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年度)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传真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审核:你单位以下残疾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具体名单如下:XXX XXX XXX(其中:XXX安置X个月,计0.X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共计 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审核结果如有异议,请于收到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与我单位联系,联系电话:85552345、85318055,传真:85236193。 义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公章) 年 月 日审核员: 复核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