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四章 离婚登记第五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四条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市和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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