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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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精神,引导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开展创优创奖活动,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为赤峰市优质工程)是我市建设行业的工程质量奖。也是推荐参加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本条件,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第三条 赤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

2、实施,接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赤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项目受理、组织核查等日常工作。第四条 赤峰市优质工程奖评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第五条 赤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赤峰市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主申报,每年评选一次。第七条 赤峰市优质工程鼓励申报企业积极使用绿色建材、应用新工艺,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同等条件下

3、,采用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等先进技术的工程优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报赤峰市优质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二) 已竣工验收,其中住宅工程要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三)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及编制深度的要求,符合当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四)工程质量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且工程质量达到我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五)申报前,申报工程经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及质量投诉事件;(六)建筑结构工程获得“玉龙杯”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奖;(七)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

4、责任事故。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规模第九条 赤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十条赤峰市优质工程评选范围:(一)住宅工程:包括单体住宅工程和群体住宅工程两类;(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工程;(三)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镇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城市景观(包括园林绿化、城市广场)。第十一条 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规模标准:(一)住宅工程1、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且小区设施配套

5、完备。(二)公共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三)市政工程1、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2、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3、处理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的城镇供水厂、污水处理厂;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景观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城市广场)。第十二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上年度及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四)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举报、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工程。(五)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第四章 申报材料第十三条 申报赤峰市优质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一)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二)工程概况及创优基本情况介绍;(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五)工程备案表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反映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质量等彩色照片8-10张。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表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由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二)申报材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公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识。(三)申报企业所报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原件验后退回。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企

7、业对复印件真实性负责。(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材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质量情况、有关责任人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应当提供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五条 赤峰市优质工程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申报:施工企业在申报截止时期前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申报。(二)材料初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在其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三)复审及实地核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8、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组织工程核查小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小组成员从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 核查工作期间,核查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严格按照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评分细则进行核查,具体方式为:1.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2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1)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文件; (2)主要技术、质量控制资料; (3)工程主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验收资料(需提供土建、安装、消防、电梯等工程验收资料原件); (4)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工程,应当提供相关成果文件及数据支撑资料。 3. 核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

9、提供书面核查报告及赤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检查评分表。(四)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最终确定获奖工程名单。(五)公示、公告:评选结果在“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可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咨询。在公示期间,企业和个人如对公示意见持有异议,均可向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反映,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复查、处理。单位反应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个人反应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存联系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由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告表彰。第六章 奖励及其它第十六条获赤峰市优质工程,由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发给证书和奖牌,在全市范围内公布表彰。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企

10、业及个人参加工程投标时对其获得的荣誉可列入综合业绩。 第十八条 赤峰市建筑业协会将在“赤峰市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参加自治区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赤峰市优质工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赤峰市优质工程称号,撤回获奖证书及奖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选,并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已获得赤峰市优质工程荣誉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存在质量隐患,经鉴定确认后,报请评审委员会批准取消其赤峰市优质工程荣誉称号。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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