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42010 上传时间:2018-10-0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 1 -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低碳发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 在 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服务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 专项中 安排,专项用于推动低碳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 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

2、、民主决策的基础上, 择优进行 支持。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绩效。 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2 - 益为基本导向, 以绩效目标为依据, 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发展 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依法对专项

3、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低碳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镇区、重点工作进行扶持, 扶持范围 包括 : (一)重点企业。支持控排企业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支持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纳入广东省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行业代表企业开展碳盘查和碳中和;实施减碳项目。 (二)重点行业。支持低碳 服务业发展,支持市内外提供碳盘查、碳核查、碳金融、碳资产管理等各类低碳服务企业入驻省级、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培育亿元楼宇;支持发展低碳楼宇经济,形成低碳服务产业集聚。 (三)重点镇区。支持碳排放总量大、强度

4、高的镇区开展碳盘查,制定并实施减碳行动计划,完成市下达的减碳目标任务。 - 3 - (四)重点工作。配套支持省下达我市的各项减碳目标任务;碳普惠制试点工作;省级低碳社区建设工作;碳排放信息能力建设工作;全国低碳日宣传工作;开发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特色产业、产品碳标签开发;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 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取无偿资助形式,具体标准为: (一)重点企业 。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 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重点行业。给予 2015 年 1月 1 日后新入驻的低碳服务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资助 5 万元;吸引 3 家及以上低碳服务

5、企业入驻、形成产业集聚的低碳楼宇按照上一年度电费支出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重点镇区。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四)重点工作。按照 1: 1 比例,配套支持省下达我市的碳普惠、碳核查工作专项资金。其他重点工作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次 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 、 审核 及拨付 程序 第 七 条 市发展改革局 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发改部门,并通过局网站及 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向社会公布。 - 4 - 第 八 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 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

6、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市局。 (一)专项资金申 报表(见附件 1);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 并参与全过程管理。评审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监督。 (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 取 5 位组成 评审小组。 (二)资金评审。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三)资金公示。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及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7 天。经 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金使用

7、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 十 条 经 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 附 件 2)。 第 四 章 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 第十 一 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 专账管理 ,独立- 5 - 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 二 条 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 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十 三 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 核查,对达不到资金 申报表 承诺要求的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 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获得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 。 第十 四 条 项目完成 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3 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发改部门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 2013 24 号)组织开展 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 章 附则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两年 。 附件: 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3、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 - 6 - 附 1: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 /镇区 基本情况 单位 /镇区名称 联系人 /手机 申报项目 名称 单位 /镇区基本情况和实施

9、优势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类别 开展碳交易 开展 碳 中和 开展 碳核查 实施减碳项目 入驻 低碳 服务企业 低碳楼宇 低碳产品(碳标签)认证 碳普惠制 实施 镇区碳盘查和减碳工作实施 低碳宣传活动 碳排放信息 能力建设 配套国家省低碳资金 其他 (请注明) 实施 地址 总投资 (支出) 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及进度安排计划 - 7 -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对应项目总投资中提及的资金预算 (或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支出) ,结合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费用,作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实施完成后预期效益 项目 产出 项目实施 完成后,预计达到的效果, 项目产出成果等,能 量化 的尽量量化 等 ,包括减碳量数

10、据等 。 (请认真填写,将作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目标和验收依据) 附件 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所在镇区意见: 日期: - 8 - 附 2: 中山市 低碳发展 专项资金 使用承诺书9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规定,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 监管, 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保证 项目及时建成 并 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 我公司郑重 承诺如下: 一、 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 严格财务核算,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用专项资金。保证 自筹资 金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因故未能实施 ,服 从 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

11、作出的 部分或全部收回 专项资金 的 等 相关处理决定。 三、 严格按照 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 开展项目推进工作, 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按照规定开展 招标工作。 四 、 按时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 的书面材料。 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 项目 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 项目结束 2 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不能 按期验收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六、 保证不出现下列情况: (一)同一项目申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同 时申请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二)自行更改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总额等; 10 (三)不符合其他事先已约定和本承诺书中的条款。 七、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我公司弄虚作假或出现上述情况时,市主管部门有 停止拨付剩余资金的权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 、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 一式三份, 自承诺方签字(和盖 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