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筹集并由市市本级国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面向社会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实物配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下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确定选房资格名单,指导和监督运营管理单位开展现场选房活动。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选房以及租赁合同签订等工作。第四条 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因批量审核在相同时间核准保障资格的,按资格证编号顺序确定。第五条 确定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配租原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1.孤寡老人;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3.家庭成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