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师大委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学校在广大学生中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活动。第二条 针对当代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学生中组织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旨在学生中倡导奋发向上、勇于拼搏的人生态度,培养学生健全、完善的人格修养,使学生自觉选择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他们树立自强、
2、自信、自立、拼搏向上、乐观进取的学习榜样,使之成为引导大学生全面成才的一种有效方式。第三条 通过每年度“自强之星”的评选,使广大学生养成向身边的“自强之星”学习,努力把自己锤炼成“自强之星”,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充实并提升我校的大学文化内涵,特制定本办法。二、“自强”的基本含义第四条 “自强”是指有积极的理想追求,在学习、生活的过程中经历挫折甚至苦难,仍能保持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的精神,通过具体行动战胜挫折,有感动他人、值得他人学习的自强事迹,有一定的标志性成绩。“自强”可以表现为:1、本人家庭有特殊困难情形,通过个人努力克服家庭特殊困难带来的不利
3、影响,坚持刻苦学习,成绩优良;2、本人身体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通过个人努力战胜身体上带来的病痛,坚持学业,勇敢地面对生活;3、无家庭贫困状况或本人身体健康,但为了自己的理想、追求,能克服常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学习生活的道路上,信念坚定,学习刻苦努力,在挫折面前愈挫愈勇,有着使人感动、感叹、可敬、可学的事迹;4、有着勇于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努力实现自我的精神和感人事迹;5、其他能够体现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的行为。三、自强之星的入选条件第五条 推选自强之星的基本条件1、具有沈阳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在校连续学习生活至少半年以上;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乐观向上;3、具有并表现出
4、本办法第四条内容的情形;4、学期或学年综合排名、学分绩点等达到班级的前50%;5、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一般不连选连任;6、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等行为。四、自强之星的评选办法与程序第六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选拔”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自强之星的评选采取学生申报、学院推荐“自强之星”候选人,学校组织评审,最终产生学校自强之星。第八条 评选程序1、个人申报、学院推选阶段产生各学院“自强之星”候选人由学生自主报名或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班级团支部或班委会进行推选。辅导员、学生代表对申报者进行评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数同意,并出具学院推荐意见书(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名,并加
5、盖学院公章)。原则上,每个学院推荐候选人不少于2人,多者不限。申报者本人要填写沈阳师范大学“自强之星”申报表,并提交事迹材料,学院要有比较详实的推荐意见。2、学校评选阶段产生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初审:由承办单位组织进行候选人事迹材料的审核;复赛:由学生本人制作幻灯片,并通过演讲的方式,经评委审核,推选进入决赛的20名学生;评委由校级学生组织、各个学院学生会、团委的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决赛:由各院负责特困生工作的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担任评委,评选出十名校级“自强之星”和十名校级“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评选结果将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将最终确定为学校“自强之星”和“励志成
6、才优秀大学生”。3、总结表彰阶段暨举办自强之星事迹报告会从获得表彰的十名校级“自强之星”和十名校级“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中,选出典型代表作事迹报告。 学校将通过校报、宣传栏、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等有关媒介发布自强之星推选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学生代表评议与专家组评选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五、宣传、表彰与奖励第九条 凡被评选为学校大学生“自强之星”及“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学生,将授予沈阳师范大学“自强之星” 及“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他们的自强事迹将通过校内各种媒体和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如果省里继续开展相应的评选,将推荐参加“辽宁省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推荐、评选活动。)第十条 从被评选为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学生中,遴选典型代表,在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时给全体新生作事迹报告。六、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