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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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征求意见 稿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自行协商 第 四 章 报警和 受案 第五 章 简易程序 第 六 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 七 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 八 章 处罚执行 第 九 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 十 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一 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 章 附 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

2、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 合法、 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 第三 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 财产损失 事故、伤人事故和 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 指造成财产损失, 尚 未造成人员伤亡 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 有 人员受伤 , 尚 未造成 人 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 有 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 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当 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 事故 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第 五 条 公安机关交

3、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 全国统一的 计算机系统。 第六 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 由 具有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 - 3 -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 由 具有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 交通警察主办 。 第七 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 设备 。 第二章 管 辖 第 八 条 道路交通事故 由 事故 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 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 九 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

4、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 十 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 权 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 案 件接收 之日起计算。 第 十 一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人民 武 装 警 察 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吊销、注销 中国人民解放 军、 中国人民 武 装 警

5、 察 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4 - 以及 对 现役军人 实施行政拘留 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 中国人民解放 军、 中国人民 武 装 警 察 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 依法 暂扣、 吊销、注销 驾驶证 或者记分处理 的, 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 主管 部门 。 吊销、注 销 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 交有关的农业(农业 机械 )主管部门。 第三章 自行协商 第 十二 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 采取 现场拍照 等方

6、式 固定证据 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 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但 有本规定 第 十 七 条 规定情形的 除外 。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三 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 通 警 察 到场 处理 的, 应当指派交通警察 到现场 调查处理。 第十 四 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 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 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自行协商 协议书 应当 载明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 或

7、者身份证号 、- 5 - 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 号码 、 保险公司、 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当事人的责任 等内容。 第十五 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 可以按 照下列方式履行 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 场所 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 未履行的,可 以 申请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 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 十六 条 对按照本规定 第十 二条 、 第十 八 条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 可以 对驾驶人处以 200元罚款; 驾驶人 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的

8、,依法 予以 处罚。 第 四 章 报警和受 案 第十七 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的; ( 四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 ( 五 ) 一 方 当事人 离开现场 的 ; - 6 - ( 六 ) 有证据证明 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十八 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 采取 现场拍照 等方式固定证据后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 (一

9、)当事人对事实 及 成因有争议的, 或者 对事实 及 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 或者 无保险标志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 九 条 载运爆炸品、易燃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 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 二 十 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 的 ,应当 受理 , 制作受案登记表并 记录下列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 (一)报警方式、时间 , 报

10、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 号牌 号码 ,是否载有危险物品 以及 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 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 7 - 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 二 十 一 条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 ,或者 接到 出警指令 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 二 十 二 条 发生 道路 交通

11、事故后 当事人未报警, 在事故现场撤除后, 当事人又报警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 二 十 条 规定 的记录内容 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 接受案件 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制作受案登记表 ;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 五 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 三 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1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 8 -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 二 十 四 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 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 第 十 七 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情形之一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 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 陈述 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 或者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

13、和号牌 号码 、 保险公司、 保险凭证号、 道路 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 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场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 当场制作 条件的, 交通警察 应当在 三 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应当 由当事人签名。 第 二 十 五 条 当事人 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十日内 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 送达 当事人。 第 二 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

14、通事故认定书 送达 当事人: (一)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 当事人拒绝在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 9 - (三)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 (四) 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未共同请求调解 的。 第 六 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二十 七 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 二十 八 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 合法

15、、及时、 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 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涉及车辆生产 和维修 、道路建设 和管理 、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等环节开展调查,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 三 十 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 10 -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 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16、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 救护、 勘查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 三 十 一 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 或者法医 确认,并由 具备 资质 的 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 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 第 三 十 二 条 交通警察应当 对事故现场 开展 下列 调查 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 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 、 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 三 十 三 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 及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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