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39514 上传时间:2018-10-06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4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基准 裁量情节 1 电力企业未尽保护义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第十八条第一款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万元

2、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 以上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 以上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 (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 (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 ( 1)侵占、损毁执法证

3、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 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 ( 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 ( 4)造成 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 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1 万元: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8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 以上 800kV 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 以上 500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3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6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 压等级

4、为220kV 以上 500kV 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 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35kV以上 110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隐匿、销毁

5、违法行为证据 的; ( 3)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4)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5)造成发电厂、 35kV 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 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 ( 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3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 电压等级为 35kV以上 110kV 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10kV以上 35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 35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

6、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万元以下的。 2 施工作业损坏电力设施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在电力 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 以上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 以上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1、有下列 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 (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有右列情形之一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作业

8、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 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的,处 8 万元罚款: 500kV 以上 800kV 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 以上 500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3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 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 (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 ( 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 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 ( 3)造成重

9、要电力用户停电的; ( 4)事发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电力企 业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 ( 5)当事人不配合修复电力设施工作的; ( 6)造成 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 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1 万元: (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3)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4)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5)造成发电厂、 35kV 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 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 ( 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6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 以上 500kV

10、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 等级为110kV 以上 220kV 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35kV以上 110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3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 35kV以上 110kV 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10kV以上 35

11、kV 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罚款: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 35kV以下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 线路电压等级为 10kV以下的; 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万元以下的。 3 其他行为危及、损坏电力设施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

12、)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三)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 1 万元罚款: 1、 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 3、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4、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6、在依法划定的

13、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7、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8、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9、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 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100 元: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 (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

14、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100 元: (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 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

15、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 5000 元罚款: 1、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相关标志物; 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4、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6) 对举报人、证人打

16、击报复的; ( 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罚款: 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 2500 元罚款: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300 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3、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拒不改正的,处 300 元罚款: 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 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

17、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扰乱用电 秩序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 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实有右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罚款: 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2、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

18、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施 的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 元。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19、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罚款: 1、单位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的 ; 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3、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危及安全的。 (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 ( 5)其他依法 从

20、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 元: (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6)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右列情形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元罚款: 1、 单位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的 。 有 右 列 情 形 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

21、00 元罚款: 1、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的 ; 2、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的 ; 3、个人擅自操 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的 。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1、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的 ; 2、单位或个人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的 ; 3、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无 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的 ; 4、个人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的 。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五

22、条第四至七项 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四)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七)故意使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罚款: 1、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2、扰乱用电秩序行为涉及 2 套以上电力企业计量装置且其中有安装电力电流互感器计量装置的; 3、使电力企业的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计量失效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23、 5000 元: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 情节,并经查实的 ; (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 (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6) 对举报人

24、、证人打击报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罚款: 1、单位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上供电设施的; 2、单位擅自操作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的 ; 3、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4、使电力企业的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计量失准的; 5、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其他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 6、扰乱用电秩序行为涉及 2 套以上电力企业计量装置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3 万元罚款: 1、单位擅自操作电 力企业电压等级为10kV 以下供电设施的; 2、擅自引入电源的; 3、使电力企业的三相四线直接表计量失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25、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效的; 4、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其他电力用户停电的。 ( 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 8)伪造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的; ( 9)扰乱用电 秩序影响安全的; ( 10)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 ( 11)扰乱用电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罚款: 1、单位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 2、擅自迁移、

26、更动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的; 3、擅自供出电源的; 4、使电力企业的三相四线直接表计量失准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 万元罚款: 1、使电力企业的单相计量装置计量失准或者失效的; 2、擅自迁移、更动三相四线直接表 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的。 5 供电企业未及时到达抢修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停电公告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外环线内不超过六十分钟,外环线外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有右列情形

27、之一的,处 10 万元罚款: 1、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200%以上,且抢修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 2、供电企业计划检修未进行停电公告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 (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 ; ( 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罚款: 1、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

28、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200%以上的,且抢修未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 2、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或者通过本市媒体公告。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停电公告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100%以上 200%以下,且抢修涉及重要电

29、力用户的; 3、供电企业计划检修通知停电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停电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 额 5000 元: (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6)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 7)当事人未采取 措施及时补救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罚款: 1、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到达抢修现场时间在规定时限 100%以上 200%以下,且抢修未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 2

30、、供电企业计划检修通知停电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停电未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 6 供电企业未按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十四条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的有序用电总体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有序用电工作。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 100 万元罚款: 1、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导致电力用户中断供电,危害国家或地区安全、严重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导致电力用户中断供 电,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1 万元: ( 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 (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