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第一项:企业公示信息监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企业公示信息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二)企业年度报告;(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