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4 月 1 日 前言 为 提高 重庆市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 效果 核定 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保障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项目 实施 质量及 效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总结吸收国内外已有核定办法编制成果, 充分学习借鉴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 ,并结合重庆 市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项目 节能量核定 工作经验 , 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形式检查、节能量核算方法(测量计算法和账单分析法)、附录、条文说明
2、 等部分。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重庆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办法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 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大学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 174 号,邮政编码: 400030,联系电话: 023-65128079,传真:023-6512808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本办法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员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主要编写 人员: 董勇 江鸿 李克玉 丁勇 赵本坤 洪余 高亚锋 胡熠 袁振乾 王雨 唐浩 刘学 戴博 何丹 李丹 叶强 郑和平 目录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
3、定 . 4 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 . 5 5 形式检查 . 7 5.1 建筑基本信息收集 . 7 5.2 建筑能耗信息收集 . 7 5.3 基准期建筑用能特征核查 . 7 5.3.1 建筑性能核查 . 7 5.3.2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 . 8 5.3.3 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 9 5.3.4 建筑节能运行控制核查 . 10 6 节能量核定方法(测量 计算法) . 12 6.1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性能检测及计算 . 12 6.2 建筑用能设备系统改造性能核查 . 18 6.2.1 照明插座系统性能改造 . 18 6.2.2 动力系统性能改造 . 22 6.2.3 空调系统性能改造 .
4、 26 6.2.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性能改造 . 48 6.2.5 供配电系统改造 . 51 6.2.6 特殊(其他)用能 系统 . 54 6.3 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 56 6.3.1 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节能量及节能率 . 56 6.3.2 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 59 6.4 对于建筑功能变更及翻新建筑的核定 . 60 7 节能量核定方法(账单分析法) . 62 附录 A 能耗折算系数 . 64 附表 A 建筑基本信息表 . 65 附表 B 建筑能源消耗汇总 . 67 附表 C 建筑环境参数测试记录表 . 69 附表 D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参数 . 71 附表 E 建筑用能设
5、备性能核查 . 73 附表 F 运行管理核查 . 78 附表 G 建筑用能参数分析 . 79 附表 H 建筑节能量计算 . 86 附表 I 建筑节水量计算 . 86 附表 J 节能改造工程节能量、节能率统计表 . 87 条文说明 . 98 1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方法,推进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进行,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其他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 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1.0.3 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核定是针对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判断,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的建筑能源消耗量
6、的检测和计算, 确 定节能效果。 1.0.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中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 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132 等的有关规定,对于节能量的检测应在相对应工况下开展。 1.0.5 本核定办法主要针对满足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照明插座用 能 、空调用 能 、动力用 能 、特殊用 能 等用能系统的改造,对于满足建筑物特种功能的用能系统,例如医疗卫生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与系统、科研教育建筑的大型试验 /实验 /检测仪器与系统、信息中心的大型机房设备与系统等,由于其具有单独能源供应系统和计量系统,可不纳入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节能量核定范围。 1
7、.0.6 根据本办法开展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需要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 201611 号)的规定,完成并提交改造项目的节能诊断报告、改造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示范项目申请书 。 1.0.7 根据本办法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的项目 ,在项目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 应对 项目 基准期 的 相关信息 进行 核定和收集,并出具初步核查意见书;在项目改造完毕 后 ,经 重庆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 验收 通过 后, 第 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 应对 项目 核定期 的 相关信息 进行 核定和收集 , 最终 依据 本办法 对节能改造核定 方法 的 相关 规定
8、 ,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 。 1.0.8 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 重庆 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相关标准修订更新后的条款予以对应调整。 2 2 术语 2.0.1 建筑能耗 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电器、电梯、热水等)的用能。 2.0.2 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要求 的既有建筑 外围护结构、照明 插座系统、动力系统、 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 以及 特殊 (其它) 用 能 系统 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
9、动 。 2.0.3 项目边界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2.0.4 基准期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 2.0.5 核定期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的时间段。 2.0.6 基准期能耗 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 kgce。 2.0.7 核定期能耗 核定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 kgce。 2.0.8 基准期 水 耗 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 水 设备(系统)的 水资源 消耗量,单位:m3。 2.0.9 核定期 水 耗
10、核定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 水资源 消耗量,单位:m3。 2.0.10 性能核查 3 性能核查是指对影响建筑能耗的建筑环境、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性能进行分析,并根据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对相应性能参数进行核查和比较。 2.0.11 单项节能量 单项节能量是指在某项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减少的数 量,单 位: kgce。 2.0.12 节能量 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改造项目的用能设备能源消费量 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 用能设备 能源消费量的 差值, 单位 : kgce。 2.0.13 单项节能率 单项节能率是指在某项改造措施实施后,改造项目
11、在设计工况(或相近工况)下,改造项目节能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 能耗 的比值,单 位 : %。 2.0.14 节能率 节能率是指改造项目在设计工况(或相近工况)下, 采取节能措施之后节约的 能源消费量 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能源消费量的比值 ,单位 : %。 2.0.15 节水量 节水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用水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 m3。 2.0.16 节水率 改造项目节水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用水量的比值,单位: %。 2.0.17 账单分析法 通过收集 建筑 改造前后 的用电、用燃气、用水账单 ,分析建筑节能 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 能耗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
12、价方法。 2.0.18 测量计算法 通过测量建筑节能 改造前后 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 与能耗相关的关键参数,计算建筑节能 改造前后 项目边界内 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4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核定期 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改造设计要求。 3.0.2 公共建筑节能 核定期 ,应对项目边界内建筑或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 3.0.3 公共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应满足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 GB5018
13、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176)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 和 重庆市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0-052) 的要求。 3.0.4 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 严禁 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 且 应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及产品性能规定 3.0.5 除节水改造外,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同步实施用能监测和计量改造, 并 开展分项计量,计量表应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分项计量数据作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3.0.6 对于 公共建筑 节水改造 , 有条件的
14、 宜 同步实施用能监测和计量改造 , 并 开展分项计量,计量表应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分项计量数据作为节 水 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 未 能 同步实施用能监测和计量改造 ,并 开展分项计量的 ,可将用水账单数据作为节水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3.0.7 公共建筑节能 基准期 ,宜参照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开展能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节能量核定的数据基础。 3.0.8 改造项目节水量 和 节水率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核定方法应采取账单 分析 法 ,即通过收集建筑 改造前后 项目边界内的各用水设备的 分项计量数据或 水耗账单 以 分析 用水设备 的节 水 效果 。 3.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5、,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 并结合 优化 设备 系统 性能 的综合 改造技术措施, 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 。 3.0.10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对于改造过程中新增加的设备用能, 不纳入 到基准期5 或核定期的能耗计算, 也 不计算其产生的节能效果。 5 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 4.1 核定的原则 4.1.1 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 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建筑使用功能等) 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误差范围内对能耗进行修正。 修正 方法 可 参考 现行 国家 导则 公共建筑 节能改造
16、节能量核定导则 的 相关规定。 4.1.2 对采用不同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能源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标准煤。常用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本 办法 附录 A 的规定。 4.1.3 对于以下改造措施鼓励采用,但节能量计算时不予计入: 1 通过计算机软件控制电脑等用能设备的待机运行; 2 限制开窗等属于行为节能的方式; 3 其他暂时无法量化计算的节能改造技术。 4.2 核定方法的选用 4.2.1 节能量核定方法可采用账单分析法 或 测量计算法 。 4.2.2 采用账单分析法时,应确保 基准期 、 核定期 具备至少 1 个完整 周期 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计量账单数据应完整准确。 4.2
17、.3 采用测量计算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 改 造 涉及设备性能变化 时 , 应 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 性能 参数 进行检测 , 其关键 性能 参数的检测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 改造前后 在相近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检测方法分别进行性能检测 , 该报告作为节能量计算的 主要 参考依据 ; 2 当改造不涉及设备性能变化 时 , 应 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参数进行测试 ,测试 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177)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60)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且 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 应在 改造前后 在相近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 测试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