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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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鄂经院发201597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6月25日 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人500元。第四条 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每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2、;在毕业实习、做毕业论文期间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为学校、院系、班级管理和服务做出过突出贡献;(2)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或行业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4)在实习实践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企业的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评选程序1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2院系推荐:以院系为单位,在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3组织评审:研究生处组织对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名单。4公示公布:研究生处负责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奖金。第六条 其他1优秀毕业生一般在每年5-6月评选,科研成果认定从进校学年9月1日至毕业学年6月30日止。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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