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 熊玉梅 13707915627,学生阅读书目,王泽鉴 民法物权(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4月版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高富平、吴一鸣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史尚宽著物权法
2、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杨立新著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德】M.沃尔夫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0版。于海涌 丁南主编物权法(第三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陈华彬物权法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甲于3月1日出售房屋于已,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甲于4月1日又将该屋出售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登记手续,试问甲与乙、甲与丙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有效?何者优先?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半年后乙将该屋出售于丙,丙欲在该地将大厦。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有无理
3、由?丙明知甲乙之间约定是否不同?甲与乙应设定何种权利,始足确保其眺望不受妨碍?,男子汇18万元汇错账号 对方愿意还法院却不让http:/ 09:09:08|来源:钱江晚报|编辑:杨金光33岁的海盐人小杜,最近正为一笔18万元的款项着急上火。明明是自己的钱,却拿不回来,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冤”的事吗?小杜在海盐开了一家五金厂。五月中旬,因为业务往来,他要给一个姓陈的人汇18万元货款。可在网银上操作时,一不小心错转给了一个姓俞的人。事情原本很简单,小杜找到俞某,对方很爽快愿意还钱。不过,两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之俞某的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了。小杜心想,法院是个讲理的地方,自己的钱总能拿回来。可是,
4、在法院,他却遭遇了“当头一棒”。法官说,这笔钱,得先拿去替俞某还债!小杜真急了,这算什么事啊?18万元货款汇错了人去银行取钱,账号却被冻结了小杜是做五金生意的,手头常有大额资金进出,为了方便他开通了网上银行。网银确实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快捷,去银行还要领号排队,操作麻烦,可网上银行随时随地都能交易汇款。可今年5月中旬,他有一笔18万元的货款,因操作失误,错转给了其他人。原本,这笔货款要支付给陈某,杜某和陈某一直都有生意往来,在网银里有与陈某的交易记录,只需手指一点,输入金额、密码,几秒就能完成转账。,小杜像往常一样,在交易记录中点了一下,不过,他点中的却是与陈某交易记录紧挨着的俞某的名字。当时
5、他手上还有好几件事在办,没看仔细,这笔钱就这样糊里糊涂地错汇给了俞某。几天后,陈某来电询问货款怎么还没到位,小杜很纳闷,“明明已经转了啊?”他马上查了一下转账记录,一阵冷汗自己竟然把钱错汇给了俞某。好在俞某也是他的客户,两人认识。小杜马上打电话去说明情况。,对于这笔天降之财,俞某也很磊落,“不是我的,我不能拿,还你。”听到事情有了转机,小杜心中的石头也落地了。于是,两人一起去了银行。可问题来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俞某的这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这18万元转进去后,根本取不出来。小杜的心啊,又提了起来。俞某都愿意还钱了可法院为何坚持不让还之后,小杜和俞某一起来到海盐法院,咨询这个事情该怎么办。原来
6、,有人把俞某给告了,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债务,并请求法院冻结俞某的财产。怕俞某知道后转移财产,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先行将俞某的账户给冻结了。哪知道,就在法院要通知俞某时,却出了这档子事儿。俞某是做五金件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到期的债务没能按时偿还。不过,俞某表态,“钱是我欠别人的,但小杜的18万元确实是他的,只是不小心转到我的账户,要还给人家。”不过,法官却解释说,事情没有两人想的那么简单:,第一,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是俞某的了。从法律上来说,钱不具有特定性,占有即所有,在交易时可以互相替换。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交付给别人,所有钱就转移到别人那里了。钱很特殊,可替
7、换。比如,你掉在地上100元,被人捡去了,捡到的人花掉了,后来他还给你另外一张100元,并不一定是要你原来掉的那张100元,只要流通时有同等使用价值就行。所以,小杜的18万元已经是俞某的了,小杜对俞某享有债权,可以要求俞某偿还同样数额的钱。第二,杜某要回这笔钱,只能也走法律途径,起诉俞某不当得利,要求他归还。不过,小杜享有的是一般债权,和其他债权平等,不能优先受偿。已经有债权人要求冻结俞某的账户,30万元的债务已到期,俞某未偿还,也是一般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谁先诉求查封冻结的,法院先帮谁处置,一般债务先到先还,先冻先得。杜某听得冷汗直冒,万般无奈只得也将俞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归还不当得利的
8、18万元。日前,经海盐法院调解,杜某和俞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俞某归还杜某18万元。虽然两人的协议也很顺利地达成了,但俞某这两年资金吃紧,生意还做着,不过外面欠下了一些债务,小杜要拿回这18万元,恐怕没汇出去那么容易了。,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与财产(一)民法上的物与财产 1、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具有以下特征: (1)能满足人的需要。物是作为人的身体之外的一种客观实在而存在的,且能满足人的需要,因而能成为交易的客体。 (2)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具有了有用性和稀缺性,才有了价值和交易的必要。 (3)必须能为人力支配和控制。若不能
9、为人力支配和控制,人们就不能在它上面建立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二)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2、须是独立物。(1)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2)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
10、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3)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此为一般原则。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4、空间也能成为物权客体,(三)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融通物、限制融通物、禁止融通物3.特定物与种类物4.有体物与无体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7.主物与从物8.原物与孳息,9.有主物与无主物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11.特种物(1)货币特殊的种类物。特点:货币比其他的种类物更富有替代性;货币为消费物;货币的持有
11、人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2)有价证券(3)外汇,(三)物权与财产权1.从民法的权利体系来看,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物权只是财产权体系中的一种形态。罗马法中最早关于财产的概念主要是指奴隶和羊群等财产。后来开始使用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罗马法中关于财产权的概念对大陆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大陆法完全继受了罗马法所有权的概念合理理论,尤其是罗马法的一物一权主义、所有与占有的区分等均为大陆法所采纳。大陆法学着深受罗马法影响,形成了关于财产权的两种概念。2.广义的财产权概念: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为客体的权利,为财产权。当热,财产权不一定具有 财产价格,只要体现了一定的经济
12、价值就可以称为财产权。3.狭义的财产权的概念,财产应限于有体物,财产权主要指对有体物的支配的权利。债权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债权人对其享有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支配和产生排他的权利,所以债权本身不属于财产权。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财产权等同于物权,并不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4.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英国法中的财产法不是在继受罗马法基础上产生的,而主要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的土地制度产生和发展而来的。目前财产权一词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常被用来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也就是说凡涉及上述某一项权利内容,都可以冠之
13、为“财产权”。尽管普通法上的财产权概念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按照学者的一般观点,财产权并不包括合同的权利,有关合同权利的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二、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物权。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的,但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始自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以“物权”作为其第三编,系统规定了所有权、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值得注意的是,“物权”一词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与之相近的概念是“产权
14、”或“财产权”。,三、物权的本质关于物权的本质,在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包括:对物说。其代表人为德国的德恩伯格和耶林。这种观点认为,物权乃是人对物的权利,或者说是人直接对于物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对人说。其代表人为德国的温德夏特和萨维尼。这种观点认为,物权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一种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抗一般人的权利。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权利,其实质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关系),物权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形式,是通过人对物的支配、占有、使用关系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人对物的关系是形式,而人与人的关系是其实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共同构成物
15、权的全部内容。,四、物权的意义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物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一切财产关系的出发点。而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制定物权法的意义:1、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2、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3、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五、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
16、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二)物权以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2.是独立物。(1)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2)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
17、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3)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此为一般原则。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在被限制流通的范围内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却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文物。,(三)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的需要。二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取
18、得生产、生活所急需的货币资金。而其他财产权利都不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3、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
19、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人类财产法的历史发展来看,是先有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是一种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这种占有事实为统治者所确认时,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即为法律所承认,才有物权和物权法的存在.。因此,人类财产法的发展中,是先有物权法,然后又由于商品交换的形成,出现了债权法,而债权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不断获得发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 私法物权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
20、特征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三、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的制定和结构(一)制定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进行了六次审议,于2007年3月经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框架: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二)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21、的区别在体系构成上,物权编系以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区别,作为架构基础。不动产价值较高,难以移动,不易增加,与社会经济关系较为密切,故法律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要件、得丧原因和效力等,设有不同规定。此等区别,对于了解现行法规定,极为重要。(四)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四、“民法”其他各编与物权关系(一)“民法”总则编总则编是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对于物权关系原则上均有适用余地。1.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权利
22、能力,得享有物权上的权利义务。2.物是物权的客体,总则关于不动产、动产、主物、从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的规定,均得适用。3.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关于行为能力、代理、条件和期限等规定,均适用。4.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物权关系而是的请求权是否适用?,(二)债编债权法与物权法系财产法的两个主要领域,共同组成财产法的体系,在规范功能及法律适用上具有密切关系。1.债权与物权功能上的关联。债权与物权具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行为;物权由于采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常须以债权来满足其社会生活上的需要。2.在债法中规定的物权关系。债之关系,有附随其
23、他值得在物权编规定的,如基于相邻关系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关系也有附带在债编的规定。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担保物权旨在保障债权,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债权本身亦可作为权利质权之标的。债权与担保物权互为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深有助益。,(三)亲属法亲属法系身份法,其涉及的物权关系主要为夫妻财产制及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四)继承法继承与物权变动具有直接关系。,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含义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我国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基本原则的习惯。(二)基本原则的功能1.
24、物权立法的指导准则2.物权规范解释的准则3.物权活动应遵循的准则(三)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论1.二原则说2.三原则说3.四原则说4.五原则说,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二是物权内容必须法定。(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考虑下面三个问题:Q1:物权法和收费权质押的司法解释一致吗?Q2:当事人可否通过合同约定某一权利为物权? Q3: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重大区别 :无无名物权,有无名合同 。,2.物权内容必须
25、法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另一方面是必须遵守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思考下面两个问题:Q1: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拿走。 该约定是否有效 ? Q2:物权法定违反了以后能够产生怎么样的效果?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定整个合同就没有效力了?,(三)物权法定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物权大多涉及到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社会的基本财产关系。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 。 思考问题:假如一个债务人只有一套房产,却欠了很多人的债务,且房产的价值远小于所欠债务。那么这套房产如果涉及到物
26、权怎么分配? 3.要充分发挥物权法的基本宗旨:物尽其用,地尽其利。思考下面问题:Q1:若不承认空间是一种权利,则想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停车场,法律上会怎么样?Q2:空间权。买到一块地在上面盖了旅馆,要在地下建一个停车场但需要利用别人的空间延伸出去一点, 怎么办?Q3:地役权. 某公司想利用集体土地去修建一条路便于自己通行,该公司该怎么做?,Q4:若物权法承认和不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是一种物权,会有什么不同影响?4.之所以要实行物权法定、确定一些新的物权,很大程度上也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物权体系,这是任何国家起草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整个物权法的体系的构建就是三大权利组成:所有权、用益物权
27、、担保物权。,(四)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 从立法技术上看,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缺陷,有限的理性所导致的立法滞后性本来就是法治才传统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在使财产关系归属得以稳定的同时,也使物权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主要体现在:其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型权利的出现,压抑了民间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将权利的源泉更多的视为来自国家权力或者立法者的选择,而不是来自市民社会的自发运动,消除了权利属性的自然归类。,为避免物权法定原则因过于僵化而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学者提出了各种学说,主要包括四种观点:一是物权法定无视说。此学说主张应无视物
28、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从根本上否认该原则的存在必要性。二是习惯法包含说。此学说主张习惯法也是民法的渊源,所以物权法定原则不应以成文法为限,物权的创设只要符合习惯法,就不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三是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该学说认为,尽管物权法定原则所指的法律固然不包括习惯法在内,但是,如果依社会习惯所发生的物权,与物权体系的建立无碍,而且又无碍于公示时,那么物权法定原则就失去了其适用的基础,对该中根据习惯法所成立的物权就应该予以承认。,四是物权法定缓和说,该学说认为,应对物权法定原则从宽解释,新产生的物权,只要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旨趣,而且又有恰当的公示手段,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那么就应该予以承认,
29、通过改变物权的内容的界限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硬,,各国或者地区为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所采取的措施:一是立法。即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权利类型,通过及时的立法承认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二是衡平,衡平的方法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中表现为一般原则对具体规范的指导作用,即通过一些较为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来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这些原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条款运用,具有克服成文法局限的作用。三是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对社会性出现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肯定,以期达到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使法律严重滞后的社会现实得以缓解。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五)
30、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物权法没有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作出规范。根据法理以及各国或者地区的实务经验,当事人此种创设行为的效力将有可能出现以下四种状态。 对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创设行为,法律设有特别的效果规定,从其规定。 对于违反物权法的物权设定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则此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无效,不能发生预期的物权设定效果。 当事人的物权设定行为部分违反法律的强制定规定,而除去该部分外,其他部分仍可成立的,则仅违反禁止规定部分无效。 物权设定行为虽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但如果当事人想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该行为仍可发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二、一物一权原则这是从物权的
31、客体方面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一物一权原则又称客体特定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立法思想源于为保障所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占性地、全面的支配自有物,以便达到确定一地昂物质财富的所有关系的目的。从将一物一权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国家或地区看,这一原则基本上使物权的支配性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并确定了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等性质。,(二)对一物一权含义的不同学说分歧尽管一物一权原则已经是物权法上的一个常见名词,但对于其含义到底如何,在认识上却颇具分歧。诸种学说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1.物权客体特定说。持该学说着普遍
32、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又可称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或者说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赞成该学说的学者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的表述也不尽相同。“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2.物权效力排他说。持该学说者坚持认为,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的绝对效力或排他效力的表现,是对物权排他性的形象表述,其本来要表达的意思为:“一物之上当然不可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可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3.客体特定效力排他说。有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其是
33、指物权的客体特定性或者效力上的排他性,而是两者兼顾,将其表述为: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职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三)确立一物一权含义的标准由上述分歧可知,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并非如其字面那样简单,实际上,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学者阐述问题时所依据的是不同的历史背景。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罗马法上,一物一权中的“一物”,无疑是指物理上或客观上独立、特定的能够为人所支配的物,而“一权”则是指一个所有权。在现代法律观念中,对于“一物”的衡量标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物”应该是指在“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与独立性的一物。同时,由于现代物权公示制
34、度的发展与法技术的完善,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必以直接占有物的实体为必备要件,因此,物权的排他效力不限于对内容与性质相斥的另一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包括对内容与性质相容的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所以,在近代社会逐渐形成“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立”的物权结构,打破了所有权独占优势的物权体系后,现代各国或地区的物权法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达到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目的,都在寻求对各类权利的保护措施。在“物尽其用”观念的导引下,势必允许一物上存在多项共容物权。因此,现代法上一物一权原则中的“一权”,也不再局限于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而是应包括其他物权在内。与此相应,
35、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也就不再拘泥于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是扩大到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抵触的物权。从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为了避免权利行使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一物一权原则,应该是指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四)确立一物一权原则的理论根据一物一权原则的缘由。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渊源与罗马法中的“一物一占有”理论,这一原则之所以被后来的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普遍采用,考证其选择的历史缘由,大致可以归纳如下:1.消除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努力。这是近代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选择罗马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的重要历史原因。从欧洲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欧洲大陆近
36、代的一物一权,历史演进所展示的不仅仅是法律技术方面的变化,最重要的是表现了人类社会在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建立自由平等的人格制度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2.对于物权给予法律保护的需要。为对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予以法律保护,使得物权人的物权得以圆满实现,必须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在这个意义上,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相呼应,前者确定支配客体的范围,后者确定支配的内容。3.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从交易交易安全的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才得以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4.避免经济上的浪费和权利的冲突。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来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互不相
37、容的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的时间上不同,又达不成共识时,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四)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是否确立一物一权原则的不同主张赞成说和修正说。该学说主张仍将一物一权原则奉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赞成说多主张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空间权企业担保等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的现象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来认识,修正说则主张对一物一权原则的的含义作出性的解释,以自圆其说。,舍弃说。该学说主张在我国物权法中废弃一物一权原则,至少不能继续使其高居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至于其中仍有价值的一些内容,可由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及物权效力排他原则或者物权绝对原则取而代之。依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来看,该规定
38、明确了物权具有排他性,同时也明确了物权的客体必须确定,但没有宣示一物一权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公信原则。包括:(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才能产生相应的物权变动的效果。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2)公信原则。指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其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二)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1.公示的意
39、义。物权变动以公示为要素。公示即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识,即要求物权变动人必须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以公开方式让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使物权变动行为能发生确定的效果。如果变动物权未采用法定的公示方式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物权变动必须公示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首先,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但涉及的范围大,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明确物权的归属,可能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只有以公开方式将变动事实告知社会公
40、众,才能使他人知道自己对何人负有物权法上的不作为义务。,其次,物权公示原则还是平衡财产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的调和点,是协调二者冲突的手段,因为正是物权公示原则使得物权公示,是否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成为物权人能否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否善意以及能否善意取得的衡量标准。物权公示原则的这一权利冲突平衡功能,使得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得以合理化,这对协调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的冲突具有重要的公平和效益价值,有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发展。,2.确定公示方法的要素恰当的公示方法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须针对一切不特定人,因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交易对方;二是必须简便易行,低成本,否则将构成交易障碍;
41、三是尽管公示出来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状态有可能会发生不一致的情形,但是,恰当的公示方法应该尽量使二者相吻合。,因动产与不动产的物理属性上的差异,世界各国或者地区通常分别针对二者采取不同的公示方法。通常,对动产多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一般而言,不动产占据地表的不同区域,具有位置上的固定性,可以被明确标识,因此,不动产依其所在地理方位,经法定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后,任何相关当事人都能够方便的查阅不动产的权属状况。通话情况下,采用登记的方法对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进行公示,能够准确的反映不动产上的真是权利状态。与此相反,动产具有空间上的可移动
42、性,无法将其固定在某一特定区域,而且动产物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流通性上,如果必须以登记为公示,不仅不可能,而且由于交易频繁,这样不符合交易便捷的需要。,所以,一般来说,动产交付只能通过事实占有状态加以表现,虽然根据生活经验物为非物权人占有乃常有之事,占有并不能准确的反映物权的真实归属,但人们现在还没有找到比占有更好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就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其公示方法即为占有的移转,即交付。当热,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登记的公示方法,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交付的公示方法,在法律另有规定时,依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三种立法例公示生效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折中主义,(三)公信原
43、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1.物权公信原则的意义物权的变动一般以交付或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常常发生实际权利与登记占有所显示的权利不符的情况,这必然影响到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商品交换中信任登记和占有效力的善意取得人,只有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使交付或登记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法律也视为登记或占有的权利为正当,使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其受让的权利,从而起到使人们放心的从事商品交换的作用,此为公信原则的意义。物权公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信,即为了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公开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由此可认为,公信是公示的目的,公示是公信的手段。,2.公信原
44、则的表现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一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为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即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者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以公示表征推定物权的归属,即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依占有的外在表征,就可以认定标的物归占有人占有。,3.物权公信效力(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2)善意保护效力,四、区分原则(一)概念 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45、行为与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前一个行为产生物权发生债权变动的效力,后一个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区分原则的内容1.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而处分行为则是指履行债权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导致标的物财产权变动的行为。2.区分请求权关系与支配权关系3.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三)区分原则的不同立法规定1.完全否定主
46、义2.部分否定主义3.完全承认主义(四)区分原则的作用与意义1.区分原则立法体系的影响2.区分原则的实践意义,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甲有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于债权人乙,再设定地上权于丙,复设定抵押权于丁,丙以地上权为客体先后设定抵押权给戊和巳,试问:各种权利的并存位序关系。甲将该地出卖于A,并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乙丙丁得对A主张何种权利?乙或丁实施抵押权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一、支配效力,指物权人享有的得
47、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这种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一)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但其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各不相同。在未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最为完整。而他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须受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二)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对标的物直 接占有人意志的限制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作用力。有两种情形: 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质押)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
48、有的间接支配力。2、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未移转占有的抵押物所享有的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概念。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集中表现为当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被他人非法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因而又称物上请求权效力。内容。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两者的目的不同。表现为:(1)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债的清偿,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2)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其结果导致债的消灭,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效力。请求权发生的时间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债的履行期到来,而物上请求权发生于物权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