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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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 (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的管理, 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的规定 ,结合 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 行业的 需 求 和本会发展的需要 , 按照业务范围 的划分 和 体现 行业代表性 的特点设立 , 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 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 隶属于 本 会,

2、 是 本 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接受 本 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 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 本 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 本 会工作的补充 和 专业领域服务的 延伸 。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 核准的业务范围 内,自主开展工作。 所 开展的工作 须 体现 分支机构的 特定属性 , 符合 专业特 点 。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 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 认真 履行 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 的职责 。 2 第二章 设立 和终止 第 六 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 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 尚未建立全国性 行业 协 会 、 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 行业、

3、 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 本 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 本会 已设立 分支机构或代管协会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 向 会员部 提出 申请报告 。 (二)初审。会员部 形成 初步 审核 意见 后 , 报 秘书长办公会审 定 。 ( 三 ) 考核。人事部对提名 登记负责人 进行 考核。 ( 四 ) 审 核 。 报党政联席 会审 核 。 ( 五 )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登 记。 呈报有关部委 办理 登记 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

4、1、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 2、 登记负责 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及 人事部对提名登记3 负责人 的 考核 意见 ; 3、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 的终止。分支机构 有 下列 情形之一的 ,则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 没有发展前景的 ; (二)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 (三)有严重的违规和违法现象 的 。 所 注销 的 分支机构按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 按照 分 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 视 同本会职能部门 管理 ;接受中国商业联合会

5、的统一领导, 由本会党政领导分工负责 。 分支机构 主要负责人 由本会 党政领导、 有关部门负责人 或 业界内符合条件的 人士担任(兼任) 。 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 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 第十条 业务 指导。 本着 发挥优势、 资源 共享 、提升服务 、促进发展 的原则, 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 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的指导。 (一)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和核心业务进行指导。 (二)按照 本会 领导 分管的原则,建立 职能部门 与业务 性质4 相近 或工作关联度较大 的 分支机构 的 工作联系机制

6、,加强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和 信息沟通 。 (三) 分支机构 所 开展的业务活动, 对关乎行业 全局、 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 ,本会将 协助分支机构 统一规划, 举全会之力进行培育和打造。 第十一 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 规则 ( 规定、制度) ,并 报 本会 主管党政领导 审定后实施。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 十 二 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 三 条 分支机构要建 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 , 强化内部管理 。 第十 四 条 分支机构的内 部 机构设置 。 (一) 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

7、,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 本 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 “ 处 ” 或 “ 室 ” , 不 可 称为 “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 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 二 ) 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 人事 部备案。 第十 五 条 分支机构分会 的 负责人 可 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可 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 六 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 管理原则:按照分级 管理 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 管理范围:分支机构专职人员 。 5 (三) 分支机构主 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竞聘的方式产生。 委派的正职、 登记负责人 由本会提名 、 人事部考核后,报

8、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人事部考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人事部 行 文。专职副职 (含秘书长) 一般 不超过 3人 。 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人事部备案。 竞聘 的 按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 竞聘程序办理。 (四) 分支机构正 、副专 职 负责人 (含 秘书长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五)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及人事部实行双重管理。 1、 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的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 , 报人事部备案 ;需要中商

9、联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由人事部统一委托 派遣公司 办理相关手续 。 2、专职人员的聘用、辞退须报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3、工作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4、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六) 分支机构要 实 行 回避制度 。 配偶 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6 第十 七 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 财务 原则上归 本 会财务部统一 管理 , 执行本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 (二)分支机构 每年 需完成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下达的 一定数额会费 的收缴任务 。 (三) 合作 单位前期投入 全部 经费 联合开展的活动, 所得收入按协

10、议可 进入 合作 单位帐户 , 但 责任和风险由该 单位 相应 承担 。 ( 四 )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筹 ,单独建帐,分别核算 。 分支机构所收缴的会费,除本会留用一定份额外,其余均由分支机构自行支配。 第十 八 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 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商业联合会 XXX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民政部批准登记前 不 可对外 开展 活动。 (二) 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 , 重点工作 可以 纳入到 本 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 本 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 进行实施 。 (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

11、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 。要 注重 培育 品牌 , 并 突出专业特色。 ( 四 )不符合 分支 机构业务范 围 、 与本专业无关的 、 其它单位合 办 , 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 ,一律不得开展。 (五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 本会 有关 业务归7 口 部门进行申报。如: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 、庆典 等, 未 经批准 不得 举办。 ( 六 ) 本会 的 部门要本着一盘 棋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分支机构的 相应 工作。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活动,可进行 资源 整合,联合举办。 第 十九 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 (一) 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会员

12、部负责办理,交由 指定的人员掌管 。 (二) 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中国商业联合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 分支机构不得 自行刻制 印章,分支机构内设处室 及部门 不得刻 制 处室印章。 第 二十 条 分支机构 行文管理 。 (一) 分支机构对外行文 , 执行 中国商业联合会公文处理办法。 (二) 分支机构 举办 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 各类 活动) 须由 本会发文 。 (三) 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 可 不编本会统一文号 ,自行发函 。 (四) 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 方 为主发文的, 要会签本会 。 ( 五 ) 不得 以 分支机构 为主体

13、 对外签订 经济 合同、协议。 第 二 十 一 条 分支机构成员发展 。 8 (一) 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 ,所 发展的成员为 本 会会员。 其成员 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 不能称为理 事 、常务理事 。 (二) 分支机构发展 成 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 三 ) 分支机构需 按本会统一要求 制作 成员 证书、牌匾 。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 二十 二 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代 本 会发展会员 所收取 的会费; (二) 会员 的 捐赠 收入 、 有关单位的 赞助 ;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14、入; (四)其他 合法收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 三 条 每年 由 本会 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 会将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相应的处罚。 (一)无年度工作计划的, 无正当理由 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或通报批评。 9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三) 擅自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 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 给予 处理。 (四)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 本 会造成

15、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 通报 批评、 警告,并由 分支机构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 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 、网站 等方面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 立 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 限期 整改, 视情节给予 通报 批评、 警告,并承担 连带 的责任。 (六 ) 没有经费保障能力的,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为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 其登记负责人 的责任 。 (八) 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 日 起实行。原中国商业联合会10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商会会员 20093 号) 、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商会会员 2006 4 号) 同时废止 。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由 会员部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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