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8.0.5提取业务存留档案材料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期满后应按照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予以鉴定销毁。公积金中心宜建立电子影像档案系统。附录A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间: 年 月 日申请人填写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提取原因 (1)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地址: );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房屋地址: );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房屋地址: ); (4)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承租住房房屋地址: ); (5)离休、退休;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出境定居;

23、(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是否注销账户是() 否()申请提取金额大写: 小写: 收款账户信息提取方式转账收款账户户名开户银行收款账号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号委托人签名申请人签字本人保证此次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本人同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核查本人购房、贷款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签字:公积金中心填写准予提取金额大写:小写:收款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初审人: 复审人: 审批时间: (盖章)附录B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 公积金中心: 本人(

24、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账号: ,工作单位: )现对你中心在 年 月 日针对 的审批决议申请复核。 申请人: 年 月 日附录C 约定提取协议书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协议书 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以下委托人统称为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委托乙方按照约定提取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 还贷提取业务;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业务; ,达成本协议。 一、还贷提取业务约定事项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采取约定提取方式,办理住房贷款类型为:( )1-商业贷款,( )2-公积金贷款,( )3-组合贷款,贷款发放银行为 。与贷款合同相关信息:第一(主)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贷款金额

25、: 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贷款识别号: 还款日:委托人与第一(主)借款人的关系:附注:(二)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具体查询内容如下:1、借款人及其证件类型和号码;2、贷款房屋地址;3、贷款银行,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还款方式,贷款识别号码;4、截止查询时点的贷款余额和已还款本息额。乙方对获得的甲方所有贷款信息及还款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只能用于乙方公积金提取。(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年度约定提取时间为 月 日。(四)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不能超

26、过甲方贷款本息。(五)乙方应于“约定提取时间”次日将核定提取的资金划转入甲方指定储蓄账户并告知甲方,遇节假日顺延。甲方指定储蓄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二、租房提取业务约定事项如下:(一)甲方租住的住房为商品住房。房屋地址为: 租赁起止时间: 月租金为: (二)甲方目前已婚;未婚。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三)甲方及配偶同意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个人住房信息。(四)乙方根据甲方租房情况,约定年度约定提取时间为 月 日。(四)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每年累计不能超过乙方规定限额。(五)乙方应于“约定提取时间”次日将核定提取的资金划转入甲方指定储蓄账户并告知甲方,遇节假日顺延。甲方

27、指定储蓄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三、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或升位)、储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提取,乙方不承担责任。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并盖章: 电话: 年 月 附录D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提取条件本年上年本年比上年增减%本月本月止累计同月同月止累计比同月比同期提取金额提取人次提取金额提取 人次提取金额提取 人次 提

28、取金额提取 人次提取金额提取人次提取金额提取 人次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合计附录E 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分析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项目本年上年本年比上年增减%本月本月止累计同月同月止累计比同月比同期提取金额缴存金额提取率提取金额缴存金额提取率提取金额缴存金额提取率提取金额缴存金额提取率提取金额缴存金额提取率提取金额缴存金额提取率合计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29、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 条 文 说 明制订说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502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提取

30、的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范。为了便于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职工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时参考。目 次1 总 则.332 术 语.353 提取金额.374 提取办理.38 4.1提取申请.38 4.2受理审核.43 4.3提取支付.455 服务要求.466 风险控制.487 统计分析.498 档案管理.501 总 则1.0.1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编制目

31、的。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区域性、属地性特征十分明显,为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目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制订本规范。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适用范围。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保持一致。1.0.3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遵循的共性要求。在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强调:“应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做到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服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住

32、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长期性、返还性,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十分重要。因此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过程中,本规范将提升服务水平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业务办理的基本共性要求。为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防范业务风险,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已逐步开始进行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已成为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所以本规范做出了此项要求。1.0.4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符合本规范外,也应遵守条例、指引等其他法规和政策。2 术 语2.0.1 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定义。根据条例释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

3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行为。2.0.2 本条规定了委托银行的定义。 参考条例第十二条而定义。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2.0.3-2.0.4 本条规定了提取申请人、提取受托人的定义。根据条例释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的行为,包括住房公积

34、金缴存职工或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根据指引办理要件的要求,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结合公积金提取工作中现有实际需求,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取申请人外,还包括委托办理和单位经办人代理办理的情形。为了两者的概念更清晰,因此对提取申请人、提取受托人分别做出了说明。2.0.5 本条规定了自住住房的定义。 参考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2.0.6 本条规定了约定提取的定义。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各地纷纷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约定提取业务指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的行为。3 提取金额3.0.13.0.3 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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