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 前后对照表 (送审稿) 注:条款中 为删除部分,黑体字为新增内容。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结合 我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对用语进行规范。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
2、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 我 本 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对用语进行规范。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第三条 在 我 本 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 技术规范对用语进行规范。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自愿、
3、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2 -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 )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 )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 (四 )对州、市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 (五 )依法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结果,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省财政、工商、税务、商务、机构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
4、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 )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 )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 (四 )对州、市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五 )依法 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结果,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省财政、工商、税务、商务、机构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 第六条 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
5、第六条 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平台,确认交易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平台,确认交易- 3 - 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并对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并对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第八条 州、市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
6、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批。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由当地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需利用已有土地交易中心开展矿业权交易业务的,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州、市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批。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需利用已有土地交易中心开展矿业权交易业务的,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全省均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矿业权挂牌交易,我省矿业权交易平台已经不仅限于国土资源系统成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
7、牌 方式公开出让和转让的矿业权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交易,并按照交易程序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和转让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及交易结果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通知(云政办发 2011 1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 242 号)关于“公告和登记”的规定和云南省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 ( 云 办 通 2015 4 号)的规定,建议增加。 - 4 -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
8、易的矿业权项目进行全程驻场监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 2011 70 号)关于“全程监管”的要求,建议增加。 第九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 省级以上 原发证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业权转让审批改革后,将转让审批权力赋予了 拟转让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 外商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核准。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9、规 及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 外商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核准。 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写入条款当中,更符合实际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的矿业权中,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应当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政府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结果得到确认并缴纳价款后方 可转让。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转让的矿业权中涉及“ 政府 占用国家 出资 勘查并 探明矿产地”的,应当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 政府 占用国家 出资 部分 探明矿产地 的矿业权 价值 价款进行评估 , 结果得到 确认 备案并缴纳价款后方可转让。 2017年 4月 13日,国务院印
10、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 2017 29号) ,2017 年 6 月29 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7 35 号),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我省的文件进行修改。 - 5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 议等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委托 依法设立的 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与第三条有关内容保持一致更为规范。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委托矿业权
11、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的具体工作。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 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 的具体工作。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 与第三条有关内容保持一致更为规范。 第十四条 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或者转让具体业务的,应当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出具委托书,提供拟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委托依法设立的 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或者转
12、让具体业务的,应当与 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出具委托书,提供拟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 托事项及委托范围。 与第三条有关内容保持一致更为规范。 第十五条 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实行有底价出让。 矿业权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实行有底价出
13、让。 矿业权的出让底价,按照- 6 - 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矿业权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征得其国有资产监管和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并按照同意或批准的方式进行转让。需要确定矿业权转让底价的,由矿业权人委托或批准转让的主管部门(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后,经批准转让的主管部门(负有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确认,作为矿业权转让底价确定的依据。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征得依法负有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同意或批准,
14、并按照同意或批准的方式进行转让。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并按照决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让。 国有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中,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矿业权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值;同时 应当征得其国有资产监管和主管部门的同 意或批准,并按照同意或批准的方式进行转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需要确定矿业权转让底价的,由矿业权人委托或批准转让的主管部门(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委托有资质
15、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后,经批准转让的主管部门(负有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确认,作为矿业权转让底价确定的依据。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值;同时 应当征得依法负有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主 管单位的同意或批准,并按照同意或批准的方式进行转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申请根据省委关于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云南省开展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云委 2017 4 号 )的任务分工,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业权的约束机
16、制。 - 7 - 矿产地的,按照价款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值;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并按照决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国有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中,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按照价款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规则确定成交价。 采用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按照矿业权交易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确定矿业权成交价。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采用
17、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规则确定成交价。 采用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按照矿业权交易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确定矿业权成交价。 第十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具体 交易办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具体交易办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方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方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签订矿业权成交确
18、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第六款所涉内容为矿业权登记业务,已在云国土资 2012 160 号文中有具体规 定 ,不属于成交确认书包- 8 - 名称和地址; (二 )成交时间、地点; (三 )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 )矿业权成交价; (五 )矿业权成交价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六 )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七 )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间 期限; (八 )其他事项。 名称和地址; (二 )成交时间、地点; (三 )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 )矿业权成交价; (五 )矿业权成交价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六 )办
19、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七 )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间期限; (八 )其他事项。 含的内容 。 第七款内容已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不属于成交确认书包含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 )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转让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或开发利用情况等; (三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其他事项。
20、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 )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转让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或开发利用情况等; (三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缴纳 情况; 2017年 4月 13日,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 2017 29号) ,
21、2017 年 6 月29 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7 35 号),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我省的文件进行修改。 - 9 - (七)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交易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鉴证文书。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 权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 鉴证 办理交易服务事项 。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交易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 出具鉴
22、证文书 办理交易手续 。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58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1611 号) 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的受让方,凭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矿业 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矿业权交易的受让方,凭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 鉴证文书、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3、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58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1611 号) 进 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可以中止交易: (一 )第三方对出让或者转让的矿业权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 )矿业权转让方或者受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可以中止交易: (一 )第三方对出让或者转让的矿业权
24、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 )矿业权转让方或者受- 10 - 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 )依法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让方有矿产资 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 )依法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其矿业权交易行为无效: (一 )交易主体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 )交易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 )交易主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矿业权交易的; (五 )人民法院依法
25、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 )依法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其矿业权交易行为无效 : (一 )交易主体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 )交易 显失公平、 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 )交易主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矿业权交易的; (五 )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 )依法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终止和无效具有严格的概念区别,使用终止更为规范 。 建议删除“显失公平”并将“人民法院”修改为“司法机关”,更加严谨,也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矿业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矿 业权交易机构外进行矿业权交易; (二 )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三 )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在矿业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 依法设立 的 矿业权交易机构外进行矿业权交易; (二 )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三 )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 与第三条有关内容保持一致更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