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 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注解事项及办事指南。 2. 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 应承担的义务。交通部每周星期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接受电话咨询,其他时间请咨询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或登录交通部网站和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内 容。 3.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5.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
2、复印件应当使用 A4 纸。 交通部水运司制 二五年九月申 请 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 (筹),在 (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 1、 可行性分析报告; 2、 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3、 合营公司章程; 4、 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或者身份证明 及资信证明文件; 5、 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6、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
3、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 填写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名称,具体请参考办事指南中的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联系表; 港口城市填写对外开放口岸名称,非港口城市填写城市名称。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只允许在注册地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 股东(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本 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外国(境外)投资方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文件
4、、中国境内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或境内知名航运、海运咨询、航运交易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 由全体股东 (出资人 )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投资者 )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可行性分析报告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市场概况; 2、公司概况,如主要客户、公司人员构成及机构设置 3、办公设备及营业场所; 4、投资回报分析; 5、结论。 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投 资 协 议 全体股东签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拟组建的公司名称及营业场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股东姓名或名称;
5、4)公司注册资本; 5)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6)其它事项; 7)股东签名及日期; 由全体 股东 (出资人 )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投资者 )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投资者(法人股东)名录 出资单位名称 国 别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注册号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 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股东)名录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 印续填。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
6、粘贴处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指 定 (委 托) 书 兹指定(委托) 向交通(航运)主管机关办理 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指定(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任何材料; 2、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及号码: 被指定(委托)人签字: 联系方式及号
7、码: 与被指定(委托)人关系: 1、企业、分公司、办事机构员工; 2、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企业员工; 3、其他国际海运企业、海运咨询机构员工。 年 月 日 被指定(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填写受 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交通 (航运)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的人员名称。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登记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 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注解事项及办事指南。 2. 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 应承担的义务。 交通部每周星期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接受电话咨询,其 他时间请咨询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或登录交通部网站和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内容。 3.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5.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 A4 纸。 交通部水运司制 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