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大学 商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 院 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我 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13 219 号),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 2014 189 号),结合我院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 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 第三条 评定对象为档案已调入我校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 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第二章 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2、 符合参评条件 博士 研究 生均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 符合参评条件的 40%硕士研究生可获学业奖学金,具体按研究生院核拨计划执行,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 学院 要对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 要充分考虑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已办理绿色通道的新生除外); (二)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 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 保留学籍的; (五) 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第八条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院成 立研究生 学业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 评审工作 。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4、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 “公正、公平、公开、择优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 一 条 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的评审标准。 第十二 条 按照 “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核确定 ”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 表后,向 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提出申请。 (二)经过 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确定获奖名单,在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
5、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和备案。 (三)经过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四)学校每年于 11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吉林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 表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 条 异议处理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登记表,在 学院 公示阶段向 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
6、申诉人对 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 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 ,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定的条件:政治思想表现积极;积极参加学校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 科研 成果;公共课和专业课均须达到 60 分以上。 第十六条 具体评定方法: (一)新入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 1)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的 80%用于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7、研究生的学生,剩余总名额的 20%用 于通过考试录取到我院的学生。 ( 2)学院根据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 的保研基础成绩和复试成绩之和进行排名,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对于通过考试录取的学生,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和 复试成绩 之和进行排名, 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二)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 学业 奖学金的评定 1. 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优先,重要科研成果是指研究生能够在吉 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界定的 A、 B、 C、 D 类期刊上除导师外第一作者身份(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商学院或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发表论文,其中同类期刊中本专业期刊优先。 2. 获得重要奖励优先,重要奖励是指研究生 以除导师外第
8、一获 奖者身份获得校级以上重要奖励,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提名,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 3. 剩余奖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专业,根据课程成绩、学术 竞赛、社会实践、学生工作及参加校内外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综合评价分值排序。 其中课程成绩分值: 学位课中的专业 课程平均成绩。 学生工作分值:研究会主席、团委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 3分,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团委副书记 2 分。同时享有两种加分时只能就高分给予加分一次。 参加科技创新及学术竞赛分值:参加科技创新及学术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 记 2 分。 参加社会实践分值: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项目立项,记 2 分。 参加校内外活动分值:根据学院统计情况,每出席一次,记 0.5分。 第 六 章 附则 第十 七 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 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 商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