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篆池河地块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 篆池河地块 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概况 1 征收项目名称 : 篆池河地块 2 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2.1 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2.2 房屋 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3 征收实施单位: 巢湖市 凤凰山 街道办
2、事处 3 房屋征收范围及建筑面积 3.1 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3.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 户数、建筑面积具体 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4 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 2 -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 5 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5.1 产权调换房源位置: 凤凰之家 小区 5.2 住宅房户型及面积 凤凰山 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及被 征收人意向等 ,从前款产权调换房源中选取部分用作本房屋征收项目安置。具体户型、套数等需经市大建办最终审核、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交易
3、)中心核定的数据为准。 6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 具体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 7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性质等房屋,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8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8.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8.2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8.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8.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3 - 9 被征收房屋合法 (有效 )性认定及其价值补偿 9.1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房屋基准价见本方案附件 1) 9.2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按以下两类情形相应补偿: 9.2.1 对 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已办理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按照本方案附件 2 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执行。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房屋不
5、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屋处理优惠,并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处置。 9.2.2 对 2001 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房屋,需经 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国土、房产、住建、 凤凰山 街道办事处 等部门对其有效性进行联合认定。 9.2.2.1 经认定为无违法建设记录、且不属临时建筑的个人房屋。 被征收人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对被征- 4 - 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 50 -8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对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 30%-5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两项建筑 面积折算累计不超
6、过 144 , 且 房屋综合成新原则上砖混结构 0.9,砖木和简易结构 0.85。 折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不予认定的 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被征收人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 ,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折算 ,一律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为: 砖混结构 400-550元 /、 砖木结构 300-400 元 /、 简易结构 150-280 元 / 。 9.2.2.2 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9.2.2.3 经认定为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9.3 在他人或单位持
7、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 2001 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非 违法建筑或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市规划局负责将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提供给 凤凰山 街道办事处 、- 5 - 市联合认证办和市征收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 9.4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完整纳税凭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但未经规划、 国土
8、部门批准,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 9.4.1 1990 年 4 月 1日(不含 4 月 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9.4.2 1990年 4 月 1日(含 4 月 1日)至 2001 年 11月 1日(不含 11月 1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并可以按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格与原用途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差价的 90 60给予 经营补助 ,每月增减系数按 0.2158计算; 9.4.3 2001年 11月 1日(含 11
9、月 1 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342 号)、住建部关于对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 200588 号) 和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 凤凰山 街道办事处根据被征收人- 6 - 提供的有效工商和税务两证照并结合其经营活动状况(正在经营)、经营年限(连续经营)、经营面积(“一层一进”)、经营位置等情况, 对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可 按经二次认证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 经营补贴 。经营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经营年限 30-50元 / 年计算,最高不超过 500元 / 。
10、 被征收人经营房屋的确认以及享受 经营补贴 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市认证办牵头组织市征收办、市场监管、税务及 凤凰山 街道等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9.5 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9.5.1 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9.5.2 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10 附属物(设施)、搬迁及临时安置等补偿(助) 按照巢 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巢政办 2016 4 号)执行。 10.1 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标准详见本方案 附件 4; 10.2 搬迁费 10.2.1 住宅房屋: 500元 次。
11、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 10.2.2 非住宅房屋: 7 元 /, 按实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 7 - 10.3 临时安置费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开始计算,住宅房原则上不超过 18个月,非住宅房原 则上不超过 30个月,据实结算。 10.3.1 住宅房屋:在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 8 元 / 月标准支付。 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于 家庭 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 60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60 计算, 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另有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不享受本项优惠。 逾
12、期的房租按认证后的有效建筑面积结算。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 3 个月临时安置费。 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个月(含 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 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10.3.2 非住宅房屋:在过渡期限内对营业用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 15元 / 月标准支付; 对 办公、仓储、生产加工、旅馆等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 7 元 / 月标准支付。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 3 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房屋征收安置 1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1.1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 8 -
13、 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 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1+安置面积调增系数)。 安置面积调增系数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所在楼栋总层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 总层数为 6层及其以下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 0%; 总层数为 7-11层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 8%;总层数为 12层及其以上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 12%。 11.2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 被征收人依据 “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 的原则,结合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 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11.3 增购面积选房原则 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或产权调 换房源位置、层次的不同,被征收人在
14、不增加安置房套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幅度自愿增购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自愿执 行本方案规定的价格结算体系 。 本方案所称增购面积是指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 11.3.1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 安置 点 选择产 权调换房源。 符合选择 1 套产权调换房屋的 (认证有效建筑面积 110 ) ,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最临近户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应安置建筑面积之间的差 15 的,只能在最临近户型的房源- 9 - 中选择;两者之间的差 15的,可以在最临近户型的上 一户型房源中选择。 符合选择 2套( 110 )或以上 (220 )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合法(
15、有效)建筑面积 - 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1+调增系数) 20 ;即以应安置面积足额选择 1套或以上产权调换房屋后所剩余面积不少于 20 ,方可再选择一套房屋,增购面积选房原则与前款相同。 11.3.2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 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 1套顶层作为安置房源的,在自愿执行价格结算体系的前提下,该套房源增购面积不限制; 11.3.3 2001 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 非家庭唯一住房独立户和经认定 的非独立户 , 建筑面积小于 20平方米的,一律不予产权调换,只能进行货币补偿。 独立户是指户籍、房屋独立存在于被征收区域。 11.4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分类结算原则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
16、的 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源的,按照以下公式 结算。 公式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等面积部分 安置优惠价结合楼层差 +安置面积调增部分 0 元 +增购 0 15 部分建安成本价 +增购 15 以上部分评估基准价结合楼层差。 本方案公式中所称“等面积部分”是指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面积调增部分是指被- 10 - 征收房屋有效建筑 面积 ( 8%或 12%部分); “增购面积部分”是指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 产权调换房源若为顶层,增购 15 以上部分按评估基准价结合楼层差 85.5%执行。 本方案所称“户”原则上以房产、土地
17、或规划等相关证件记载为准。 11.5 住房保障原则 对独立户持合法有效证件,其 证载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 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按照相应安置点的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至 50 建筑面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至 60 建筑面积。 超出的增购面积价格 按照被征收人所选择安置点的对应规定价格执行。 (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面积户被征收人及其相关情况需经市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市住建局网站(房屋征收栏)、征收现场(公示栏)张榜公示 7 日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享受以上优惠。