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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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根据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我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全日制 本科生 和研究生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的 申诉,是指学生对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 其他 处理决定不服, 向学校提出 对该处理或 决定 进行复查 的意见和 诉求 。 第四条 学生坚持依法、

2、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组织 机构 第 五 条 学校成立华南理工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处理办公室,挂靠 ,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设 主任 一名, 由 分 管学生工作的 学 校领导担任, 副主任一名,由 挂靠部门 负责人担任, 委员 由- 2 - 相关部门负责人、熟悉学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一般应在 9人以上,但不得有主管学生处分的 职能部门的代表。 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时,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可

3、以列席,并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 3/4 以上委员参加,除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 八 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 与 受理 第 九 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公告之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4、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 3 - 以上申诉,学生应当首先向学校 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 十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 处理 委 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申诉范围的 ;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首次申诉已由申诉处理 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五)其它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十 一 条 学生提出

5、申诉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 ( 分 ) 决定 ( 复印件 ) 。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 学院 、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 ;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相关证据。 学生在规定时 间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学校处理(分)决定暂缓执行。 - 4 - 第十 二 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 三 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 四 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 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 3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程序 第十 五 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

7、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 延长 15日。 - 5 - 第十 六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 七 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 3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 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

8、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 八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 九 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 二十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 ,维持原处理 ( 分 ) 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原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二)原处理 ( 分 ) 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分)明显不当的 , 提出拟变更原处理 ( 分 ) 决定的建议, 并通知 做出

9、处理(分)决定的 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对变更退学处理 、取消学籍、- 6 - 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 由 校长 办公 会 或者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 第二十 一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 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学校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

10、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 拒绝签收的,可由申诉人所在学院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 第二十 三 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申 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 7 - 第二十 四 条 学生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 分 ) 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

11、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 六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 主任担任。 第二十 七 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

12、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 八 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 九 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 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 8 - 第 三十 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 一 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 ) 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 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

13、有关证据 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 ) 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 二 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 三 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四 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 休日不含在内。 - 9 - 第三十 五 条 本规定中所列 “ 以上 ” 、 “ 以下 ” 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 六 条 对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接受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来华留学生 等 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三 十 七 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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