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3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一 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 A 型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 B型型型号 型号型号塔 型 功能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 65 元,每人 1 份。 每份 300 元 , 每人 1 份 (不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或“ 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的单位, 缴费标准 为 315 元 /人 ) 每份 50 元,每人最高可 同时参加 A 型、 B 型各 1 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 24 时止(
2、首次参保执行 30 天免责期)。 10 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参保要求 1、参保对象:属于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 保障范围的 在职职工; 2、 参保人 数不少于 单位职工总 数的75%。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10 人的,必须 100%参加。 1、 参保对象: 属于本市“职保” 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 2、 每个单 位必须有 占退休职工 总数75%的退休人员参加。 已参加上海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 75%的职 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10 人必须 100%参 加。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 职 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 55周岁,男性未
3、满60 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 须有占从业 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 人的必须 100%参加。 起保日 10 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 新进单位(新退休)的职工在 2 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计划”附则); 4、家庭病床治疗。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其发生 的 按本市“ 职 保”医保待遇结算的 住院起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 2、被保障人在 免责期后的 保障期内因疾病住院,其发生 的 按本市“ 职 保”医保待遇结算的 住院起付段的住院
4、医疗费用。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 2、被保障人在 免责期后的 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保障利益 1、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 1)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按该费用的 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 2)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 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
5、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 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以上两项合计,保障期内累计最高给付 4 万元。 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 1000 元。 1、起保日后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2、起保日后因疾病住院,按免责期后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3、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 10800 元。 1、起保日后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给付每天 60 元的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2、起 保日后因疾病住院,按
6、免责期后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给付每天 60 元的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3、 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 , 或上网查询: 。 2016 年 7 月版 1 13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二 保 障 计划 特种重病团体 互 助 医 疗 保 障 计 划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 划 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 划 功能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 意外保障 意外保障 缴 费 金额 每份 45 元,每人最高参保 3 份。 每份 18 元,每人最高参保 3 份。 1、每份 10 元 ( 1 年期
7、); 2、每份 30 元 ( 3 年期 ) 。 以上 2 种任选,每人最高参保 3 份。 每份 10 元,每人最高参保 10 份。 保 障 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 一 年 保障期满日的 24时止(首次参保执行 90天免责期)。 10 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或三年保障期满日的 24 时止。 办妥参 保手续次日零 时起至一年保障 期满日的 24 时止。 参 保 要求 1、参保对象: 属于“ 职 保”范围的在职职工。 不属于“ 职 保”范围, 女性未满 55周岁,男 性未满 60 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个单 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
8、数小于、等于10 人的必须 100%参加。 1、参保对象: 属于“ 职 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 不属于“ 职 保”范围, 未满 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 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10 人必须 100%参加。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 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 10 人的必须 100%参加。 起保日 10 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 2 个月内参保。 保 障 责任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 十 二 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
9、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 10、严重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主动脉手术; 13、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因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感染 ; 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全身性硬皮病 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具体定义见 释义 ) 免责期 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 , 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 、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 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 。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 天内身故或致 残; 2、被保障人因意外火灾造成本市范围内家庭房屋财产、生活必需品损失。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 180 天内身故或致全残。 2、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申请领取全残保障金前,须到本会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程度。 保 障 利益 医疗互助保障金每份 10000 元,累计最高 30000 元( 3 份)。 医疗互助保障金 每份 为 10000 元, 累计最高 3 万元( 3 份)。 1、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为 10000 元,累计最高为 30000 元( 3 份); 2、 按意外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障金; 3、火灾损失最高给付保 障金 10000 元(含“综合保障计划”,且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 意外身 故保障金或全 额伤残保障金每 份为 3 万元,累计最高为 30 万元 (10份 )。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 , 或上网查询: 。 2016 年 7 月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