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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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顺德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规范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区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条 创区示范工地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接受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业务指导,由顺德区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区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区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第六条 申

2、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二)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3、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最近一年以内)。(十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第八条申报项目的形象进度要求:符合上述规定的新开工工地,在取得前期安全评价后15天内提交申报资料

4、。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九条 区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填写顺德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按照工程所在地,经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顺德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加意见后,由申报企业向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申报。第十条 申报区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顺德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四)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分包合同;(五)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

5、理制度的有关证明材料;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的施工安全评分表(六)反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状(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的文字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现场彩色照片8张,以及DVD光盘或相关影像资料。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为区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的常设机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受理申报、检查情况的通报、获奖名单的公示、公布等工作。第十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设立“佛山市顺德区示范工地评审专家库”,每次检查在专家库内抽取五位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打分。第十三条 “佛山市顺德区示范工地评审专家库”由我区及区施工安全监督站

6、的监督员、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两年调整一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受检查项目的单位与专家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不进入检查组。 第十四条 评审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 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现场评审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进行初评,下半年进行复评。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及以上,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项目部报区建筑业协会另行

7、安排评审。申报区“双优”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把施工安全监督站签发的安全评价书复印件送区建筑业协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每半年公布区“双优”样板工地,公布前将经评审达到区“双优”样板标准,并已取得竣工安全评价书的工地项目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不存在投诉问题的工程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规定发布。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第十八条 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的每次评审的汇总评分和文明施工分项评分均不低于85分,且每个工地评审评分不少于2次;

8、工期超540天的评审评分不少于3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对项目的各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分均不低于80分,各次评分的平均分不低于85分。第五章 评审表彰第十九条 符合区示范工地评审标准的项目,我会授予区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对施工、监理单位授予区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其中符合申报省示范工地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省示范工地评审。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的,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第六章 评审纪律第二十一条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区示范工地评委的投诉。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活动的评委人选。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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