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分为“示范”、“规范”、“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等级评估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具体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要在当地媒体公布。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保健工作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的依据,实行卫生保健工作一票否决制。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自治区、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地35所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由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第七条 卫生保健业务指导的工作内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