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经营商业及兼职情形调查表.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443788 上传时间:2018-10-0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经营商业及兼职情形调查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公务员经营商业及兼职情形调查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公务员经营商业及兼职情形调查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 情形 調查表 檢查事項 ( 請逐項勾選 ) 備註 一、 有無 經營商業 (投機事業 )或擔任公司 (商號 )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 無 有 (如勾選 有 者,除有法令依據者外,請依規定辦理相關註銷或 解任 登記 ) 1、 依 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3 條 第 1 項 規定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 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2、 行政院 52 年 5 月 28 日臺 (52)

2、人字第3510 號令略以,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 3、 銓敘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1033843029 號書函略以, 服務法第 13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 除 採實質認定外,尚包括形式認定(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公司尚未正式對外營業前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反該項但書規定等) 。 4、 銓敍部 76 年 7 月 23 日 76 台銓華字第 102796 號函略以,服務法第 13 條投資規定,係以未成年子及其法定代理人合計之股份總額而言。 二、 有無 投資 受 服務 機關所監督 之 公司或

3、事業 。 無 有 (如勾選有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撤股 資 ) 有無 投資持股 超過 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10%。 無 有 (如勾選 有 者,請依規定 降 低持股 比例 ) 三、 有無 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公職。 無 有 (如勾選 有 者,除有法令依據者外,請依規定免 除 兼 任 ) 1、 依 服務法第 14 條 第 1 項 規定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2、 銓敘部 75年 4月 8日 75台銓華字第17445 號函略以,公職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4、至業務,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精神所不許。 3、 第四 項所稱業務 係 以 攸關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甚鉅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須領有證書並四、 有無 兼任其他須領有相關執照(證照)始得執業之業務。 (一 )有無 領有相關執照(證照)。無 有 _執照 (證照 )。 (如勾選有者,請續答第(二)題 ) (二) 有 無 相關執業登記。 無 有 (如勾選 有 者, 除有法令依據 者 外,請 依規定 註銷相關執業登

5、記 ) 受主管機關監督 之職業 為範疇 , 是本項所稱證照包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照(證照)及以學經歷及相關技術檢定所取得之執照(證照)。 4、 銓敘部 86 年 1 月 7 日 86 台法二字第1402290 號書函意旨,公務員兼任政府機關時任務編組職務不受服務法第14 條第 1 項之限制。 五、 有無 兼任 前二項 以外之其他業務。 無 有 (如勾選 有 者, 須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相關規定,始得兼任 ) 六、 有無 兼任非 以 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職務。 無 有 (如勾選有者,請 依 規定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兼任 ) 1、 依 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6、 規定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14條之 3 規定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2、 銓敘部 90 年 11 月 5 日 90 法一字第2084367 號書函略以, 服務法第 14 條之2 及第 14 條之 3 所稱 職務, 以各該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設章程(或規程)等,所訂之職稱。 3、 銓敘部 98 年 6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09830745542 號書函略以, 服務法第 14條之 3 規定所稱之教學,依本

7、部歷相關解釋,係指於學校、補習班、訓機構或民間公司傳授專業知或生活技能,惟於上班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 4 小時為限。 七、 有無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無 有 (如勾選有者, 請依規定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 兼任 ) 1、 本人已 瞭解 相關規定 並 確實填寫,如有不實,願負法責任。 2、 上開 所填資料如有異動,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或許可 );如經審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者,應視個案所涉規定,即處理相關違法狀態,以符法制。 3、 上開資料僅供 各 機關辦理查核 所屬 是否符合公務員 服務法 規定使用,本人同意 授權 於此等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上開個人資料 進行

8、查核 。 填表 人: (請親筆簽名 )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服務機關 (構 ): 職 稱: 填表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 本表 調 查對象 為 依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 24 條規定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以及其他 法令規定或 經認定屬服務法適用對象者。 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 訓期間 ,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或訓機關 )應 將本表交由受訓 人員先行檢視,並於 訓期滿時 填寫。 三、 如 經權責機關審認 有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 經營商業 或 投資 情形,或 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 、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所定 兼職規定者,應 分別 依服務法 第 13 條第 4 項及 第 22 條規定 予以懲處 。 四、 有關服 務法 之 釋 例彙 編 ,請 於 銓銓 部 全 球 資 訊 網站(http:/www.mocs.gov.tw/) 銓敘法規 項下 銓敘法規釋例 項下 拾、服務 1823-1970 下載 閱 。 五、 本表於公務員填寫後,交由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留存。 填寫本表 如有疑義,請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釋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